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族婚姻习惯法及其变迁_中国婚姻风俗的变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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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族婚姻习惯法及其变迁

刘盾

内容摘要:水族婚姻习惯法是调整水族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水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变化促使其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迁。针对其与国家法冲突与融合并存的情况本文也做出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水族 婚姻 习惯法

目次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的起源与内容

二、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

三、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水族婚姻习惯法是建立在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保留了浓厚的原始宗族规则,不仅与水族的生活和家庭形式相适应,而且与水族历史上形成的宗教信仰、民族心理、社会理想、口头创作等其他文化紧密联系。如今,在经历了规划的社会变迁和国家法律的普及之后,水族婚姻家庭法是否仍然存在?是否仍在起作用?如果存在,那么说明了什么?它和国家制定法是什么样的关系?其本身有什么可借鉴之处?笔者通过本文来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的起源与内容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的起源

水族同许多其他民族一样,历史上经历过原始群团生活的杂婚、同辈血缘婚、排斥同辈同胞的伙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专偶婚等五个婚姻的发展阶段。① 当人类社会从群婚制走向对偶婚制为代表的文明社会以后,金玉良缘和子孙满堂便被视为种族兴旺发达的根本所在,成为水族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齐家”之道。

纵观历史,在少数民族自治条例或单项条例的民法规范建设中,婚姻习俗也占有相当份额的比照系数。于是,在一系列类似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就有可能争取彼此近似的审判。历经这些变迁、沉浮和积淀,就为婚姻习俗演变为婚姻习惯法提供了可能和条件。了解这种发展过程,便能够更加清晰地知晓,水族婚姻习惯法能且仅能来源于水族的婚姻习俗。只不过婚姻习俗是水族人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而水族婚姻习惯法则上升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彼此冲突之利益的调整。

(二)水族习惯法的内容

水族婚姻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男女一般在十五六岁订婚,十七八岁结婚。婚姻的缔结多数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的“明媒正娶”方式。此外,还有恋爱婚姻和“抢婚”方式。关于明媒正娶,一般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求婚,一概是男方占主动。明媒正娶的性质有三:其一是当婚男子意属某家女子,禀报父母,由父母亲请媒人去提说亲事;其二是当婚男子父母为儿子物色到某家女子,经征求儿子同意,再请媒人去提亲;其三是因为双方父母是门当户对,已经有了交情,为了“亲上加亲”,不经儿子同意就武断为他(她)们做主,只在形式上请媒人操办一下。

明媒正娶的步骤繁复:第一步,男家先请内亲向女家放口风,说某家要准备去说亲。第二步,男家正式请媒人去提亲。第三步,开亲。女家收下亲糖,男家则抓紧时间,选定日期 ① 刘盾(1982-),女,满族,河南林州人,西南民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

何积全:《水族民俗探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约请近亲父兄四五人带公鸡或小猪一头,烟叶

一、两斤以及红糖、猪肉、糯米粑各若干斤,到女家去“开亲”。女家杀其鸡或猪,烹熟祭于供桌(男家所带礼物全部摆设上去),然后宴饮,双方这时候都以“亲家”相称。“开亲”仪式告成,婚姻关系基本确立。第四步,订亲。未婚女婿在开亲酒之后,尽可能找机会窜走岳家,以献殷勤,表示对岳父母的敬重。一对未婚夫妻此间也在间接培养感情。数月半年后,双方没有什么变化,亲戚关系固定无疑,男家则再备礼金、首饰、肥猪、红糖、糯米粑等物质再到女家去“订亲”。定亲仪式极为隆重,以水族说理辞《诘俄讶》开始,期间双方都要正式约定今后互相承担责任。订亲仪式结束,只是待日嫁娶了。第五步,迎亲(也叫“接亲”或“结婚”)。订婚仪式之后数月半年,由男家决定婚期,提前向女家禀告。接亲的头一天,男家杀猪办菜,准备迎客,并派遣两对少男少女去女家接亲,叫“接亲客”(水语音译为“裴祝”)。接亲客到女家的当天晚上,寨上青年男子上门与接亲女子对歌。你歌我答,叙古道今,一直唱到深夜以至天明。次日,新娘着婚礼盛装、银花、手镯、项圈,全身披挂,在接亲和送亲客拥围之下出阁。新娘嫁到夫家时,不拜堂,不闹新房,当晚有女方家送亲客作陪,夫不入内。次日新娘随送亲客回门,夫家遣两个青年妇女护送。新娘当天随着男方女客返回,(有的隔三四天之后,由新郎去接来)脱去婚礼盛装,改穿轻便新衣,会见公婆,下厨操持家务,招待贺婚宾客。入夜,夫送洞房同居。婚姻缔结礼仪全部告成。

