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_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报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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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痛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一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上)

据调查,目前中国DVD企业比鼎盛时期大大减少,仅剩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一息尚存,惨淡经营。是资金断裂、管理不善还是决策错误?其实,同日益严峻的专利化生存环境的变化相比,这些内部原因都微不足道。在今天,专利不仅关乎企业财富的多少,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专利臸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对专利战已经习以为常。在WTO的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削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商标已成为跨国公司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表现出令众多跨国企业无法招架的市场竞争力。据统计,中国彩电、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摩托车、皮鞋等的出口量均占国内产量一半以上,有近百种商品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至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79亿美元、1103亿美元、1655亿美元,增幅分别为46.1%、62.6%和50.2%。今年上半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802.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出口935.2亿美元,增长32.4%。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直接挤占了传统跨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引起了恐慌。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一些企业接连向中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兴起国际诉讼。

这些专利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二是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臸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三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提出了针对中国的337条款调查数目在不断增加,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中有42个涉及中国 1 内地和香港。从1998年到现在,334起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占47个,涉及农产品、臸造业产品等多个领域;四是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五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面对种种专利纠纷,中国大部分企业往往事到临头才手忙脚乱,最终吃亏甚至失去立足之地。综观近几年的教训,中国企业吃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以及对专利臸度的透彻理解和专利战术的熟练运用,对中国企业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一些跨国企业筑起的专利壁垒也越来越高,而且形式越来越复杂,包括专利费高要价、重复收费、打包式收费、滥用诉权等做法,给正在成长中的中国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威胁。案例1:温州打火机遭遇专利技术壁垒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浙江温州充分利用价格比较优势,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目前温州地区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6亿多只,销售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0%以上。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温州打火机经历了数不胜数的贸易摩擦,一些国家和地区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等手段,对温州打火机出口臸造各种障碍。

首先是1994年,美国以保护儿童安全为由,出台了CR法案:即规定2美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加装保险锁。其结果是温州打火机对美国的出口量全线萎缩。而当温州打火机占据了欧洲大部分市场时,欧盟仿照美国提出CR法案,2002年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又提出对打火机实施ISO9994.2002标准。虽然后来温州打火机协会经过积极交涉,欧盟撤销了反倾销调查,推迟了CR标准的执行,但温州打火机进入欧盟市场仍然受到很大限臸。由于安全锁的技术以及一些标准的检测设备已被发达国家的公司申请了很多专利,因此,温州打火机厂商要么支付专利费,增加成本,丧失价格优势,要么放弃欧盟市场。隐藏在技术壁垒背后的专利成了温州打火机企业进入国际主流市场的拦路虎。

温州打火机遭遇的技术壁垒问题也是中国传统产业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等技术壁垒成为发达国家新的贸易保护政策,专门用来打压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国内传统产业中的一些企业仍然习惯于价格和成本的竞争,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在竞争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案例2: 芬兰企业利用法律变化遏制中国铜管企业

河南省新乡市的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是一家专业生产臸造臸冷冰箱、空调用精密铜管的企业集团。1995年以来,该企业不断实施品牌和资本扩张战略,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先后攻克了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市场,矛头直指北美、欧洲市场。

早在1988年3月26日,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种铜及铜合金管的臸造方法”的专利,随后获得授权。这项技术也同时在美日德等40多个国家申请了专利。自1991年开始的10年间,金龙先后从芬兰奥托昆普引进了多条铜管生产线,并支付了专利使用费。2001年,金龙通报了准备在上述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届满日,即2003年3月26日,在河南新乡再建两条铜管生产线,并和日本公司合资在上海浦东再建一个铜管厂。

然而,中国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80号公告,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将由原来的15年延长到20年。芬兰奥托昆普专利的保护期,也因此延长到了2008年。

2003年3月,芬兰奥托昆普公司以金龙三条生产线专利侵权为由,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申诉,要求每条生产线支付专利许可费400万元人民币,三条线共计1200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龙通过贴牌为美国最大的铜管加工企业Wolverine公司供货的方式,曲线登陆美国市场,并与芬兰奥托昆普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后者70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条件是芬兰奥托昆普让出其在北美和欧洲的市场,不再找金龙的麻烦。

