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讲稿_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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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讲稿
同志们,大家好!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从理念的强化、方针的完善、机制的创新和措施的加强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更明确、任务更具体、措施更可行,更加有利于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学习和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紧事、要事。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一下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有关内容,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这三部内容是: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变化;
(二)新安法的重点学习内容;
(三)怎样践行新安法,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变化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来,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党和国家的发展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实现了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再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飞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且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尤其是,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为此,这次修改主要思路是“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此解决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名不正、气不顺、腰不硬、刀不快”现象。
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是前提。习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就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教育和促使地方各级领导和各类企业负责人,把安全生产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不能为了追求一时发展而降低安全门槛,放宽安全标准。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企业是市场经济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理所当然的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景泰通达煤矿‚11.13‛煤矿事故、白银屈盛煤业公司‚9.25‛事故就是例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就是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自身要求、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切实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努力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规划和投入到位。四是基础工作和应急管理到位。五是培训教育到位。
3.加强政府监管是关键。企业的安全生产作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履职尽责,抱着担当意识、忧患意识和戒惧之心,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长抓不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现场、直奔
产各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新安法规定的综合性和基础性条款增多,可以为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所引用,起指导和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新安法的一些基础性规定以及科技、经济、监管方面的规定,可以为其他安全生产法律的修改提供立法基础。
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对于专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专门法的规定。为此,新安法在第2条扩大了适用特别法规定的范围,由‚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扩展到了核与辐射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
以上转型,使新安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总的来看,新安法的调整机制和方法以行政法律机制为主,其仍然属于行政法。因为其具有公益性,兼有一些社会法的制度和机制,如对工会作用、劳动权益保障做出了一些规定,所以又可把其纳入社会法之中。
变化二:规范模式有升级
此次修改,把多处‚安全生产管理‛改为了‚安全生产工作‛,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实际上意味着规范模式的大调整,即该法由传统的命令加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修改理顺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虽然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并列的立法目的,但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可见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是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法治的基本要义的。新安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因为安全生产属于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
安法第3条的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就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立法理念的修改,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变化四:工作思路清晰化
此次修改,借鉴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做法,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理性问题,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臵、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0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措施。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2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4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臵不当引发事故。
(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
6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
(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
82、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0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
2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
4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6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
8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臵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0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主要负责人处以重罚,必将促使其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起到了更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重大,强化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将促使其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1.强化了终身行业禁入。
新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强化了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
2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2013年7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主厂房部分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
管理上的原因是: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消防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缺失,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长吕彦东,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高伟,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真祥,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宝源丰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等1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公职人员11人。对5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吉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黄关春记大过处分,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姜治莹(副省级)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2012年6月30日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火灾 2012年6月30日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火灾,事故系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造成10人死亡。
4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针对‚全安责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事故隐患、应急预案、教育培训‛等7项工作,认真履行其‚组织、制定、建立、督促、检查、保证、消除‛等7条职责的理解执行。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履行7条职责情况,并接受监督。
2、抓好企业安管员配备资格准入和履职的理解执行
凡涉高危险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另外,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法律规定企业安全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依据(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隐患排查、三违行为、整改措施等7项工作,认真履行其‚组织、参与、似订、督促、检查、建议、制止‛等7条职责的理解执行。
3、抓好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理解执行
6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臵当班事故隐患。
6、抓好如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的理解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运行,重点解决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之后,就如何抓好持续管理运行工作,应作为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管理性问题,必须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推向深入。这样,就要求各级政府安监部门扎实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的理解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备案。主要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定期报告备案、重大危险源管控运行状态的定期报告备案、企业安全生
8这一法律条款要求每年度制定本地区执法检查计划,每季度通报一次计划执法检查落实情况,每月实施计划执法检查工作,落实率达到100%。每次检查应按‚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五个要素进行记录归档,凡检查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应及时进入整改程序,重大事故隐患应实行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
2.按照许可备案规定,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新安法第六十条款明确规定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安全许可备案的,应实行审查审批制度。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需做安全评价,安全设计需经政府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确认,试生产(使用)环节由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方共同完成,最后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专家验收确认,方可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另外,还应做好重大危险源、剧毒品、易制品、易爆品以及行政管控事项等规定报批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制度。
3.按照相关强制标准,实行强制管理措施。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三、四款明确规定了对逾期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的,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政府安监部门有权联合其他执法机关
0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公众有权对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的实施举报监督等多位一体监管。并建立完善‚社区报告监督、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等联合监督机制,更有效地发挥‚多位一体‛监管作用。
(三)践行新安法,安监人员要勇于担当
广大安全监管人员是新安全法的执行者,要践行新安法,广大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勇于担当,必须尽职守责。
1.要当好“宣传员”。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百谈不厌,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同时要教育和引导每个公民特别是企业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非法
2授课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