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法规与伦理_伦理与法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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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

卫生法的渊源:宪法、卫生法律

一、卫生法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4、国家卫生监督原则:卫生监督包括——医政监督、药政监督、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

卫生监督;

5、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6、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

二、卫生法的作用:

1、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2、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3、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

三、《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2.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

3.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报考资格:

执业医师:本科,试用期满一年;助理,专科工作满二年;中专,工作满五年

执业助理医师:专科学历或者中专,试用期满一年

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6.注册: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

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7.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重新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9.注销、收回: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 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10.个体行医的许可:执业满五年。11.医师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

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

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12.医师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

3)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13.另外8 条: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 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

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

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使用规定药品器械;

(4)患者知情同意;

(5)不得索贿受贿;

(6)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

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

(7)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

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

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14.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 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15.法律责任:(12 种违法行为)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

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

明文件的。(虚假文件)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

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

报告的。

16.非法行医4 种处理办法:(1 取缔,没收,罚款;2 吊销;3 赔偿;4 刑事)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

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

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药品管理法》:

(一)假药、劣药: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

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特殊管理的药品:

1.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总体思路:“管得住、用得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审批,省级负责区域性审批。

医疗机构所需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审批并发放购用印鉴卡。同时承担监管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交易。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销售,按规定剂量销售,并保存处方2年备查,不得向未

成年人销售。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医疗机构违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医师违规:取消毒麻药品厨房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处方使用。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有关规定及法律责任:

1、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假药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劣药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制假、售假情形严重的企业与个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5、知情并仍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的,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企业未按质量管理规范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相关许可。

9、提供虚假的证明骗取许可,应予吊销,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10、医疗机构在市场上出售院内制剂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给予、收受回扣: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企业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药品广告违规:按《广告法》处罚,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三、《传染病防治法》: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4 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24小时。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1、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2、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

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

县级政府卫和珩政部门批准;

3、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

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出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 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 2、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有效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饮用水,严格消毒处理;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

处理;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三)被伤寒和副伤寒、菌痢、脊灰、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

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四)炭疽: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淋病、梅毒病人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形: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检测机构及个人发现以上情形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

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部门和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2、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2、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病历,并加以注明。

4、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其他情形。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6、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 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 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8、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9、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辖市(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10、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 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高职3年以上。

12、医学会受理鉴定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

提交有关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鉴定实行合议制。医学会应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13、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5、县级卫生部门应当自接到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部门处理的情形: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其他情形。

16、卫生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相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17、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18、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治疗医疗事故后果所需费用,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凭据支付。

(2)误工费:据实计算。高于平均工资水平3倍,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平均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30年;

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

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9、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0、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

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报并报送有关材料。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

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广告批文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后者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师带徒指导老师:从事中医药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学术继承人:本科以上、中职以上。

七、《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

(一)医德规范的内容:

(二)临床促销问题:

1、医务人员:整顿后仍违反规定的人员,要停止6—12个月的处方权;

2、企业: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

医学伦理学

1.医学伦理学三个特征:实践性、继承性、时代性

医学伦理学的任务:反映社会对医学的需求、医学导向、为符合道德的医学行为辩护。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医德,主要研究医德的关系及其所反映出来的医德现象。医德

关系主要包括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和医社关系。医德现象主要包括医德意识现象、医

德规范现象和医德活动现象

2.医学模式的转变是医德进步的标志,3转变:自然哲学——生物——生物心理社会

生物心理社会模式对医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医学道德的特点:实践性与稳定性、传承性与连续性、全人类性

医学道德的作用:维护作用(维护人的健康)、协调作用、约束作用、促进作用。4.医学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中的成果:

“医乃仁术”体现了道德是医学的本质特征,是医疗卫生工作的目的。

孙思邈“大医习业”、“大医精诚”;

近代医学伦理学最初特征:爱国主义、革命人道主义

1932年6月 宋国宾《医业伦理学》:由传统医德进入现代医学伦理学阶段。

1941年 毛泽东 民主革命时期的医德: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社会主义时期的医学伦理学: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古希腊·希波克拉底(西医之父):《希波克拉底全集》提出不伤害原则、为病人利益原则

和保密原则

古罗马:盖伦——“作为医生。不可能一方面赚钱,一方面从事伟大的艺术——医学”;

印度医学道德:最古老的印度医学经典《阿输吠陀》(《寿命吠陀》、《生命经》);