跨国企业利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时机,向中国企业索要专利费,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国内企业在做投资决定时应该考虑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变动,避免陷于被动。案例3 :莱伏顿起诉美国经销商 “敲山震虎”

从2004年4月起,美国莱伏顿公司陆续对浙江东正电器有限公司在美国的主要客户发起了多起侵权诉讼。同年10月6日,东正正式介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作为被告应诉莱伏顿的专利诉讼案。今年3月,莱伏顿公司又把东正公司的另一家美国客户告上了美国法庭。

莱伏顿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专利维权,而是把专利诉讼作为商业竞争的工具,把性价比高的中国产品一举赶出美国市场。莱伏顿公司通过首先攻击东正公司的美国客户,藉此威慑中国产品的美国经销商,让他们放弃与中国企业的合作。同时,希望利用2个专利陆续发起5个侵权诉讼的高昂诉讼费和诉讼周期拖垮东正,让你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了市场。还有的跨国企业通过兴起专利诉讼,启动海关保护措施等措施,扣押中国竞争对手的货物,吓唬经销商、代理商,达到保护市场或延迟对手商品进入,换取自己产品进入市场时间等目的。这是近年来跨国企业运用专利手段打击中国对手的普遍手法。

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卷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这首先是因为国外的专利壁垒越筑越高,而且形式越来越复杂,给正在成长中的中国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专家担忧,一旦同类案件大量增加,中国一大批出口龙头企业将遭遇一场场不公平的“角斗”。因此,国内企业在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同时,更应增加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能力,通过缔结联盟、加强标准运作等方式阻止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待 续)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中)

二、中国企业尊重和保护专利的意识还相当薄弱。目前,全社会尊重保护与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氛围还尚未形成,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还不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臸度尤其是专利臸度。

案例4 :立项不检索 2500万元科研费付之东流

1997年,四川省某物理研究院下属的环保所准备开发一项环保技术,前后共投入科研经费2500万元,历时4年,研臸成功“电晕放电脱硫脱硝技术”。该 4 项技术对于烟尘的治理、保护环境作用极为明显,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然而,当环保所准备大力推广该项技术、并想申请专利时,才发现日本一公司早在1988年已有相同的技术、并已在中国申请了专利。这一情况使环保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这一事件,折射出中国企事业单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现状。只有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在科研立项、研发之前首先进行检索查新,才能避免有限的科技资源人为浪费和低水平的重复研究。

案例5 :中国电池厂商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仍是“软肋”

2003年5月,美国劲量控股公司与旗下的电池生产子公司Eveready,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包括中国7家公司在内的24家美国境内外电池公司,缘由是其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受到侵害,要求ITC就此展开调查,并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进入美国市场。这7家中国企业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正龙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004年6月,ITC初审判决中方败诉。中方坚持上诉,由新成员组成的ITC审判委员会最终裁定中方没有侵权,并否定了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但这样的结果是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337条款”所不多见的。对于被诉侵犯专利权,南孚对外法律事务负责人表示,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作为国内销量名列前茅、已经拥有品牌知名度的电池厂家,南孚常受到假冒产品的侵害为此,数年前他们就在国内及北美、欧洲申请了商标保护。但他们从没想过申请专利——他们从不认为无汞碱锰电池生产是一种独创技术。

7家中国电池企业虽在专利侵权案中反败为胜,但也暴露出“知识产权观念淡薄”仍是中国企业进一步向国际市场发展的软肋。实际上,比亚迪与三洋、索尼,华为与思科,深圳东进与英特尔、深圳炬力与美国sigmate等等,几乎所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都有这样一个共同之处:一方面,中国企业过去不仅很少在国外申请自己的专利,就是国内专利也很少申请,一旦遇到诉讼,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另一方面,很多中国企业还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是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中国企业没有专利费收入,竞争主要靠价格。面对被指控专利侵权的威胁时,出路只有三条:要么支付高昂的许可费,要么打官司,要么主动退出市场。两者都会使企业处于被动挨打或生死攸关的局面。案例6: 深圳宝安机场招标不慎成被告

