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炭企业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_煤炭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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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炭企业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业务,防范运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xx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xx企﹝2015﹞20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或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各类工程、物资和服务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坚决贯彻xx集团对采购项目“应招必招”的工作纪律要求,达到xx集团招标额度标准的必须报xx集团进行招标,对公司权限内的采购事项,达到公司招标额度标准的必须由公司招标中心进行招标。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工程采购、物资采购及服务采购(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承揽的外部工程除外)均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本规定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甲方供应物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设备、备件、材料;办公用品及设备等。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工程和物资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及造价咨询;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科技创新项目;物业服务;管理咨询、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金融服务、财务顾问、评估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等。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公司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物资、工程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副总经理及发展计划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法律部(企管部)、科技信息部(环保管理部)、审计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负程序性审核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招标工作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
(二)审核招标工作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核招标工作管理流程;
(四)审批评标结果的变更;
(五)审批重要的不招标事项;
(六)研究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招标工作管理模式,提出招标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二)制订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制度梳理和优化工作;
(三)组织梳理和优化招标工作管理流程;
(四)组织定标会,承担会议决议督办工作;
(五)汇总各部门提请领导小组审批的事项,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或者报领导小组审批;
(六)组织制订招标工作专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在招标活动中的职责:
(一)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环保管理部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服务招标项目的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评分标准的审核工作;
(二)科技信息部负责信息化服务招标项目的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评分标准的审核工作;
(三)纪检监察部负责制定公司采购监督制度和程序,负责招投标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对招标采购事项负监督责任。
(四)审计部负责采购审计工作。
(五)法律部负责对招标过程的法律问题给予指导,协助处理招标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六)物资中心负责物资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书的编制工作;
(七)机电管理部负责设备类物资招标项目的技术文件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八)财务部依据资金预算计划,协调项目资金到位和监控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招标中心是公司内部自行招标机构,负责权限内的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招标工作。
第三章招标方式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必须分别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物资中心等报xx国际工程公司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单批次同类物资采购估算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总费用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服务采购项目。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由公司招标中心组织招标(xx集团公司集采物资或应由xx国际工程公司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单批次同类物资采购估算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总费用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采购项目。
上述额度统称为招标额度标准。
低于招标额度标准但适宜招标采购的项目应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总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xx集团公司已实现短名单采购的自采物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根据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物资和服务;
(二)公司内部专业化单位可以承担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与工程有关的物资和服务除外: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不宜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特殊工艺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由于项目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
5.经两次招标失败后,需从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6.供应商不足3个,缺乏有效竞争的;
7.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招标的特殊情形。前款所称内部专业化单位,是指进行内部专业化经营的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十七条 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额度标准,或者达到招标额度标准但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并经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不招标的,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潜在供应商超过2个(含)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潜在供应商只有1个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三)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金额未达到招标额度标准且采购的物资或者服务标准统一、供应商充足、竞争充分的,可以采用询价和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短名单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个,或者首次招标失败并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时,可按如下规则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一)投标人有2个的,可在不高于投标报价的前提下与其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投标人只有1个的,可在不高于投标报价的前提下与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九条 因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招标失败而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应保留下列材料备查:
(一)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中心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异议及异议处理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批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一节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xx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须经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须向招标机构提供相应的项目审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类招标项目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招标项目委托时存在招标范围界定不清、设计深度不足、技术要求不明确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采购人不得委托招标机构实质性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体和xx集团公司外网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xx集团公司已实现短名单采购的自采物资,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向所有短名单范围内的厂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与招标项目不相关的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xx集团公司外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包括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必须由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必须组织招标文件审查会,邀请相关单位参加。第二十九条 物资采购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技术标准、参数、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要求等。
如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物资的招标文件须经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 工程和服务类招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商务、技术和报价三部分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评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
第三十一条 按本规定由招标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至之日止,一般应不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及招标中心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招标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招标流程。
第二节投标与开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中心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和登记保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中心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中心应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节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由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公司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取时应在纪检监察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并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 物资及服务类招标项目由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工程类招标项目由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中心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公司外网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在招标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实行短名单邀请招标的除外;
(二)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或否决部分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重新招标的。
第五章 异议与投诉处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中心受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活动、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并向投标人做出解答。投标人对解答仍有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部投诉。
第四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予以处理。招标人或者招标中心收到投诉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规定。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第五十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故意在标书中设置歧视性条款排除竞争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应招标项目经审批后不招标的;
(四)存在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未按程序进行非招标采购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中心在招标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有其他扰乱招标采购秩序行为的,列入黑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的采购活动,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条 评标专家或评审专家不严格履行评标或评审职责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公司的评标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xx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18号、原《xx集团公司物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16号废止。
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公开招标流程图领导小组(定标)(3)审定招标方案(10)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评委会(14)定标评标委员会(评标)(11)评标(12)评标报告项目组关部门(5)审定技术文件(7)会审招标文件项目提报单位(1)提报计划(4)编制技术文件(9)澄清问题招标中心(招标)(2)拟定招标方案(6)编制招标文件(8)发布招标公告(13)中标候选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