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_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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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
人类知识活动演绎着智慧和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化造成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均衡。寻找知识权保护与信息利用矛盾之统一点,为促进全民创新铺路搭桥。
知识产权保护的许多内容,无论是版权专利、还是商标或商业秘密都与信息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秘不可分的。a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加强造成的技术垄断与社会公众享有文化自由之间的矛盾,始终使世人关注。构建社会教育大课堂促进信息化社会发展,中国政府努力保障公民享有文化的权利,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2003 年起实行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对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保护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近年来兴建了一大批重点基础文化工程,2003年末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2708 个。藏有大量知识、大量信息资源的。b 藏有大量知识、大量信息资源的各类图书馆在树立读者服务新理念的同时,信息服务者们在追寻着世界图书馆精神的脚步— — —不论民族和国籍为每一位读者免费提供自由享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但我国公民人均资料占有量不足,一体化虚拟服务环境还处于 “网络资源导航”、“网上公共目录查寻” 等不受读者欢迎的低水平阶段,图书馆却屡屡被推上了被告席,被动地接受审判以败诉而告终。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滞后使信息服务陷入两难境况。
1、从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看其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微妙均衡
1.1在封建社会以君主勒令或政府令状的形式
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进行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它是一种钦定的行政庇护属封建特许权,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嬗变为资本主义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的产物,智力劳动者应对其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并非任何智力创作成果都自然的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必须是国家授予的或法律确认的,或通过转让、继承、赠与方式从原权力人取得的。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智力创作成果也就无从取得保护。
1.2知识产权保护是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也是对人权的保护
1.2.1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在西方国家,私权神圣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是发明者、创造者的基本人权,强调了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知识产权协议》 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意味着知识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一样都处于同样的私权地位,从而在理念和制度上可以为知识产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它强化了发达国家对知识财产进行私权保护的主张。
1.2.2以天赋人权来解释知识产权也有明显的缺陷。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不仅在于知识财产的私人权利和保护,而且还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公众性。仅仅强调前者是不完整的,因为精神生产是以依靠前人积累的知识为劳动资料、以抽象的知识产品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劳动者的知识拥有量与创造性思维在劳动过程中紧密结合。知识产品既是创造者的个人财富,同时又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创造者权利的保护是社会公众实现文化自由以及获得科技进步利益的基本前提; 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保证创造者的知识财产权得到保证,同时还要保证促进而不是约束社会公众参与文化生活与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这才是从 《欧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 到 《世界人权宣言》 等主要国际人权公约所赋予知识产权的 完整意义上的人权思想。[ 3]
1.3知识产权保护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公众享有参与文化生活、分享科技进步的权利.1.3.1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私权化,导致原来所共有的生产、技术、市场和技能开始划归私人领域,知识财富的公有领域相对的缩小,造成知识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与知识利用者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造成经济、技术、文化处于落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扩大私权保护范围,进而障碍其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步伐。
1.3.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占有量和法律保护方面的不均衡,导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的探讨议题涉及到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化等问题。发展中国家希望借助新的议题把有关内容纳入到国际普遍承认的法律体系内,将可能消除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均衡。
1.3.3随着全球经济化浪潮的到来。高新技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有上升为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是综合国力竟争中强有力的支撑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努力发挥其协调和指导作用的同时,主持或者促成了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际知识产权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趋向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创新、经济繁荣寻找各自的支撑点。
2、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权力、概念、性质及其界限
