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_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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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版权案件:蕃茄家园与系列微软案
•商标案件:解百纳案、米其林轮胎案与可口可乐并购案 •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
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 •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1)表现: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2008年,审理了近15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近一倍。
•广东省东莞市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522宗案件。
•广东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27件,同比上升41.8%,占全国总数的17.3%,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445件,同比上升51.63%。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2)•上海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7件,审结1634件,同比分別上升43.1%和33.2%。受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知识产权案件2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
•江苏省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3)•浙江省法院2008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34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4)•江苏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1件,同比增长16%。
•2003年至2007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2003年为22件,2007年为119件,翻了五番。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了74%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5)原因
•在WTO框架内,知识产权已取代关税堡垒,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目前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大都为跨国公司掌握。这一基本格局在短时期内无法有较大改变,未来我国企业面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将会成倍增长。
•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低,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一个普遍现象是,一些企业前期投入了大量人财物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却不舍得在后期知产保护上投入,导致产品被大量仿冒后才进行维权,这时市场份额已经失去。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1)
•2008年11月奚晓明:“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原因:科技的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加之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2)•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知识产权案件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 •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3)•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三大类知识产权纠纷均呈剧增态势。2008年广东省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115件,同比上升12.4%;受理商标民事纠纷1615件,同比上升166.5%;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404件,同比上升10.46%。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414件,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3964件,涉案金额5768.92万元。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4)•传统知识产权案件与新形知识产权案件齐头并进。
•在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反垄断、特许经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和确认不侵权等全新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近年来迅猛增加。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5)•上海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一审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案件600余件,同比上升超过200%。
•知识产权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例如基因等生物技术相关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上音乐下载和数字图书馆等引起的网络著作权问题;音乐电视的作品属性、权利归属和赔偿额计算问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等。
3.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1)
•音像行业“日落西山气息奄奄”。目前中国音像市场份额大约是每年中,60%—70%被网络占领,20%—30%被盗版取代,正版音像不到10%。
400亿元。其•盗版等侵权的猖獗直接导致了两项恶果:一是正版市场被挤兑而不断萎缩;二是一些权利人被迫退出行业或转行。
•广州市2004年时音像零售门店2400多家,2008年仅存500多家。
•音像制品的侵权只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冰山一角,大量的侵权产品已经充斥市场的各个角落。