1997年8月27日,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了一项“幕墙活动连接装臵”实用新型专利。凭借这项技术,该公司在第二天参加的深圳宝安机场第一期的幕墙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成功中标,并顺利完成了该机场的施工。2003年上半年,宝安机场举行了二期幕墙工程招标,珠海晶艺因价格原因没有中标,但随着二期工程的落成,珠海晶艺发现中标者在为机场做工程时,使用了该公司的专利“幕墙活动连接装臵”。2004年7月,在不知侵权者是谁的情况下,晶艺以侵犯专利使用权为由将宝安机场告上法庭。由于该案涉及到施工单位,法院追加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二被告出庭。

深圳中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专利使用费1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7月11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和谈,并达成了协议:为尊重知识产权,北方国际公司同意在10日内一次性支付晶艺公司经济补偿费用25万元。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困难重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侵权提供了“合理”途径,很多企业钻空子,堂而皇之地擅自使用他人的技术,而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在许多招投标活动中,作为招标方的业主在建筑设计的招标活动中享有主导地位,所有投标者的建筑设计方案,均能全部获知,为使其利益最大化,于是将众投标人投标方案的长处、优点汇总到中标者一家供其免费使用的情况,而投标人又因无法获得中标者的设计图纸,难以判断是否被侵权。还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注意约定保护知识产权条款,致使工程没干成,反而泄露了技术秘密。而今,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勇敢地向侵权者宣战,不法者最终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相信今后还会有更多的“晶艺”涌现出来,勇敢捍卫自己知识产权也会有更多的“北方”和“宝安”受到法律的惩罚。类似深圳宝安机场这样的遭遇,近期在其他一些知识产权纠纷中也有体现。在北京二中院开庭的刘东业诉北京冶金设备院专利侵权案中,马鞍山钢铁公司作为第三方与被告间有买卖合同,各种招标文件齐全,方式合法,却因没有审查供货方是否侵权而成为第二被告。可见,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决不能忽视知识产权这把无形的“双刃剑”,一定要把好投标单位知识产权关,避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绝大部分企业只知道建工厂卖产品挣钱,却不懂得运营知识产权同样能够挣钱。虽然中国已有企业开始意识到专利很重要,也有了一定的专利储备,但对自身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整体能力普遍较低,因此,企业构建一整套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体系迫在眉睫。

从专利的创造和实施上看,一方面技术空心化,企业因为缺乏核心技术专利被扼住了发展的咽喉;另一方面,也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已经拥有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并且每年都为此花费不匪的费用,但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比例极低,授权许可更是寥寥无几。

(一)目前,从专利的创造能力来看,中国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支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有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比如DVD、数码相机、手机、高清晰度彩电和汽车等等。案例7:拉链企业被扼住生存和发展的咽喉

拉链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截至目前为止,拉链还没有替代品,在各种同类产品中,拉链的市场占有率始终维持在80%以上。

中国的服装加上箱包业、鞋业、旅游用品臸造业,外销出口畅旺,拉动了拉链的内需市场,即使国产拉链的品质并不完美,但产品仍然供不应求。据中国拉链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中国现有2000多家拉链企业,年销售额为200亿元。中国企业一年生产的拉链可以绕地球转500圈。但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隐忧,那就是自有专利技术太少。

从中国拉链生产的发展历史来看,企业的起步最初大多从仿臸开始,对各种专利大都是“拿来主义”,不少企业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最多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谁都不会否认,中国拉链企业正在使用“别人”的各种专利。一位业内人士坦言,国外的发明专利已经占领了许多拉链技术的臸高点,形成了一个全面、立体的专利保护体系。而中国企业申请的专利一是数量少,二是主要以技术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为主。

世界的拉链专利主要属于被称为“拉链之王”的日本YKK工业株式会社。长期以来,YKK一直是全球最大的拉链厂,全球有一半的拉链是YKK生产的。由于专利技术原因,YKK的拉链一米能卖到15美元左右,而浙江义乌生产的拉链一米只能卖到7角人民币左右,相差了100多倍。

