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_厦门大学学术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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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营造我校诚信、严谨的学术风气,维护良好学术氛围,提高学术研究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厦门大学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 基本学术活动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

(三)如实记录、报告并保存实验结果、调查结果与统计数据;

(四)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

(五)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应当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当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六)充分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七)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引用他人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构成不适当引用;

(二)剽窃他人未发表的成果;

(三)重复发表自己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

(四)请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或者学位论文;

(五)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未如实注明署名单位;在未参与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

(六)编造或者剽窃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和统计数据,篡改引用的资料;故意销毁实验原始数据;

(七)填报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或者涂改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等反映个人学术能力的材料;

(八)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各种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论文评阅和答辩以及其他各类与学术相关的评奖活动;

(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十)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风委员会”)是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履行对我校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指导、咨询和调查等职责的机构。

第八条

校学风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

第九条

校学风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风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秘书由厦门大学各学部秘书兼任。

第四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秘书处设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可信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举报人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的,校学风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确保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实的;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三条

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可以亲自审查或者指派专人审查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校学风委员会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如举报者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于5 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受理的申请,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应当将该申请提交校学风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并表决,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受理,校学风委员会则必须作出受理的决定。该审查和表决可以通过电邮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五章 调查的程序

第十五条

在决定受理举报后,校学风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独立的调查组,也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研究院)成立调查组。

第十六条

学校发现的我校师生疑似学术不端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是否启动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由不少于5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调查启动时应当尽快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或者现场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证明身份。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现场调查报告,由参与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校学风委员会成员、调查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师生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同一课题组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调查或者处理的。回避的申请由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事件进行陈述、申辩及表述自己的见解。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调查组须纳入调查文档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开展调查,应当在60 日内完成。如情况复杂,经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酌情延长工作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调查组成员应当分别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在报告中列明。

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校学风委员会,校学风委员会应当在30 日内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并作出结论认定。

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认定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应当告之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的作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认定结论生效。

第二十五条

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者复议决定是终局结论。如当事人无新的证据材料又重新提出申请复议的,校学风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校学风委员会根据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责成相关部门撤销责任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处理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及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已拨付的科研经 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停招生或者取消导师资格;

(四)延缓职务晋升、解职、解聘、辞退或者开除;

(五)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六)其他相关规定中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及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做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已拨付的科研经 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授予;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五)其他相关规定中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 保护。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

(一)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为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大学监察处提出申诉。监察处不受理当事人对校学风委员会认定结论不服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教职工及学生申诉的处理分别按照《厦门大学教职工申诉办法》和《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本校其他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办法有规定而本办法未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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