3.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2)
•知识产权案件涉案数额巨大,一次审判会改变一个行业。
•全国首宗音乐版权纠纷案--佛山好乐迪音乐版权纠纷案:2007年1月,国家版权局开征卡拉OK音乐版权费,遭到营业场所的集体阻击。这项收费在许多地区无法开展,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难以维护。
•2008年5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佛山禅城区法院起诉好乐迪娱乐城。
•佛山数家大型卡拉OK连锁经营企业集体向法院施压。如果按照中国音协标准征收版权费,企业每年经营成本将增加数百万。3.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3)
•一旦纠纷处理不好,判决还可能引发连环诉讼。果然,同月共有6起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同月29日,法院判决好乐迪败诉,要求其立即删除侵权歌曲并赔偿损失3万元。•此判决被媒体称为“开创版权费司法保护先河”。
•在法官主持下,中国音协与佛山的行业协会磋商并就版权费的征收标准达成一致,其余案件全部以调解撤诉结案。
•卡拉OK行业长期无偿使用音乐作品的潜规则被彻底打破。
3.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3)
•调解逐渐成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一张亮丽名片。
•2008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一审调解案件达2611件,调解撤诉率高达60.7%。
•2008年,江苏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81件。其中,判决562件,判决率28%;调解391件,经调解撤诉964件,调解、撤诉案件两合计1355件,调解率为69%。
• 以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规范市场秩序,让许多“冤家”结成伙伴,有助于繁荣科技、文化和品牌市场。
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1)
•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设反垄断审判合议庭
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1)•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 •商业贿赂 •虚假广告 •侵犯商业秘密 •不正当有奖销售 •诋毁竞争对手
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2)•假冒: •假冒注册商标
•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或冒用商品标识
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3)•伪造或冒用商品标识: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 •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伪造产地
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4)•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案(1)•凯摩高公司是意大利生产制鞋皮革片皮机的著名企业。1999年2月和10月,在互联网上注册 “www.daodoc.com”和www.daodoc.com和www.camoga.net两个公司域名,用于其鞋机类产品的宣传与推广。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5)•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案(2)•“CAMOGA”商标注册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盐城凯摩高公司作为生产鞋机的,应当知晓。•出于商业目的,在国家商标局未批准其注册“CAMOGA”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两个商业网络域名,已构成对原告凯摩高公司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复制和模仿。
•侵犯意大利凯摩高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0元。
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6)•版权纠纷不正当竞争案(1)•欧特克公司是AutoCAD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该软件主要应用于建筑设计、机械制造设计以及动画设计,是目前该领域内最流行的专业设计工具软件之一。
•2006年4月3日,在江苏省版权局等对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在公司设计部办公室的三台电脑中发现装有不同版本的AutoCAD软件。
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7)•版权纠纷不正当竞争案(2)•判决美而光赔偿欧特克经济损失110100元人民币(美而光非法复制使用的软件价值人民币54400元,欧特克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55700元)。
•证据:省版权局、昆山市版权局对美而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研发部电脑软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8)•版权纠纷不正当竞争案(3)•关键证据江苏省版权局的“现场检查记录”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取得。省版权局违法立案,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利用违法行政行为获取的证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省版权局根据2006年4月3日对美而光的执法检查情况,2007年12月25日对其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美而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9)•专利权纠纷不正当竞争案(1)•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对名称为“四环衍生物,制备方法和用途”的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在专利13项权利要求的第9项,保护化学名称为“他达拉非”的药物
。江阴东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了“他达拉非”原料药。
•伊莱利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亿元(暂定数额,保留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的权利),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费用。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10)•专利权纠纷不正当竞争案(2)•东方医药承认侵权事实;