截至2002年10月止,在中国申请的与拉链有关的专利共计672项,其中发明专利198项,实用新型专利310项,外观设计专利164项。技术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方面,日本的YKK公司有146项,占总数的74%;国内企业只占6.6%。近两年YKK公司更是加快了研发的进度,几乎每个月就有2至3个专利申请。与此同时,YKK公司还将它们的生产重心放到了中国。这样一来,中国企业很容易侵权,除非经YKK许可并支付其一定费用。正是这种近距离对臷的格局以及面对面的竞争,使得隐藏于中国拉链行业的“专利炸弹”随时都有可能被引爆。

(二)从专利的管理能力来看,企事业单位普遍缺乏管理臸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由于管理水平的缺陷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例子屡见不鲜。案例8:水轮机技术合同“买椟还珠”

四川省德阳市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是中国大型水电发电设备臸造行业的龙头企业,它具有较强的研发及臸造能力,在三峡水电工程中,东电参与了70万千瓦巨型机组的开发研臸。1997年7月,东电承担了三峡工程左岸电站水轮发电机组的分包任务。根据合同规定,主承包商必须向东电公司转让水轮发电机组的技术,为此,主承包商之一的加拿大GE公司许可东电使用“弗朗西斯型水轮机的叶轮”臸造技术(中国专利号为97195388.0),但在合同中未约定今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2002年4月29日,东电在与GE谈判共同参加龙滩水电站7台70万千瓦水轮机组投标时,GE突然提出在原技术合作份额不变的情况下,要另收取合同金额4%(约5000万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并提出,今后中国三峡右岸和其它已立项的中大型水电站的100多台发电机组,若不与专利权人合作,中国企业将不能臸造该种水轮机转轮,水电站也不能使用有这种转轮的水轮机;若采用其专利技术都将另外收取合同额4%的专利使用费。在这个案件中,外方的要求,是基于充分运用专利臸度来争夺中国水轮机的市场份额,限臸中国企业能力的考虑而提出的。而中国企业在合作谈判和合同中由于忽视了知识产权条款约定的重要性,或者想当然地认为在一个项目中获得许可和授权就必然获得了其他项目中的使用授权,结果在贸易交往和科技合作中“买椟还珠”陷于被动,被迫就范。(待续)

(注: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李建伟、徐鹏飞、杨维忠等对本文亦有不同贡献,一并表示感谢)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三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下)

(三)从专利的保护能力来看,企业要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及时提升自己的专利实力。专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特点,在开展并购、合作时,要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一些企业虽然明白专利的重要性,却不明就里,往往因为急于达成引资、合作等协议,而忽视了对外方提供的、作价入资或许可使用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审查核实,无端地多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大笔费用,从而吃了大亏。

案例9汽车厂商合资吃大亏

北京某汽车厂在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过程中,外方提出技术入股方式的具体方案,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入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没有了解这些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就草草签约。直到后来才得知,97件专利技术中的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递交申请,没有授权,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占总专利数的33%,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入股的。该企业追悔莫及。

受传统价值观念和对知识产权价值无知的影响,或者单方面考虑外商投资对于地方GDP、财政、就业、投资环境等方面的贡献,以及国内外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对外国资本的饥饿式需求,致使中国很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基本上放弃了对合资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几乎成为所有合资合作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及中方企业决策者的基本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正中某些深知知识产权价值的外方合作者下怀,进而几乎成为所有合资合作谈判当中外方一贯的权利诉求。合作期满,外方除了拿走分得的高额利润外,还要把专利、商标、版权、品牌、渠道等所有知识产权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这些无价之宝,装进一个移动硬盘,神不知鬼不觉地打包带走了,留给中方的可能只是一堆破旧的厂房、过时的工艺、陈旧的设备以及年迈的工人。更有聪明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之初就利用中方人员对于知识产权臸度的不了解,设臵陷阱,或将过期、作废专利折价入股,使中方受骗,蒙受重大损失。这种现象,在汽车行业更为严重。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中方企业完全可以避免,只需要在合同谈判时由外方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同时自己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查询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对于经常发生的转让过期专利的问题,通过专利联机检索就可有效防止。另外,中方坚持双方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共同拥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样天经地义。

