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_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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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3-12-02

第一章 总则

来源: 贷款处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保定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三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发放的审批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办理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的对象是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第九条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借款人或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的。(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票据和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越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贷款未还清或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

(九)第二套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住房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十)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必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方式为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

(二)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户口簿。

(三)个人信用报告。

(四)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或调解书)。

(六)购建房资料。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付款收据、契税票据及产权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及首付款票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建房资料;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建造手续;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翻建房屋的产权证等有关翻建手续;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所大修房屋的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七)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以期房抵押的,须由售房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书,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职工联保的提供保证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同意提供担保证明;质押担保的,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单笔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状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有以下三项计算贷款额度。

(一)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二)根据房价一定比例确定的限额。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0%,工程造价由管理中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面积和当地平均造价具体确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格的40%;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住房价格的70%,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格的80%。

(三)根据缴存公积金情况确定贷款额。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借款人和配偶在退休年龄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借款人和配偶当前缴存公积金余额总和的15倍。

(四)根据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月还款能力按月工资之和的50%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核算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还款能力)。

还贷比测算额度的借款人需要提供单位工资发放证明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工资缴税证明或银行代发工资对账单等有效凭证以及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凭证(低于国家纳税起征点的不再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工资缴税证明)。

第十三条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不能超过房屋使用年限);借款人及保证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到退休时不足30年的、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后5年止(以出生年月为准)。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第二套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和公积金联保。

(一)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质押是指借款人采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

(三)保证是指借款人购买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用第三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或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手续。

(五)公积金联保是指借款人用本人和第三方具有贷款资格的职工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属于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由管理中心(抵押权人)或贷款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现值由管理中心认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卖或赠与。

第十七条 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率不得高于90%;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交管理中心(质押权人)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管理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质押期内,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遗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用本人和第三方公积金进行联保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担保协议,承诺在担保期间内不得提取个人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以后陆续存入的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贷款时,管理中心可以扣划担保人、借款人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作抵;

(三)根据借款人、配偶与担保人缴存公积金余额占申请贷款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实行二人联保、三人联保)。具体比例根据不同时期的最高贷款限额和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另行确定。20万元以下的贷款,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额30%以上的,可以实行二人联保;20万元以上的贷款,余额达到25%以上的实行三人联保;不符合上述保证条件的选择其他形式担保;一旦借款人还款额达到第一担保人担保时的余额时,第一担保人可退出担保,形成担保梯次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之前,由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置换手续。

第二十条 抵(质)押、公积金联保期限与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贷款本息还清,抵(质)押权随之终止。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咨询,可以贷款的,根据不同情况领取贷款资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备齐规定的相关资料后送交管理中心审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住房消费行为是否真实有效、首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情况;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真实、稳定,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贷款担保是否可靠。对贷款有异议的,要进行贷前调查。管理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通知申请借款人并告知拒贷原因;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停止向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贷款未还清的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准予贷款的,由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及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视贷款担保方式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的抵押、质押、保证和公积金联保条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拨付。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须在贷款满12个月后办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由管理中心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违约处置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加强贷后原始资料(文本档案及电子档案)存档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做好贷后的违约处理:对欠还1—3个月的借款人,采取电话、上门催收的方式;对欠还4—6月的借款人,采取发放《到(逾)期贷款催还通知书》并冻结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等方式;对欠还7个月以上或已到期恶意不还的,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依法提前收回或处理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认真做好贷款资金运行情况的分析,按月及时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公积金贷款回收情况及欠还、逾期贷款明细报表。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停止放贷或提前收回贷款,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在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送《到(逾)期贷款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送达时间为准),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六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和各贷款银行有权对售房单位(售房人)及借款人贷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行为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人员对办理贷款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照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每年根据贷款的发放、回收、逾期情况对贷款银行进行考核检查。

第四十条 不定期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样检查,监督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发现问题,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处理,直至取消其办理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业务资格。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不定期检查开发商及项目进展情况,对所贷款的楼盘跟踪调查,及时督促开发商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各贷款银行,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保定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3-08-23 阅读次数: 2591 来源: 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保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市房金委字[2010]3号)、《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保房金管[2010]2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原商贷的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申请、受理和审批。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使用另一套房产进行抵押或进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定期存单、活期存单、凭证式国库券)质押。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开发手续齐全的商品房(以下称“一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所需资料

(一)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1、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3、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有用于抵押的房产或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抵押房产抵押率不高于70%,有价证券质押率为100%;

7、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

8、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9、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10、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20年(含20年),并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二)贷款所需资料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单身证明);

2、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4、用于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或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原件及复印件;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抵押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报告》;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管理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取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的最小值,同时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比例: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1、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筑面积分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为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为房屋总价的70%;

2、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房龄分为两个等级:第一等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和计税价格中最低价格为准;

3、转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最高贷款30万元,但据其公积金月缴存额测算可以达到贷款额度的,在考虑其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按房屋建成年限所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下列各项标准取最小值:

(一)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并按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为准)折半计算;

(二)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三)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办贷时间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自转贷人提交贷款资料之日起,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批手续。受托银行在接到管理中心转交的贷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归还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三)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抵押注销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以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质押撤销证明,到出质银行办理质押解除手续。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以往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1日起施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保定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25

阅读次数: 1432 来源: 中心贷款处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保定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规范我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现制定《保定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保定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保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二手房贷款”),是指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二手房贷款不足已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三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二手房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委贷协议有关规定,负责借款人贷款受理、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二手房贷款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借款人二手房贷款批准后,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二手房贷款资金全额划转到卖方个人银行账户,借款人不能支取现金。

第五条 借款人二手房贷款以其所购的二手房提供房产抵押。用第三方房产抵押的需提供公证书。

第六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购买二手房时,均可以申请二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并不欠缴;

2、拟购买的二手房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清晰,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且能够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3、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规定的二手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个月之内,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二手房交易的相关票证;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二手房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40万元。

2、不得向全额付清所购二手房房款的职工家庭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对借款人或配偶有其他商业性贷款仍尚未还清的,要对其家庭或直系亲属收入充分合并计算并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

4、二手房购房总价款,以税务部门出具二手房交易契税票证单中“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金额)”、二手房评估价格和实际成交价格中的最低值作为认定依据。

5、二手房贷款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不得超过房屋按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贷款申请人年龄(周岁,下同)加上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可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多放宽5年)。

上述贷款期限超过本条任何一项期限的,应以其中最短的期限作为贷款年限。

6、二手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八条 贷款程序

二手房贷款手续由借款人自行办理。

1、借款人办理二手房贷款,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配偶进行面谈、面签记录后并同时告知需向管理中心提交的有关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未婚证明由民政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在贷款申请表的单位信息项加盖财务或者劳人部门的有效印鉴;

(3)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二手房交易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不低于20%(90平米(含)以下的20%,90平米以上的30%)的首付款凭证个人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卖方身份证及卖方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6)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保证所售房产权明晰、交易合法;

(8)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贷款受理审批

(1)管理中心负责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贷前调查、合规性审查;二手房贷款的受理、初审和审批,按现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符合办理二手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报处长(分中心、管理部主任)审批。

(2)二手房贷款批准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将借款人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

(3)管理中心贷款业务部门或受托银行应将准予贷款的审批情况通知二手房买卖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4)买卖双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向管理中心出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额度函。管理中心凭此件将借款人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受托银行;贷款发放情况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借款本息归还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法。

第十条 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内,不得变更抵押物。

第十一条 借款人贷款满1年后,方可办理提前一次性还贷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到受托银行贷款业务部门,领回《房屋他项权证》和《抵押注销证明》。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以往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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