•提供2004年6月至2008年3月的销售明细表及每年销售明细表,以证明其总销售额是25205691.56元,成本23759957.89元,获利1445733.67元;
•于2008年3月已停止生产,2008年7月全部停止销售,同时准备破产清算。•判决赔偿1445733.67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79590元。
5.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1)•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反垄断法 •专利法
5.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2)
•知识产权滥用概述(1)
•¡°知识产权滥用¡±系源自于衡平法,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人须清清白白地行使他的专利权。滥用专利从广义上说,属于一种不清白、不公正的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表明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
5.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3)•知识产权滥用概述(2)
•仅就跨国公司在华的知识产权滥用而言,这既是跨国公司主导合资变局的重要原因,也是跨国公司掠取最大利润的重要手段,更是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竞争的重要策略。
•知识产权滥用在我国目前尚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滥用的界限应从是否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创新、转让和传播,是否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长,是否有利于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三个方面予以考虑。5.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
一、序言
(3)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
•(二)战略目标
(7)近五年的目标是: ¡ª¡ª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战略重点
(四)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14)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5.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5)•知识产权的滥用达到严重的程度,就会与反垄断法¡°缠扰¡±在一起。
•从美国经验来看,反垄断诉讼中时常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滥用,反过来,知识产权的滥用也经常被诉以有垄断之虞。故而,美国法院有时将知识产权滥用与违反反垄断法等量齐观。5.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6)•反垄断法(1)
•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7)•反垄断法(2)
•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5.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8)•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2.系列微软案(1)
•与10多年前相比,微软的市场力量不仅没有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目前在视窗操作系统领域,微软在中国市场上的占有率已高达97%。•先前DOS操作系统只占微机成本1%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今天一台普通计算机的视窗操作系统占据的成本就超过了10%。
•微软的垄断继续让中国用户支付高昂的代价。
2.系列微软案(2)
•Microsoft II案: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Window 95(被诉为搭售商品)作为商品本身是一个整体还是可以拆开后逐项单独出售,因特网浏览器是否为被搭售商品。
•地区法院担心微软利用浏览器从竞争对手、以提供因特网服务、开发浏览器闻名的网景处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在证据未决的情况下,先作出了预防性禁制令。
2.系列微软案(3)
•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针对向因特网浏览器搭售操作系统,提出¡°融合产品¡±(integrated product)的概念和当技术的发展使多项产品融合成一种产品时,这一产品应属合法¡±的观点。
•微软从技术角度将IE 3.0、4.0与Windows 95捆绑销售不违反谢尔曼法。
2.系列微软案(4)
•生产商将两种以上产品整合而成的一种产品,如果在功能上优于消费者自己的组合,即消费者无法完成这一物理上或技术上的链接,该产品就可认作单一的融合产品。
•生产商合并二种以上产品生成的一种产品,可能与消费者自行购买这些产品创制的产品并不是一回事。前者至少在性能的某些方面优于后者,在技术上具有一些优势。生产商可能将几种产品¡°粘贴¡±在一起,从而提供出一种新的功能,如复印机,原本没有一项技术专利,完全是将已有技术组合而成。
2.系列微软案(5)
•Microsoft Ш案:1998年5月,20家政府共同向微软发起新一轮挑战,指控Window 98使用非法的排他性交易安排及非法地搭售Window软件与因特网浏览器。
•地区法院:视窗与英特网探险器是两个互为独立的产品,微软将二者合并,迫使消费者为被搭售商品买单,即使被搭售商品的价格为零,也构成了一个非法的搭售安排,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条。
2.系列微软案(6)
•Jackson法官还认为,微软在英特尔兼容的PC操作系统市场上维持了垄断,试图在英特网浏览器市场上取得垄断,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且用以证明微软违反谢尔曼法案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同一事实,也同样证明其违反了相关州的反垄断法条款。地区法院在发布的¡°最后判决¡±中,要求微软提出财产分割计划,把公司分为操作系统业务和应用软件业务,并对微软的行为作了临时限制。2.系列微软案(7)
•重审结论一:
•IE与Windows合二为一,这一对IE应用编程接口(API)与Windows的捆绑,使后者成为更好的应用软件平台。这一捆绑如何提高了质量标准,有益于不同的浏览器生产商尚不清楚。但这一技术革新及其带来的效率要求判决必须从经济生活的实际出发。浏览器与操作系统的统一有利于独立的软件开发商依托于现行的IE应用编程接口。2.系列微软案(8)
•重审结论二:
•同时,几乎所有的操作系统的卖方也都将浏览器包含于内。搭售商品是一种软件,其主要功能是作为一个平台服务于第三方的应用软件,而被搭售商品又具有辅助搭售商品的功能。对之适用合理原则较本身违法原则更为恰当。2.系列微软案(9)