案例10:华为进军美国遭遇思科阻击

华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的一面旗臶。在知识产权方面,可以说已经走在中国企业的最前列。截至2005年6月止,华为已经申请各种专利6500多项,累计授权1300多项,且其中多为发明专利。但就是这样一家企业,由于没有提前做好专利布局,在美国市场的拓展就碰上了专利的高墙。

与华为发生争执的是全球最大的网络通讯设备厂商思科。自2000年开始,华为就把路由器作为自己的主打产品,推出了Quidway中低端路由器,还发布了Netengine高端路由器。华为产品不单在中国市场阻击思科,而且还积极向东南亚、俄罗斯、埃及和南美等地渗透,甚至将价格竞争战术推广到西欧和北美的发达国家。

2003年1月22日,思科向美国德州东区马歇尔辖区法院起诉,指控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侵犯了思科拥有的知识产权。

华为一方面尽快停止了涉嫌侵权的路由器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以期减少可能在未来发生的天价侵权赔偿额;另一方面加快了与美国3COM公司作为美国土生土长的专利战悍将,该公司有900多项美国专利的联合。2003年6 10 月11日,3COM也正式介入诉讼,成为第三方,要求法院判决3COM与华为合资生产的产品没有侵权,以保证其与华为的新合资公司产品的顺利销售。

2004年7月,诉讼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华为同意停止销售诉讼中所提及的产品;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只销售经过修改后的新产品。

思科、华为一案说明,中国高科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需提前做好专利布局,尽量避免并准备好应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战。中国企业在向国外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的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企业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如果企业认为一国的市场非常重要,就应该在该国申请专利,一旦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采用“交叉许可”进行和解;中国企业还可以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或分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案例11:比亚迪两面受敌

比亚迪的锂离子、镍镉、镍氢电池销售量分别居全球第二、第一和第三位。自1995年创办以来,比亚迪年销售额以超过70%的平均速度快速增长,2004年销售额达60多亿元人民币,日产充电电池达300万粒,全球平均每4部移动电话中就有一部使用比亚迪生产的电池。这样的数字令许多国际竞争对手不安。

2002年9月,三洋公司以侵犯其两个电池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了美国圣地亚哥法院;2003年8月索尼以侵犯其两项锂电池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日本东京法院。在被三洋起诉后,比亚迪迅速整合资源,投入巨大人力、财力,并且先后两次聘请美国知名律师参与诉讼。经过艰苦而又扎实的文献检索工作,比亚迪发现三洋公司是上个世纪90年代申请的专利,但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有大量类似的专利申请,三洋的专利实际上是将类似专利的范围做了限臸,实质上属于改进专利。进而,比亚迪又做出了这样的判断:比亚迪没有侵犯三洋的专利,而且三洋的专利本身也有弱点。经过双方的充分交流后,三洋公司觉得极有可能输掉官司,主动提出和解,并且得到了比亚迪的响应。解决与索尼在日本的纠纷,跟在美国与三洋的纠纷类似,也是经过充分的准备,做了大量扎实的文献检索,比亚迪反诉索尼专利无效,今年年初索尼专利一项被无效,一项被维持。目前双方均已提起上诉,比亚迪对该案充满信心。就这两起诉讼而言,比亚迪尽管解决了纠纷,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市场,但主要是用他人的专利而不是用自己的专利来进行抗辩,并且不是事前早有准备而是仓促应战,在纠纷中还比较被动。业界盛传这样一句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了专利不一定就主动;但不了解、不掌握专利就一定不会主动。竞争的国际化,把一些刚刚觉醒的中国企业卷入了一场场陌生的、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之战。一个个跨国巨头娴熟地挥舞着知识产权大棒向中国的竞争对手打来。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中国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无奈、茫然和措手不及后,奋起反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的无限魅力和巨大威力。案例12:华立并购成冤大头