“印度外科鼻祖”妙闻《妙闻集》;“印度内科鼻祖”罗迦《罗迦集》

阿拉伯医学道德:迈蒙尼提斯《迈蒙尼提斯祷文》

德国 胡弗兰《医德十二箴》——救死扶伤、治病救人

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产生于英国:

1791年 帕茨瓦尔 《医院及医务人员行动守则》,并于1803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医

学伦理学》。

1864年8月 在日内瓦签订《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公约》 1946年《纽伦堡法典》,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

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

1948年 世界医学会以《希波克拉底誓言》为蓝本,颁布《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1964年 《赫尔辛基宣言》:制定了关于指导人体实验研究的重要原则,必须知情同意。1968年8月 《悉尼宣言》:确定了死亡的道德责任和器官移植的道德原则; 1972年10月 墨西哥《齿科医学伦理的国际原则》 1975年10月 《东京宣言》,规定《关于对拘留犯和囚犯给予折磨、虐待、非人道的对待惩罚时,医师的行为准则》

1977年 夏威夷 关于精神病医生道德原则的《夏威夷宣言》 1981年 《病人权利宣言》

2000年 《生命伦理学宣言》5.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1)生命论: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

(2)人道论:核心内容——尊重患者生命、尊重患者的人格、尊重患者平等的医疗权利、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

(3)美德论:医德品质的内容——仁慈、严谨、诚挚、公正(4)公益论:兼容观(社会公益、集体公益、个人利益兼容)

兼顾观(兼顾社会、集体、个人的利益)

社会效益观: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6.医学道德具体原则:

(1)不伤害原则:努力避免使病人免受不应有的医疗伤害。(基本原则)

(2)有利原则:给病人带来最大的益处和最小的伤害;而不会给他人带来太大的伤害。(3)公正原则:合理协调日趋复杂的医患关系,合理分配卫生资源。

(4)尊重原则:尊重病人及家属独立而平等的人格与尊严,尊重病人权利。7.医生的权利与义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具有的7 项权利(医师法规定):执业活动、必备条件、学术活动、继续教育、尊

严安全、福利待遇、民主管理

医师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出的3 个特点:自主性、权威性、特殊性(了解个人隐私等信息、有宣告病人的死亡权、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医师特殊干预权及其正确使用:强迫治疗、隔离、中止试验、隐瞒真相

医生的道德义务:遵守规范;保护隐私;提高水平;健康教育;积极急救;患者压力、不当利益;服从调遣;及时上报

8.患者的权利:

(1)平等的医疗权;

(2)疾病认知权:有些信息对患者会造成不良后果,可对患者暂时保密,但必须向患者家

属说明有关情况。

(3)知情同意权:必须是患者理智的决定;如拒绝治疗,必须不致患者生命危险或出现严

重后果,否则,医务人员可在征得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同意,或受有关部门委托,行使医生干涉权。知情同意是病人自主权的一个最重要而又具体的形式

(4)保守个人秘密权:但如果患者个人隐私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安全,会对他人和社会利益

造成一定危害时,应行使医务人员的干涉权。(5)监督医疗过程权:(6)医疗赔偿权:

(7)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权:如残疾人可免除服兵役的义务等 9.患者的义务:

(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2)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

(3)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4)支持医学科学研究的义务;

医德情感包括3个内容:同情心(最起码医德情感)、责任感(主导)、事业感。医德情感建立的基础:对病人的高度负责;前提是不计较个人利益

良心是医德感情的演化,是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

审慎的本质是一种智慧与良好道德品质的表现。医疗审慎体现在行动前、行动中

医疗审慎的作用:有利于医疗质量的提高.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医务人员

知识的更新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良好职业道德的培养。保守医疗秘密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为病人保密。第二,对于某些可能给病人带来

沉重精神打击的诊断和预后,应对病人保密。

医务人员共同的首要义务和天职是维护病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

10.医患沟通的技巧:倾听、接受、肯定、澄清、善于提问、重构、代述 11.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规范:

医德规范的本质:医务人员的医德意识和医德行为的具体标准 医德规范的形式:“戒律”、“宣言”、“誓言”、“誓词”、“法典”、“守则”等形式。医学伦理学规范的内容:《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国医学生誓言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权利与义务、情感与良心、审慎与保密 12.四诊过程中道德要求:举止端庄、态度和蔼、精神集中、语言得体 13.体格检查中道德要求:全面系统、认真细致、关心体贴、心无邪念 14.辅助检查中道德要求:目的纯正、知情同意 15.药物治疗中的道德要求:

(1)要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谨慎细致的工作作风;