•政府与微软和解的原因:
•克林顿民主党政府向来有干预经济的传统,厌恶垄断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恶果,重视反垄断法的作用,强调反垄断法的社会政治功能,主张扩大政府干预的力度,要求通过抗击市场力量、限制合同自由以保护市场多数和竞争自由、获得优异的市场绩效并维护社会公益。
•1999年微软的经济总量如果以一个国家来看待,排到世界第九名。这对克林顿政府而言自然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
•从经济大环境上看,民主党向微软挥动反垄断大棒的时候,恰逢美国经济正处于1991年3月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重新沐浴于新经济迅猛发展的¡°艳阳天¡±。2.系列微软案(10)
•微软10年间(从1989年至1999年)的市值增加了123倍,达到了6,000亿美元(超过当时中国股市全部价值的总和),利润增加35倍。
•作为信息产业的龙头老大,微软既是美国的,也是世界的,既使肢解为二,它仍然高居这一行业的前两名,远远没有其他对手可以抗衡,反而是由于多出来个竞争对手,更能激发其创新的潜力。
2.系列微软案(11)
•信息产业泡沫的破灭,引发了美国的经济衰退,沉重打击了美国经济尤其是高科技产业。•小布什共和党政府的执政理念。
•欧盟、日本、印度、韩国跃跃欲试,制定了雄心勃勃的高科技发展规划,准备在信息产业上与美国一争高低,等国也都,并尝试用反垄断法抵制微软霸权。
2.系列微软案(12)
•和解不等于认同微软行为合法,更不表明微软赢了。
•通过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微软的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
1、诉讼使微软的市值下跌到3,000多亿美元,跌幅高达40%-50%,其法律支出超过60亿美元;
2、微软无法在诉讼的三年里采取收购网络业与通讯业的进一步行动,从而失去了迅速扩张的机会;
3、诉讼警告了包括微软在内的行业巨头:要避免官司缠身,就必须在经营活动中适时地约束其市场力量;
4、再加上因特网的迅猛崛起,信息产业中个人电脑的中心地位发生了动摇,削弱了软件在信息产业中的垄断力量,恢复了在计算机软件产业中的竞争格局。2.系列微软案(13)
•欧盟系列微软案(1)
•2004年3月,基于微软滥用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和其它音频、视频软件厂商,且故意使自己的桌面操作系统与竞争对手的服务器软件互不兼容,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以了4.97亿欧元(折合6.13亿美元)的巨额罚金,并勒令其推出不包含微软媒体播放器的Windows版本,向竞争对手开放通信协议,以便于他们开发与Windows相兼容的服务器软件。
2.系列微软案(14)
•欧盟系列微软案(2)
•2006年7月,欧盟以微软执行裁决不力为由,又开出了2.805亿欧元的罚单,又由于微软没有履行先前反垄断裁决,欧盟还决定自2006年7月31日起,对微软的罚款额将从每天200万欧元提高到300万欧元。
•2008年2月,欧盟再次对微软公司处以8.99亿欧元的罚款,以迫使微软对其技术和商业做法进行大幅度调整,提高产品的开放性。2.系列微软案(15)
•欧盟重罚微软的原因(1)•
一、理念。欧洲竞争法源于二战期间以欧肯和伯姆为代表的德国秩序自由主义学派,较多地强调社会公正和个人的机会公平,更多地倾向于民众应当从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效率和社会发展获益受惠。
二、微软是美国的¡°嫡长子¡±,对欧盟却是¡°外来户¡±。这一居于世界垄断地位的巨人不仅正扼制着境内企业的发展,还控制着欧盟各国的信息安全; 2.系列微软案(16)
•欧盟重罚微软的原因(2)•
三、微软的所作所为严重阻碍了欧盟信息产业的技术进步,损害了欧盟的竞争利益。微软宁可接受巨额罚款,也决不公开源代码的行为本身,既表明该技术对微软的至关重要性,也凸现该技术准入障碍使得欧盟企业的产品无法与其兼容,不得不依附于微软设立的标准,从而严重抑制乃至窒息了欧盟软件业的研发。这与欧盟扶植高科技的的产业政策发生直接碰撞。整治微软,符合欧盟的经济战略,是配合其宏观经济决策之举。
2.系列微软案(17)
引申:欧盟英特尔案(1)
•作为全球最大的芯片制造商,英特尔拥有众多中小生产商难以挑战的技术优势。目前占全球个人电脑微处理器(CPU)77.3%的市场份额。
•欧盟对英特尔开出10.6亿欧元罚单,并要求英特尔公司停止与AMD的不公平竞争。•意义:以非法销售手段控制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是市场所不能容忍的。
2.系列微软案(18)
引申:欧盟英特尔案(2)
一、金融危机不是容忍和放纵垄断的理由;
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些行业和领域的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一些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保护和引导上缺乏相应手段和方法问题突出。如何借鉴欧盟对微软、英特尔等¡°托拉斯帝国¡±的¡°亮剑¡±行为,通过《反垄断法》保护本土产业和本土企业的发展; 2.系列微软案(19)
引申:欧盟英特尔案(3)
•启示:在全球一体化市场环境下,我国企业跨国发展的环境已不同于过去,企业走出去既要遭遇强大竞争对手的技术、产品、资本等多层面的挤压,也会遇到一些发达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借口的反垄断调查,如何寻找多种手段和方式突围,将面临越来越大的考验。
三、商标案件
•解百纳案 •米其林轮胎案 •可口可乐并购案 1.解百纳案(1)•案情
•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长城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2002年张裕公司注册“解百纳”商标。商评委6年后作出商标复审的裁决,维持了解百纳商标注册,张裕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
•长城等企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
1.解百纳案(2)•争议焦点1:“解百纳”、“Cabernet”是不是葡萄品种、品系?
•长城等:“解百纳”是公认的葡萄品种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原料。如果允许“解百纳”商标注册,那么雷司令、霞多丽、长相思等葡萄品种是否也将被允许申请注册呢? •国家经贸委2002年第81号公告《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中列明了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其中并无“解百纳”、“Cabernet”品种,“解百纳”也并非“Cabernet”一词的翻译。1.解百纳案(3)•争议焦点2:“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
•工商总局商标局1989年在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公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确定性”的属性。
•有关葡萄、葡萄酒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从来没有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1.解百纳案(4)•争议焦点3:“解百纳”是否取得商标显著特征?