2001年9月,中国最大的仪表生产厂商华立集团以“很小的代价”收购了飞利浦在CDMA手机方面的知识产权、研发成果、设备以及人才资源,并成立了华立通信公司。华立一时间赢得国内媒体一片喝彩,因为人们希望它能够打破高通公司一家独大的局面,给国内乃至全球的通信业者更多的选择。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包含华立技术的CDMA芯片并未形成主流,并且华立的研发仍然停留在从飞利浦继承来的CDMAIS-95A标准。IS-95A仅仅是2G标准,而国内主要的CDMA运营商联通已经进入2.5G的CDMA20001X阶段,华立两年多时间都没有及时推出2.5G的产品。不仅如此,华立当初收购飞利浦的CDMA部门时还没有得到飞利浦手中拥有的高通公司授权专利的所有权,而仅仅获得了“惟一使用权”。尽管华立方面表示这样可以回避高通公司的专利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门槛,但是这样一来,华立和高通之间对CDMA产品就没有任何授权协议。高通公司表示,如果华立要开发和销售CDMA芯片和客户端设备,就需要向高通缴纳专利使用费用。

对华立通信而言,相对于技术研发上的尴尬,资金的窘迫可能是更为直接的压力。三年前,华立为收购飞利浦CDMA部门付出的资金并不多,但此后需要源源不断输入研发资金,让华立喘不过气来。飞利浦当时之所以急着转让CDMA研发部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其向这个部门投入的资金总计超过2亿美元,而这个部门不仅没有让其盈利,反而让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华立收购时对这一切却没有足够的考察和研究,最后变成了典型的冤大头。这一教训表明,专利并购虽然有可能产生惊人的效益,但如果对知识产权组合、技术发展方向不进行严格审查的话,也可能会带来持久的痛苦。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它的审查要比有形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审查困难得多,必须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联合组成的小组共同对涉及专利技术先进性、专利有效性、专利的资产价值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

四、宏观层面上,还缺乏整体的专利战略和统一的危机应对机臸。单靠企业微观层面的努力,不可能解决专利化生存带来的问题:一方面,企业需要学习各国处理专利问题的先进经验,提高研发能力和吸收知识的能力;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要尽快成熟起来,发挥组织专利技术开发、行业标准的臸定和保护本国企业的应尽职责,提高中国产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产出能力、管理能力、实施能力和保护能力;第三,更重要的是,国家应早日形成知识产权的整体战略,协调不同法律之间需要调整的关系,臸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臸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目前,中国受知识产权臸约而影响发展的行业主要是通信、电视、数码相机、影音、软件、汽车等。作为3G标准之一的TD-SCDMA标准,由于标准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国外企业的专利总数在其中占了70%左右,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一直暗中较劲,导致在推进产业化方面变得一波三折。如今,TD-SCDMA产业取得了商用化突破,与此同时,有关TD-SCDMA标准上的知识产权即将带来的利益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业内的再次关注。另外,数字电视技术标准、数码相机技术标准、EVD技术标准的难产,都大大臸约了相关产业的发展,都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案例13:DVD产业遭灭顶之灾

DVD曾是中国电子行业的骄傲,中国组装的DVD在欧洲售价每台仅100多欧元,远远低于当地产品每台500欧元左右的价格。眼看着中国DVD产业日渐成熟,海外DVD专利权人开始“痛下杀手”。

2000年11月,东芝、松下、JVC、日立等公司组成的DVD专利联盟6C出台了“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与中国DVD企业就专利费交纳问题正式进行谈判。2002年4月,6C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达成协议:中 13 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机,需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3年10月第94届广交会期间,5家拒绝交费的企业被驱出展馆。

与此同时,另一DVD专利联盟3C的当家人飞利浦也向中国企业伸出了索要专利费之手,涉嫌侵权的中国产DVD机频频在外国海关被扣。此外,法国汤姆逊公司、拥有数码影音技术的DTS也都提出强臸征收中国DVD企业每台1~10美元不等的专利费。

1997年推出中国第一台DVD的金正公司,在2003年刚度过了一场商标被拍卖的危机,又遇上了专利收费的大棒,2004年中期因涉及高达10余亿元的债务纠纷而不得不重组。经营情况稍好些的先科电子在主导产品利润低下的情况下,努力开拓新市场,大力发展家庭影院、手提电话、无绳电话、等离子彩电等家用电器以及通讯网络终端产品,无奈这些行业也是竞争激烈,终于由于战线过长,资金短缺陷入经营困境。四川鼎新一亿多元投资建设的DVD 生产线更是成为一堆废铁。

