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知识_社区矫正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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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知识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贯彻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同时节约执法成本。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
1、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2、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5、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四、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 1
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五、社区矫正的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须知
一、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它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社区服刑人员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侵害了自身权利的,可向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投诉。
二、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一)被判处管制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定期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和当面报到;
3、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4、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和当面报到;
2、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3、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发行书籍和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7、定期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和当面报到;
8、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9、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离开所居住的区域、迁居或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3、定期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和当面报到;
4、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五)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表扬、物质等奖励;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分或处分。
(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