•“解百纳”是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1937年,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该文件现存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当年的注册事实,说明“解百纳”一词最早出现时即完全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这是“解百纳”商标的先天显著性。
1.解百纳案(5)•争议焦点3:“解百纳”是否取得商标显著特征?
•建国后,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最终只获准“备案使用”。张裕反复注册的行动至少证明了其70年来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商标在使用。
•央视调查:“解百纳”三字让消费者联想,大多数消费者都联想到张裕的葡萄酒,说明“解百纳”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样的商标应当加以保护。1.解百纳案(6)•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问题
•同行:张裕“解百纳”作为混合型葡萄酒本身就不属于高端葡萄酒的范畴,是大众化产品,成本不高,制作工艺并不复杂。
•真正决定葡萄酒品质的是葡萄种植、酿造工艺等因素,多种还是单一葡萄酿造并不是决定葡萄酒品质的因素。法国著名葡萄酒主产区波尔多地区的红酒就是混合型葡萄酒,左岸以赤霞珠为主,调配梅洛、品丽珠、小味而多等;右岸以梅洛为主,调配品丽珠、赤霞珠等。张裕“解百纳”正是混合型里的卓越品牌,国内高端酒的代表。2.米其林轮胎案(1)•案情:平行进口问题
•原告法国米其林集团是全球轮胎科技领导者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其“MICHELIN”与“轮胎人图形”系列商标在中国很早便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
•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大强汽配经营部业主谈国强和欧灿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09年4月,长沙市中院判决二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
2.米其林轮胎案(2)•双方争议(1)
•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米其林集团在日本工厂生产的正品,不可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原告:被控侵权产品虽系米其林正品轮胎,但没有中国强制安全认证(3C认证),米其林公司不允许该款轮胎销售、投放中国市场,这类产品是外国走私货(“水货”),不能在中国销售。
2.米其林轮胎案(3)•双方争议(2)
•被告:被控侵权产品即使没有3C认证,也没有损害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实际利益,不应该被追究民事责任。
•原告:轮胎是一种特殊安全产品,没有3C认证即表明该产品在中国是不安全的产品,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实际利益。
2.米其林轮胎案(4)•判决:
•从安全性角度看,轮胎的质量直接关乎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轮胎生产商有权针对各种不同的速度要求、地理和气候特性及销售国的强制性认证标准,来生产和销售轮胎。
•被控产品不是经我国海关合法进口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流通。从原告利益来看,未经强制认证的轮胎引发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纠纷,法律后果和对产品的否定性评介均会指向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会损害原告商标的声誉。3.可口可乐并购案(1)•案情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1月20日,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
•征求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3.可口可乐并购案(2)•审查结束后,商务部此项集中进行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可口可乐并购案(3)•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09年3月18日公告: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3.可口可乐并购案(4)•原因与理论(1)
•可口可乐在其它地区试图直接收购公司时也曾遭到拒绝。如2003年10月,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曾经对可口可乐阿玛提尔公司提出全额收购澳大利亚果汁公司Berri Limited的建议予以否决。
•可口可乐公司占有中国软饮料市场的半壁江山,但在果蔬汁饮料市场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0%左右。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似乎不同属一个饮料市场,因此,控制一个市场就会造成对另一个市场的控制,这种预测的理由似乎不那么充分。3.可口可乐并购案(5)•原因与理论(2)
•民族品牌被收购后,多数从地球上“消失”。•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外资收购的民族品牌不计其数。其中不少民族品牌在被外资收购后已被人们遗忘,而外资品牌则趁机蚕食市场份额;没有消失的,也有不少市场份额萎缩,不复当年之勇。
•美加净:该品牌原占有国内市场近20%的份额。1990年,上海家化与庄臣合资,“美加净”商标被搁置。上海家化于1994年出5亿元收回美加净商标,但已失去了宝贵时机。
3.可口可乐并购案(6)•原因与理论(3)
•中华牙膏:1994年初,联合利华取得上海牙膏厂的控股权,并采用品牌租赁的方式经营上海牙膏厂“中华”牙膏,如今,中华牙膏在市场上的份额已少得可怜。
• 活力28:1996年,与德国美洁时公司合资后,双方规定的合资公司洗衣粉产量的50%使用“活力28”品牌的承诺没有兑现,前3年共投入1.84亿元用于“活力28”宣传的广告费用也成了一纸空文。“活力28”这个知名品牌从人们的记忆中渐渐消失了。3.可口可乐并购案(7)•原因与理论(4)
•南孚电池:自1999年9月起,通过数次转让,2003年,72%的股权落入吉列手中,吉列的金霸王电池进入中国市场10年,市场占有率不及南孚的10%。而南孚被吉列控制后即退出海外市场,一半生产能力被闲置。如今这一曾经占领了大半个中国市场,中国第一的电池品牌已经不属于民族品牌了。
•苏泊尔:苏泊尔品牌销售额占压力锅市场40%,评估品牌价值16.248亿元。2006年8月,法国SEB(世界小家电头号品牌)获得苏泊尔控股权。
3.可口可乐并购案(8)•原因与理论(5)