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的集散地、信息资源收集加工和传播地,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是构建学习型社会,保证公民终身学习的重要场所。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是社会创新的前提和保障,也是信息化促科技化的前提条件。政府投资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信息需求。为了实现政府的投资目的,必须配置相应的行政权 力,职权是行政权利的具体化,各种职位必须由工作人员担任,职权最终由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如何行使,涉及到责任与义务。国家在授权的时候必然设立并配备一定的行政责任,并以行政偷理和行政法制的形式确保权责统一、责权一致、责权同步,确保权力责任并设并行。
2.1信息源的收藏问题
我国图书馆长期在读者服务的历史进程中,从前重收藏、轻借阅,更多考虑的是降低收藏的成本,版权意识模糊; 到入世后图书馆界已经树起了以读者为中心的读者服务理念,在资源采购方面严格购买正版产品,这种版权意识早已深入工作人员内心。
2.2信息的借阅、复制问题
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在为读者服务中除了最多的借阅服务外,就是临时复制服务问题。对于纸质著作、资料的复制一般读者有需求图书馆大多都给提供复制。大分部分读者所复制的数量和用途都是正当的,即他们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是用于教学的,而非用于商业性的营利为目的。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版权问题日渐增多,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网络犯罪、均衡私权保护与促进知识繁荣与创新等使图书馆知识传播、信息资源共享缺乏法律界定,也给法律专家们提出了新的课题。
2.3数字资源信息利用的版权问题
数字信息利用的侵权行为具有难以确定,产权保护难度较大的特点。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落后于欧美国家,对于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自然不及,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始终是密不可分的。在没有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健全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图书馆数字信息利用服务中触及的版权问题与国外版权管理参照,建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3.1计算机软件的性质问题。a 以目标代码表述的软件可获得版权保护。根据美国众议院《1976年版权法》 的报告中的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数字标记或记号而表述的作品,它涵盖了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只要它体现了编程者对思想关念的原创性。b、ROM中的计算机软件或信息不受保护。c、计算机系统软件或 “方法”、“系
统” 不给予版权保护。因为系统是用指令计算机达到某种功能,“方法” 可获专利法保护。[ 4]
2.3.2网络的性质问题。a 网站主页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其决定因素在于主页是否体现了原创性。我国 《著作权法》 在修定之后,已经使汇编作品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标准与世界标准相统一。网站所有网页视为一个整体,只要其内容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可认定整体为汇编作品,不论是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是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对内容的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b、网页信息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在网页上使用网站拥有者创作的或受让的作品,顾员的服务作品,或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通常称之为原创首发,不会引发著作权纠纷; 但网站使用其他人的作品,按照 《著作权 法》 的规定,网站拥有者当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了著作权侵权。C、网页传播,数字图书馆如需在网上传播版权作品必须获得售权。[ 5]
在信息服务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法律所赋予的版权、邻接权、复制权、出租权,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技术保护义务、协助调查义务、防止侵权义务、支付报酬义务等。图书馆对版权人、邻接权人的权益如果造成间接侵权,必须按法律规定: “通知 移除” 的机制行事方可免责。[ 6]
3、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服务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利用从表面上看是矛盾的,但二者之间的矛盾不是绝对的,矛盾的结合点在于其根本目的的一致性,鼓励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称之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微妙的平衡器,图书馆的信息服务要使馆藏绩效得到最佳发挥,必须有效平衡权利人、图书馆、利用者的利益关系。近代国家创制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过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保护知识活动,追求智慧生活的 “均衡机制”。[ 7]人类知识活动演绎着智慧和创新,作为人类知识载体集散地的图书馆,在人类知识活动中应该起着促进知识的发展,促进人类智慧发展和创新的作用。知识产品在法律上可视为一种财产,而在经济学上是一种信息商品。有高首稿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特点,知识产权保护可有效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对信息流的有序管理和有效服务,缩短信息流程的获取时间,也就是有效的信息利用可以促进知识产品的创新。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这种矛盾一直以来都是两难的法律问题。立法用资源配置的经济方法确定权利分配的最适度边界,信息集散地的图书馆有协调好三者利益关系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力促信息传播,充分发挥其社会 公益性。
4、信息利用、信息资源开发的弱势态状况,呼唤高效的信息服务水平和坚强的法律后盾
4.1、作好馆藏信息的搜集、组织、加工
有效的信息管理是信息利用的前提,也是协调好版权保护的前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信息量成几何数猛增,大量的信息障人眼目,便成为垃圾信息,与此同时一不小心又会步入法律雷区。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有序利用信息的前提。信息利用的两难尤显导航作用的重要。信息服务人员自身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是读者服务过程中提供良好信息服务的保障,能够指导公众更好的利用图书情报资料,利用信息。学习型社会的建立、全民创新期待着一支既有科技法律知识又有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能的高素质的导航队伍发挥作用。
4.2、采取法律与技术手段并用
