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主体验收须知_人防工程主体验收须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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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土建施工(含后浇带)和所有管道、设备安装的预留预埋已全部完成;

(二)主体按要求进行结构抽捡,结论合格;

(三)主体预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四)人防工程质量技术资料齐全;

(五)建设单位已组织各责任主体对主体进行初步验收,且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初验记录表》;

(六)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并满足以下要求:1.验收组由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组成;2.各参建单位必须确保至少一人参加;3.验收组成员应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市人防质监站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主体验收通知书》,并通知工程所在地的区(市)人防办。

二、主体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种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保证资料;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三)主体结构检测或鉴定报告;

(四)人防质监站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回复及影像资料;

(五)监理单位签章的《人民防空工程主体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签章的《人民防空工程主体质量自评报告》,设计单位签章的《人民防空工程主体质量检查报告》;

(六)监理单位签章的主体验收资料核查意见;

(七)验收组成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主体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市人防质监站监督人员和区(市)人防办相关人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二)在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汇报后,验收组分别进行实测实量、观感检查和资料查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三)验收组组长汇总成员验收意见后,代表验收组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验收会签表》中填写验收结论。

四、未进行主体验收或主体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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