•乐百氏:2000年,乐百氏被达能公司收购,现在乐百氏品牌基本退出市场。此外,达能还收购了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股权、汇源果汁22.18%股权,在乳业收购了蒙牛50%股权、光明20.01%股权。这些企业都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的排头兵。3.可口可乐并购案(9)•原因与理论(6)
•小护士:法国欧莱雅2003年收购小护士。5年后的今天,小护士在市场上也几乎销声匿迹。•大宝:2008年7月30日,强生完成对大宝的收购。至此,民族品牌全军覆没,中国化妆品市场的竞争已形成外资主导的局面。3.可口可乐并购案(10)•汇源商标与果农利益
•影响: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遭否决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的汇源果汁暴跌,由于没有跌停板限制,在资金的大量抛售下,汇源开盘报3.99港元,下跌51.93%,直追蒙牛乳业在去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中暴跌六成之势。全日重挫42.17%。汇源集团创始人朱新礼的身家在两天之内便缩水了33亿港元。
3.可口可乐并购案(10)•2009年3月25日,百胜餐饮集团出价4.91亿港元,收购小肥羊20%的股权,成为小肥羊第二大股东。
•百胜是全球餐厅网络最大的餐饮企业,在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近36000家餐厅。1987年进入中国后,引进、开创了肯德基、必胜客、必胜宅急送、必胜比萨站和东方既白五个品牌,在中国有餐厅近3000家,员工达21万,多年来营业额都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
•创立于1999年的小肥羊是中国最大的中式餐饮连锁企业。2008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截止2008年底,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以及日本、北美和东南亚总共经营127家自营餐厅和248家特许经营餐厅。3.可口可乐并购案(11)•与中铝注资力拓失败案无关(1)
•2009年2月,中国中铝公司计划增持力拓股份,同时购入力拓的公司债和采矿权的计划,涉及195亿美元,包括以123亿美元取得力拓的铁矿石、铜和铝矿等重要资产,并会支付72亿美元收购力拓的可换股债券,以使中铝在力拓持股量增至18 %。
• 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撤销与中铝的战略合作交易,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与执行协议向中铝公司支付1.95亿美元的分手费。中铝注资力拓一事以失败告终。3.可口可乐并购案(12)•与中铝注资力拓失败案无关(2)•必和必拓与力拓于6月5日发布公告,双方已经签署一项非约束性协议,拟在西澳成立一家合资铁矿石公司。力拓可能通过与必和必拓150亿美元的配股,解决目前的财务困境。力拓公司是世界第二大矿业公司,力拓最初就是因为债务缠身而“不得不”求助于中铝。随着国际原材料价格的回升和股市回暖,力拓的底气渐足。3.可口可乐并购案(13)•与中铝注资力拓失败案无关(3)
•受美元贬值及全球经济见底预期的影响,过去数周包括铜、铝在内的大宗商品价格普遍大幅上涨,力拓方面可能认为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价格将会持续上涨,矿产资源的价值将被重新估算,因此4个月前与中铝公司达成的收购协议已经显得不合算。
•力拓在澳大利亚股市的股票开盘后暴涨6.77澳元,达到每股73.67澳元。较今年2月12日双方公布合作协议时的股价上涨了41.7%。3.可口可乐并购案(14)•与中铝注资力拓失败案无关(4)
•中铝注资力拓失败与四年前中海油竞购优尼科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因素。•在任何国家,涉及战略性资源的重大外资交易引起公众不安,引发政治上的反对。•即便是在经济危机席卷全球之际,中铝增持力拓股份本来是力拓的救命稻草,但澳大利亚新闻民意调查公司4月初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调查者中反对准许中铝增持力拓股份的竟高达59%,理由是担心中国通过央企最终控制澳大利亚资源。
四、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
•朗科(NETAC)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
•河北新凯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走出去”应诉:捷康案
1.朗科(NETAC)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1)•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朗科); •被告:
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华旗)
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富光辉)
深圳市星之岛贸易有限公司(星之岛)1.朗科(NETAC)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2)•案情:朗科是一家从事计算机闪存盘研发与制造的专业厂家。1999年11月,它提出名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2002年7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朗科在市场中发现,星之岛公司销售由华旗公司委托富光辉公司生产的 “爱国者”闪存盘产品与自己的涉案专利非常近似,公证购买后分析对比,发现其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002年9月,朗科以上述公司侵犯其闪存盘发明专利为由,在深圳中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
1.朗科(NETAC)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3)•当事人主张
•原告朗科:三被告采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以公知技术抗辩,认为其产品是根据涉案专利以前的公知技术生产而得,且与涉案专利技术不相同亦不相似,不构成专利侵权。在二审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
1.朗科(NETAC)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4)• 一审:被告提出抗辩的公知技术存在于三份单独的技术文件中,涉案专利闪存盘采用了USB技术与闪存技术,并不是简单地对上述公知技术的移植和叠加,而是包含了通过创造性劳动实现闪电子式外存的存储管理方法、供电系统策略、连接关系、物理结构和可靠性等关键技术。公知技术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华旗公司等构成专利侵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爱国者“迷你王闪存盘,包括迷你MP3型闪存盘产品,赔偿朗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华旗等不服一审,上诉。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束纠纷。