以上所述,仅是水族正统的婚姻方式,它是按固定的礼仪,经双方约定彩礼和婚期,通过明媒正娶实现的。这种正统方式时间长,彩礼多,消费大,多为群众所不取。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水族婚姻习惯法在礼仪的程序和彩礼的厚薄上也趋于简化,但传统婚姻至今还支配着水族绝大多数人的精神世界。

关于恋爱结婚,水族男女以互相对歌的社交形式展开,日益盛行。这种活动,多见于水族节日(如端节、卯节等)、场期、喜庆和走亲访友相遇对歌。他们往往在对歌中产生感情,再经人串联,赴约幽会,感情融洽愿意结合的,也必须男方托媒说亲指婚配,否则会被社会舆论所蔑视。水族的恋爱结婚,是水族人民婚姻的一大进步,它不仅可免去繁重的礼金和复杂的礼仪,而且也体现了水族婚姻家庭道德的发展水平。抢婚在水族中比较多地存在。它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婚俗。就现实情况而言,水族抢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如上所述,当男女已经恋爱情深,愿意结合,但女方父母不答应,于是该男便邀约几个人把恋人“抢”过来,造成既成事实,再托人带礼金和礼物送到女家“赔礼道歉”,迫使女方父母勉强答应。二是,当男方在社会活动中看上了女方,而又了解到其还未订亲,便进行抢婚。抢婚时,先将姑娘哄到自己家里,或约集房族兄弟姐妹叔伯将姑娘抢进房中关起来,双方说好即成,或派几个姑娘去陪伴劝说,如果姑娘答应了,此婚事即算成功;反之,几天之后放姑娘回家,亦不强迫成婚。

水族婚后夫妻关系一般都比较稳固,但也有离婚的情况。解放前在水族社会男方认为离婚是莫大的耻辱,女方自主要求离婚的可能性很小,甚至规定死也不能回娘家死。而对于男方约束力很小,离婚时由寨老出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寨老则折断一根作有记号的竹筒,以示婚姻彻底破裂。双方各持半根竹筒表示正式解除夫妻关系,以后双方互无牵连。①

水族在民族内部实行的是“同宗不娶,异姓开亲”的原则。历史上,水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有着“同姓不同婚”的限制。这一限制,现在不少地方还有遗存。比如三都等地的陆姓、杨姓、蒙姓、石姓都在本姓内部禁止通婚。水族历史上“同姓不婚”的限制应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同姓即同血缘集团问题,随着历史的推移,人口的发展,血缘相距日益遥远,水族先民才打破了这个限制。开始破姓开亲。水族婚姻的缔结过去还受到一些迷信思想的限制,比如属相矛盾不能结婚,根据“水书”“五行”相生相克的理论也存在限制等。

① 潘一志:《水族社会历史资料稿》,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史研究组编,第425页。

