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_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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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明确各级路政机构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结合全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容易诱发不廉洁问题的环节和岗位为重点,以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和正确行使为目标,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规范路政人员依法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障和促进路政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路政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二章 廉政教育
第四条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路政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第五条 结合路政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典型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责任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注重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剖析行业内外的反面案例,提高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举办廉政讲座、廉政知识测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报告会、座谈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廉政教育的方式和方法,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政教育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制定年度廉政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警钟长鸣。省局和各市局廉政教育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分局每月不得少于1次,干部职工受教育面达到100%。
第三章 廉洁自律条令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定和部署,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保证政令畅通。
第九条 广大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十条 全体路政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以下纪律条令:
1、不准索贿、受贿、收受管理对象的钱物。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吃请、馈赠。
3、不准参与同路政管理、超限治理有关的经营活动。
4、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和他人谋取私利。
5、不准违反路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说情讲情。
6、不准渎职不作为。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占用公款。
8、不准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
9、不准违反规定越权受理和审批行政事项。
10、不准在检测超限车辆、查处路产案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11、不准违规修改路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程序。
12、不准为超限运输车主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13、不准不开专用收款票据收费和罚款。
14、不准对疑似超限车辆不检测放行。
15、不准擅自放行责令停驶的超限车辆。
16、不准违反工作程序使超限运输车主减轻、逃避处罚。
17、不准违反自由裁量规定。
18、不准违反人员录用、干部考核奖惩、职称评聘等工作程序和规定。
319、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20、不准在采购和维修等大额支出中索取回扣。
21、不准借婚丧嫁娶等之机聚财敛财。
22、不准由基层单位、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高档娱乐消费或用公款旅游。
24、不准发生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路政机构要贯彻落实《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认真执行有关资金、资产管理制度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1、不准在单位法定的财务资金账户外设臵账外账、“小金库”。
2、不准违反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编报虚假预算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3、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4、不准违反其它有关资金、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章 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 4 责,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路政机构按照厅党组《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要求,建立 “一把手”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局、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政工处(科),分局设在办公室。
第十四条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省局、市局、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保证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2、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制约机制,抓好贯彻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4、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5、对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纪认真组织查处,积极配合、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6、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7、不断总结、宣传、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经验和先进典型个人。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每年省局与各市局、市局与所属各分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路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签订《廉政执法承诺书》。
第十六条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配齐合格的纪检监察人员,将政治可靠、德才兼备、业务突出的优秀干部选派到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分局可兼职)人员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等监督的效能和作用,开展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1、各级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和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2、各级领导班子坚持民主议事制度,提拔任用干部、重大经济活动和重要事项审批等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监察部门参加相关会议,实施过程廉政监督。
3、省局、市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全面承担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职责,对部门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对同级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实施在职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治超、路政等职能部门与监察部门配合,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工作。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局每半年、省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工作检查。
4、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督,逐步开发和不断完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功能,由监察部门牵头,经常组织开展网上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控制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
5、各级路政机构每年至少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省局应向各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省局机关职工,市局应向各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局机关职工,分局应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使广大干部职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各分局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纠风部门、乡村领导、道班班长、客运企业、物流企业等人员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充分利用举报监督电话、受理来信来访、召开监督员座谈会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1、任职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人事和监察部门共同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作为谈话的主要内容。
2、工作谈话。上级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应不定期与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就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每年谈话面不少于30%。
3、提醒谈话。遇有领导干部外出执行任务、因公或因私出国(境)以及新干部调入、重大节日等情况,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廉政谈话。
4、诫勉谈话。对于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明显问题或民主评议群众意见较多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人员,群众举报、经组织核实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局或市局主管领导负责、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参加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要求和时限。
第十九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局每年对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原则上与干部考核一并开展)。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工作目标及措施落实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作风建设情况等。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同时进行述廉,上述考核项目应作为述廉的主要内容。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制度和路政执法人员轮岗制度。分局长在一个地区工作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聘期,副分局长和机关科级领导干部按人事有关规定进行交流,分局股长、站长、队长等重要岗位路政执法人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年度考核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内容的,按照国家《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条款之一,情节轻微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很小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款之一,情节轻微的,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 9 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作之便,以工作职责做交易,索贿、受贿价值1000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退回赃款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数额虽未达到3000元,但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集体(两人以上)索贿、受贿的,以合计金额计算个人违纪金额。凡贪污公款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社会上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虽未被判刑,但影响极坏的,视情节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或辞退)。
第二十七条 党员受到上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应由省局、市局党组织或建议地方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