1.朗科(NETAC)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5)•此案被称为中国IT行业第一大专利侵权诉讼案,对整个IT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的法律问题: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公知技术抗辩、民事调解程序的适用。
1.朗科(NETAC)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6)•法院管辖地的确定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讼法院的确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按照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原告不希望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原告可灵活选择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法院(常常是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时间。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从提出管辖权异议到上级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下达,期间的时间往往在3-6个月,个别案件甚至超过9个月。
1.朗科(NETAC)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7)•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
•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法为公从所知的技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是被控侵权人对抗专利权人的重要手段,已经被法院广泛接受。
1.朗科(NETAC)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8)•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民事调解程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最高法院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
•在本案中,因裁判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家IT行业和民族产业的发展,侵权是否成立奖关系到诸多企业的利益,社会影响很大。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1)
•案情: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与(日本)本田会社、(武汉)东风本田公司)、北京鑫升百利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北京市高院民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
•上诉人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
1、对原审裁定关于北京鑫升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说法,被上诉人本田会社、东风本田公司未举证,也未经质证;
2、原审裁定对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而不能由高级法院管辖的理由未予答复;且北京高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违法,与《专利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相悖;
3、上诉人已就涉案4个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上诉人也已向原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求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一并予以考虑。
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3)
•两被上诉人本田会社、东风本田公司:
1、原审被告北京鑫升百利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北京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对此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已经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有关证据;因管辖权异议依法应在答辩期内提出,而答辩期在举证期限内质证程序之前,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可能依据已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
2、北京高院有关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系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制定,其中规定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北京市高院对本案有管辖;
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3)
•两被上诉人本田会社、东风本田公司:
3、上诉人无权要求在本案二审中审查其向原审法院提出的中止审理的请求;
4、上诉人无正当理由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曲解法律又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意在拖延本案审理程序。
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4)
•争议焦点:
1、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即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2、北京高院对本案行使级别管辖权是否违法?
3、是否应当考虑上诉人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所提中止诉讼的请求?