二、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

任何社会都是发展变化的,变化的动力无非有两个:一是外部强加的力量,二是内部自发的力量。水族婚姻习惯法随着社会的变化发生变化,也是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内因作用。马克思认为任何制度和观念都是以一定的经济为基础的。水族婚姻习惯法是建立在水族长期所处的原始落后的刀耕火种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如今,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早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农耕经济和副业的兴起,再加上交通、商业的发展,对水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生产方式的变化,对外来事物的接受,致使水族婚姻习惯法也发生了变迁。表现在婚姻缔结形式上,表亲婚、买卖婚等形式消失,也不再存在“抢婚”、“换婚”。婚姻缔结程序简化并汉化。水族家庭以前是四世同堂,20世纪80年代以父系小家庭为主,多为三代同堂,家长多为男性,其职责为管理家庭的经济收支,筹划生活,安排生产的分工。现在,大多数家庭由双亲及子女组成,多为两代同堂。子女长大成家后不再与父母居住,即便是独子,有的也与父母分开居住。家长为女性的比例在增长。

第二、外因作用。普法宣传的实施,特别是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水族婚姻习惯法发生了变化。最为典型的是在通婚范围上习惯法的变迁。过去水族严禁同姓通婚,若发生同姓通婚,则允许异姓水民抢婚。同姓不婚曾使水族以健康的体魄战胜了自然环境,维护了水族的生存和繁衍。但它无限扩大了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与婚姻法规定的同姓三代以外旁系血亲结婚相违背,带有一定的缺陷。所以现在水族逐渐已经打破了“同姓不婚”的限制,开始破姓开亲。出现这种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婚姻法对习惯法的渗透。但水族婚姻习惯法仍在起作用,未婚的年轻人在选择配偶时仍然是对“异性开亲”顾虑重重。二是通过“议榔”制审理婚姻纠纷方式的消失。水族婚姻习惯法严厉禁止通奸,水族家规明文规定“凡族中有犯奸淫盗逆非者必除其名加贬以示儆戒也。”① 并对违反此家规者处以最严厉的处罚,将违反者在家谱中除名、逐出村寨。对这类事件如发生在过去,依据习惯法,水族实行议榔制,由家族权威寨老商讨解决,对家族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审理,一般均可得到妥善解决。但因建国后,在农村实行了人民公社和村委会组织等一系列的改革,使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的程序被打破,传统的风俗、礼法、习惯、交往方式甚至家法族规都受到了冲击,乡土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农村秩序又一次经历了变迁和重构,传统的水族婚姻习惯法受到很大冲击,对水民的约束力在减弱。在水族村里有村长,他们是乡里选任而不是水民公认具有威望的人担任,对家族内部纠纷很少通过“议榔”来解决,再加上婚姻法知识的推广,因此现在发生婚姻纠纷而引起的冲突,基本上都是借助公权力的介入来解决的。

三、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一)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融合的主要体现

第一、水族婚姻习惯法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原则。善良、淳朴、本分的水族群众,早已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是无论男方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没有同时娶两个以上配偶的现象;二是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没有再行结婚的重婚现象;三是不存在妻妾并存和一妻多夫的例外情况;

第二、水族婚姻习惯法恪守“赡养扶助老人”原则。《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而水族婚姻习惯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他们规定:对老人的赡养通过民众的相互监督来实现。因此水寨中少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发生。第三、水族婚姻习惯法抗拒家庭暴力行为。水族的最大特点是含蓄、容忍、淳朴,总体上比较柔和。这种并不争强好胜和锋芒毕露的历史沉淀,必然使得水族的婚姻习惯法主流处于和谐、温馨的状态之中。② 每个家庭成员都具有极强的自律心理,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①② 韩荣培:《水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水学家研究》(第三卷),1999年版

杨方旭:《浅析水族的风俗习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绝不违背诺言。水族一些地区有迎娶当天不同宿的习惯,大家都坚决恪守。并把它“视为对宾客的尊重,并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来遵守”。