对知识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是图书、情报部门的中心工作,法律是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并使之落到实处的保障。信息服务人员是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效执行者,指导使用者如何尊重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合理获取有效信息。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要求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普遍化和高效化,面对无法逃离的网络信息海洋,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找到自己 所需的信息,是一件不容易的事,甚至会出现身体和心理上的不适。而法律的制定往往又
落后于技术的发展。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资源整合和知识保护,缩短有效信息资源获取的损耗时间,保证可获取信息的一站式服务,提高信息资源共享水平,都对信息服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3积极主动地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4.3.1目前信息公开或传递到当事人手中的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政府要在宏观上加大信息传播方面的工作,信息传播者们及图书、情报部门更要有责任感,要作知识产权法的传播者、鼓动者。鼓动读者,鼓动周围的人尊重知识、遵守法律、讨论法律、为改进知识产权法献力献策,在知识产权法中加一些中国特色,使其既尊重跨国公司的利益又能最大限度的考虑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追求双赢多赢的结局。据报载,江苏省搞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用5 年的时间让人们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让企业知道怎样利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国际竞争。[8]
4.3.2 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具有的特征即: 无形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9]利用图书馆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优势以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使有价值的费资源活起来。充分发挥图书馆服务的信息源和知识喷泉的作用,实现有序 的、动态的知识管理。a、地域性是指专利的生效地域。根据世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 “专利一国独立原则”,外国专利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在中国申请,就丧失了优先权,永远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了,也就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据悉,全球每年诞生的专利85%没有申请中国专利,全球5000 余万件专利总量中,有49300多万件专利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成为公知公用技术,企业可以不出一文钱,拿来就用。只要发达国家没有在我国注册并已丧失申请优先权,只要产品不出口到洋专利所辖地域。中国企业免费享用跨国集团最新专利的空间并不小。这个过程需要图书馆、情报部门快速、准确的提供二次三次文献资料及信息服务。b、失效专利除了极少部分是因保护年限过期失效外,大部分是半途而废的。有的是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失效; 有的是因无能力继续实施而放弃权利的; 还有的是在申请中途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的。发达国家把失效专利作为宝贵的信息和技术资源,充分挖掘失效专利价值,再进一步创新,节省了时间和研究开发费用。相比之下,失效专利在我国备受冷落。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无意品尝专利免费大餐,致使不少研究做了无用功。[10] 浪费了经费和时间。图书馆服务、情报服务过程中发挥优势提供国外专利是否申请了中国专利,以及是否期满等法律状态,从而获得一批相关的 国外失效专利为公众合理使用。此外不同性质的图书馆应根据不同的读者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整理一些可供不同读者使用的、实用的技术资料、专利资料和科普读物、法律资料等等,使人们真正得到知识的熏陶和智慧的洗礼,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民创新中担负起应有的职责。
4.4有待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体现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根本标志。它有两个显著作用:在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使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让社会和公众能够最大限度地来享受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我国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作为与 《著作权法》 配套的行政法规于2005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10] 集体管理与个人管理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更经济的管理成本与交易费用。比起 “一对多”、“折封合同”、“默示许可使用作品” 等相比可操作性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待发展。目前我国有音乐著作权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信息资源产权管理难度较大,与数字图书馆相关的信息网络的传播权力,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妥善解决。国家应通过立法确立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尽可能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给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利用创造宽松、公正、合理的法律环境。建立综合授权体系,明确各团体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数字图书馆以实施的身份在实践中
发现问题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法有利于保护创造者、发明者的权利,有利于知识创新。
作者 范忆慧
[参考文献]
1、周林对制定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几点建议 科技与法律,2005-
12、尤雪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中国人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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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徐涤字,王伟与网络相关的若干著作权问题思考科技与法律,200
56、秦珂 论图书馆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5-9
7、徐宣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中的对价与衡平中国社会科学,2003-
48、陈传夫开放内容的类型及其知识产权管理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1
……..还有大量网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