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5)
•法院裁定
•北京高院一审裁定:驳回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最高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6)
•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即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1)
•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即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对案件管辖的确定,在受理立案中法院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关证据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受理该案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7)
•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即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2)
•本案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涉及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无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原审法院未对有关证据召集当事人进行审查核对,有所不妥。但是,在原审被告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并未将此作为其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针对其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尚不属实质错误。
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8)
•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即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3)
•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本田会社、东风本田公司所举公证文书可以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专利案件若干规定》第6条:“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所在地,北京市有关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9)
•北京高院对本案行使级别管辖权是否违法?(1)
•《专利案件若干规定》第2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意是专利纠纷案件的最低审级应是这些指定的中院,未排除高院依法行使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
•2002年12月《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含涉外纠纷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10)
•北京高院对本案行使级别管辖权是否违法?(2)
•该规定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本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级别管辖的依据。
•原告本田会社、东风本田公司起诉请求的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北京高院对本案具有级别管辖权。
•上诉人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关于高院不能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和北京高院制定的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违法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11)•是否应当考虑上诉人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所提中止诉讼的请求?
•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处理案件其他程序问题和所有实体问题的前提,只有在管辖权异议问题解决之后,审理法院才需要审查决定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等诸问题。作为处理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中止诉讼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审查。2.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12)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15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15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3.“走出去”应诉:捷康案(1)•案情:三氯蔗糖是一种甜度相当于蔗糖600倍的新型甜味剂,由于其具有安全性高、耐酸碱、耐高温、货架期长等优点被应用在全球3000多种食品和药品中。
•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世界第二的三氯蔗糖制造商,拥有7项中国专利和4项美国专利。
• 2007年4月,全球最大的三氯蔗糖制造商美国泰莱公司以专利侵权、对美国本土相关产业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25家中国三氯蔗糖生产、销售企业开展337调查。
3.“走出去”应诉:捷康案(2)•337调查是ITC根据1930年的关税法第337条对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
•337条款的威力:
株连性,即ITC可发出“普遍排除令”,彻底、永久地排除侵权企业所在国的所有同类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闪电性,即立案后到初裁为90天,案件审理一般不超过15个月。
3.“走出去”应诉:捷康案(3)•2007年7月,捷康在对比原告与自己的专利后,主动申请加入ITC337调查。但遭到泰莱公司的反对。ITC法官认为捷康主动加入符合ITC的程序要求,2007年8月表示同意。
•2008年9月,ITC法官初裁:捷康公司的生产工艺不侵犯泰莱的专利,ITC不具管辖权。3.“走出去”应诉:捷康案(4)•2009年4月,ITC公告同意法官的结论。•2009年5月,原告泰莱公司申请撤诉。
•2009年6月6日,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ITC裁决生效。•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诉讼案获胜。
3.“走出去”应诉:捷康案(5)•捷康加入337调查案历时近两年,耗资300多万美元,但直接换来了全球第二大三氯蔗糖供应商的市场地位、20年的市场通行证,市场机会估值200多亿元。
•主动应诉是一种投资。外向型企业应注重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3.“走出去”应诉:捷康案(6)•自2000年起,在ITC有关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337调查”中,中国连续7年成为第一涉案大国,而近期美国针对全球的“337调查”,近40%涉及中国企业。
•一些美欧企业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对中国出口企业提出诉讼,一方面固然是抓住了部分中国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漏洞,另一方面也是将诉讼当作一种手段,用以吓阻和排除中国出口企业对其市场地位产生的竞争威胁。
3.“走出去”应诉:捷康案(7)•企业不应诉的原因:
•应诉程序复杂,应诉费用高,单个企业难以承受;
•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比自己使用的技术和原告技术,发现可能侵权而放弃; •在美国市场的份额不大,应诉成功后带来的收益跟付出不成比例。
3.“走出去”应诉:捷康案(8)•在专利337调查案件中,每家应诉企业的律师代理费用达120万-150万美元;在商标337调查案中,律师代理费用一般为20万美元。虽然最终诉讼费用视调查程序的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高昂的诉讼费用无疑使我国企业在遭遇调查时望而却步。
•在部分案件中,由于我众多涉案企业利益分化,缺乏行业凝聚力,容易被原告逐个打击。
3.“走出去”应诉:捷康案(9)•一些案件,涉案企业可采取集体应诉的方式,整合资源共享证据,并分摊应诉费用节约成本。
•由于337调查结果可能对涉案行业的同类产品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行业协会和商会应整合行业资源共同应对,避免337调查对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政府支持。(项目资助)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