(二)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冲突的主要表现 首先,“恋爱自由,婚姻不自主”的状况,说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还存着事实上的限制。水族青年男女在达到一定的年龄,行完成年礼之后就可以同异性交往,通过节日交往等机会来借歌传情,追求异性。可见,水族青年男女们的求偶及恋爱方式是相对自由的,并没有遭到家长、宗族的过多限制,但是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选择谁与自己终生相伴,则要服从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双方或一方父母及舅父表示反对,青年男女则无可奈何。对此,“他们一般不会去反抗,倘若反抗就要背上‘女不贞净,男不纯良’的罪名,遭到所生存的特定环境的排斥与唾弃”。②

其次,水族婚姻习惯法不依据法定的结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而是按习俗成就事实婚姻。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可以看出夫妻关系确立的临界限为是否履行了登记手续。但是,水族民间一向有重婚礼、重仪式的习俗,而往往忽视“结婚证”的份量,他们误以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戚族人喝了喜酒,“夫妻关系”就算得到了确认。

第三,早婚现象比较普遍。部分水族聚居区地处边远山区,远离现代文明,其生活方式是在高山峡谷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贫穷而自由的生活。这种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的奇特,使得年轻的小伙子、大姑娘们相对内地较早地懂事、成熟。当水族青年男女已具有生育能力和成家条件时, 他们并不过多的考虑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及青年人心理成熟远不及生理上的成熟。这与他们终年劳作,对劳动力的需求观念极深以及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环境不无关系。所以,水族青年结婚年龄一般处于16-17岁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例外。最后,水族的婚姻生育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更新。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和提高人口素质起着重要的作用,《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在个别水族的村民中,仍认为子女是一种财富和保障。在“多子多福”,“重男轻女”思想的支配下,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超生现象。

(三)正确对待水族婚姻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应借鉴水族婚姻习惯法,吸收和利用水族婚姻习惯法中合理的、积极的因素。如婚姻习惯法中的男女平等、结婚自由、恋爱自由、一夫一妻制习惯;继承习惯法中的男女继承权平等、尊老爱幼、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习惯,对其加以认可,使之上升为制定法,增强国家制定法的适应性和合理性,便于其在水族地区得到很好的实施。对国家制定法与水族婚姻习惯法的重合之处,要充分尊重各自的独立性,双方都不应刻意地去排挤对方的生存空间。因水族婚姻习惯法已经深入人心,应当允许依族规而治或援俗而律。水族婚姻习惯法也应借鉴制定法,发展自己,增强自己的活力。

对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之处,应始终坚持以国家制定法为价值取向,利用水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法律变通权,发展和完善水族婚姻习惯法。对其中违反国家制定法强行性规范的那部分内容,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予以改变,对其它内容可通过法律变通权加以变通和补充。对水族婚姻习惯法中需要改变、变通及补充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为了贯彻继承法中关于配偶、子女享有继承权原则,规定“寡妇改嫁时,有权继承和处分男方财产,嫁出去的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倡导婚姻自由,应大力提倡离婚自由,离婚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将同姓不婚、族内婚习惯变通为大力提倡同姓三代外旁系血亲结婚,不同民族通婚受法律的保护。为保证结婚离婚履行法律规定,规定不准以仪 2002,第4期。① 刘柯:《贵州少数民族风情》,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② 龙庆:《少数民族的婚姻特点及法律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0(增),第74页。

①式代替结婚离婚手续,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融合与冲突,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特定的领域内,特定的人群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历史必然。事实上,既不存在一种纯粹的习惯法,也不单纯存在国家法律运作的独立性,而是有民间习俗渗透其中。我们应该对此进行客观公正的认识和对待。应尊重水族婚姻习惯法,给它提供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国家制定法应当与水族婚姻习惯法互相取长补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主要参考文献:

1.吴宗金等 著:《中华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其才著:《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版 3.潘一志 编著:《水族社会历史资料稿》,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史研究组,1985年版 4.何积全 主编:《水族民俗探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 5.谢晖等 主持:《民间法》(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三都水族自治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7.韩荣培:《水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载于《水家学研究》(第三卷)8.杨方旭:《浅析水族的风俗习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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