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_授权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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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管理和审批程序,抓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与管理工作,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
第三条 审批内容
为避免规程、措施出现漏洞,必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资料完整,内容全面具体,层次清晰,用语准确规范,避免出现有歧义的语句。
(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要符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安全技术措施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洗煤厂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批程序
施工作业单位技术人员根据作业任务的性质和作业场所情况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如要害场所、重点部位动火等)由厂(站)管理人员会审,厂(站)长批准。
(二)大型检修、改造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首先由厂(站)初审后厂(站)长签批,然后按顺序报请中心生产指挥中心、机电技术部、中心领导(总工)和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工程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需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有:操作规程、经公司招投标确定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
(五)凡报请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首先要经中心总工程师
批准,然后再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有关领导批准。
第五条 审批要求
(一)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的资质,或具有同等资质的职务。
(二)审批人员要重点审查规程、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安全生产条例和规程、标准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投入在技术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施工作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中心安全管理部在审批外委或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前,要审验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并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 审批时限
(一)一般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作业或施工前签批完毕并组织全员贯彻学习。
(二)采用和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工程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签批完毕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
第七条 对于首次施工的工程和安装(检修)的设备,由中心副主任(机电)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每道工序的具体工艺进行讨论、分析,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对于大型设备的首次故障或大修,由中心副主任(机电)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拿出处理方案,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九条 对于新编制的操作规程和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由中心副主任(机电)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上报
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种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技术文件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复查,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施工部门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实际条件变化时,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各种技术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应由原组织编制文件的部门组织修改和补充,并经原来参加会审的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中心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 各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规程的贯彻、学习、考试和成绩登记等。贯彻、学习记录应明确标明贯彻人、贯彻文件名称、贯彻时间、地点,被贯彻人员及其签字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种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签字会审文件的人员应由各部门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副职或主管人员审查技术文件。
第十三条 技术文件原稿、文件发放记录,贯彻学习记录及考试记录均由文件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妥善保存,以备查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洗煤厂安全管理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