(2)要本着对患者负责、对全人类健康负责的态度,谨慎用药;(3)要珍惜药物资源,秉公处方;

(4)要注意调动患者的积极心理因素,提高用药的疗效;

(5)要坚决抵制使用假、劣、变质、过期的药品,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免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后果。16.手术治疗的原则:知情同意、有利无伤、生命价值与公正原则。17.心理治疗中的道德要求:

(1)帮助患者建立接受治疗的良好心态;(2)满足患者正常的心理需要;(3)创设良好的诊治环境; 18.急诊科的道德要求:

六、充分准备,严阵以待;

七、全力以赴,积极施救;

八、热情接待,服务周到;

九、审慎严谨,知情同意; 19.传染科的道德要求:(1)要重视消毒隔离:

(2)要具有很强的社会预防保健意识,本着既要对患者个体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发现疫情或传染源应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配合。

(3)要求医务人员具备无私奉献、不畏艰险、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的良好品德和全心

全意为患者服务的人道主义精神。(4)要注意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

20.我国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1)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2)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21.胚胎干细胞研究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干细胞可以从成人、脐带血、胎儿组织及胚胎组织中获取)(1)禁止生殖性克隆;(2)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研究;

(3)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创造胚胎:卵母细胞必须是辅助生殖多余的,并由不孕夫妇自愿

提供;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创造的胚胎,只能在体外培养并不能超过14天;禁止将体

细胞核移植技术所形成的胚胎植入妇女子宫或其他任何物种的子宫。(4)鼓励科学家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生物性基础研究。22.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1989.5.15 第42届世界卫生大会)

(1)可以从死亡者身上摘取移植用的器官,如果得到按法律要求的任何赞同;在死者生前无任何正式同意等情况下,现在没有理由相信死者会反对这类摘取。

(2)可能的捐献者已经死亡,但确定其死亡的医生不应直接参与该捐献者的器官摘取或以后的移植工作,或者不应负责管理这类器官的可能接受者。

(3)不得从活着的未成年者身上摘取移植用的器官,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再生组织进行移植可以例外。

23.人类行为控制的伦理原则:(精神病)

(一)循序渐进原则:舆论——工娱疗法、心理疗法——药物——电刺激、精神外科疗法

(二)尊重爱护原则:

(三)严谨慎重原则:诊断准确无误,治疗严谨慎重

(四)知情保密原则: 24.《贝尔蒙报告》(保护人类受试者的伦理原则与准则,1979)

人体试验三条基本伦理学原则:尊重个人原则(承认自主权、保护那些不能完全自主的个体,含犯人)、行善原则(不造成伤害、将益处最大化、伤害最小化)、公平

原则。

三条原则的应用:知情同意(过程三要素:信息、理解、自愿)、风险及效益的评估、选择受试者。25.《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类受试者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

医生回避,非必要不试验,不受益不参与。急救时不受限。26.《吉汉宣言》(生命伦理学)——科技必须考虑公共利益。

人类基因组是全人类的遗产,就其本身来说是不能有专利的。

禁止克隆人,为治疗可应用于干细胞。

转基因食品应先检验其对人类健康的安全性。

人体器官买卖应予禁止。

27.国际人类基因组织(HUGO)伦理委员会关于人类基因组数据库的声明(2002年)

人类基因组数据库是全球的公共资产。全民促进,自由流动,公平、公正分配研究

利益,尊重隐私,防止歧视和侮辱,做出智力和财产贡献的有权利获得公平回报。

28.《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安慰剂可用于:

当没有公认有效的干预时;

当不采用有效的干预,至多使受试者感到暂时的不适,或延迟症状的缓解时; 当采用一个公认有效的干预作为对照,将会产生科学上不可靠的结果,而使用安慰剂不会增加受试者任何严重的、或不可逆损伤的风险。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

A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a.知情同意,选择治疗方案;

b.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促排卵;

c.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

意;

B知情同意原则:

a.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b.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

c.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献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

C保护后代的原则:

a.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

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b.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

c.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d.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

e.在尚未解决人卵胞质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

目的的人卵胞质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

f.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g.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D社会公益原则:

a.医务人员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

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b.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c.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d.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E保密原则:互盲原则

F严防商业化原则:

G伦理监督原则:

(2)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卫生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摘要)

A本指导原则所称的人胚胎干细胞包括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生殖细胞起源的干细胞和

通过核移植所获得的干细胞;

B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C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a.体外授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

b.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

c.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

d.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

D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a.利用体外授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

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b.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c.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E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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