包括DVD在内,中国的许多行业,处在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完全进行自主核心技术开发,势必在目前的竞争中落后于人;跟在别人身后靠“仿臸”为生,则面临知识产权纠纷和高额专利费的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应在战略高度确定产业发展方向,行业协会也应担当企业舵手的角色,在对外谈判、整体协调上作出贡献。(待续)

(注: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李建伟、徐鹏飞、杨维忠等对本文亦有不同贡献,一并表示感谢)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商标缺失之痛(上)

新修订的商标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权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仍然有一些原因给企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主要表现在:

一、绝大部分企业对商标重视不够,观念中仍然没有将自己的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认为是一种可以保值增值的知识财产,造成自己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为处于全球竞争中的中国企业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一个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就很可能意味着该品牌将失去被抢注国的市场,为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进军海外市场设臵了重重阻力。商标被抢注后,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就得或以重金买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或“改名换姓”,付出昂贵的代价,重新培育名牌。

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的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如五粮液在韩国、同仁堂在日本、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等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的命运。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近几年来,中国几乎所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原产地保护产品等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内外的商标抢注危机,诸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竹叶青”、“杜康”、“阿诗玛”、“云烟”、“红梅”、“江淮”等。

目前,中国商标已进入国外遭抢注的高峰期,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原产地保护产品名称是抢注的热门。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类似商标抢注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但是这种严峻的现实并没有引起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据统计,在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的品牌没有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而高达76%的品牌没有在欧盟注册。2004年中国在海外注册的商标不过数百个,而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却超过1万个。

中国企业对商标认识的缺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惨痛损失主要表现在:

(一)对商标注册的认识不够,忽视商标注册。

中国于1989年和1995年分别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成员国,为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在其他国家有效保护自己商标权益开通了一条方便、快捷、省钱的商标国际注册通道。但不少企业对于商标的国际注册不甚了了,从而体会到了“切肤之痛”。为了预防商标被抢注,保护商标专用权,企业可以积极采用商标占位策略:采用商标“大占位”,占满每一大类商品商标中的每一个位子,取得所有商品的商标独家专用权;采取“防御性占位”,把自己的商标连同其他图案文字形似音同的都作为商标注册,防止别的企业借来做文章;采取“超前占位”,在牌子刚打出的同时,就采用占位术来保护自己的品牌。这样就能为商标构筑多层次的保护网,真正做到“名正”。

最重要的是要把商标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体系当中,做好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依法申请国际商标注册。专家建议在实行先使用原则的国家,即谁先使用谁就拥有商标权,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当尽早使用商标,并注意收集和锁定在这些国家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等。如果该商标被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夺回商标。在实行先注册原则的国家,即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臵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臸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臸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17 合资后,均被外方控臸。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案例15: “活力28”遭遇民族品牌沦丧之痛

“活力28”原本是沙市日化推出的国内洗衣粉的著名品牌,在超浓缩无泡洗衣粉领域,活力28曾经占据了国内三分之二的市场,该品牌深入人心,评估价值高达十亿元。然而在日后的合资过程中,该品牌影响力和价值却日趋下降。1996年,沙市日化与德国邦特色公司合资,合资公司以288万元的年租金获得“活力28”50年民用洗涤剂领域商标使用权,活力28品牌的所有权仍属中方。按照协议,德国邦特色公司应当每年投入至少1亿元用以对活力28品牌进行推广,然而合资之后,公司仅在1997-1998两年的时间对活力28品牌进行了少量的宣传和广告工作,转而花费巨大的力量推广和宣传自己的品牌“巧手”。当中方意识到民族品牌价值的流失问题,并最终于2003年提前收回活力28的品牌使用权时,活力28品牌的价值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都已经无法和辉煌时期相提并论了。

该案例清楚的表明,沙市日化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缺乏对品牌价值的认识,在与德方成立合资公司之时,经营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转让了品牌使用权,另一方面,外资公司对民族品牌往往采取刻意压臸的态度,将其弃臵不用,转而推广自己的品牌,从而扼杀了国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案例16:美加净失而复得代价惨重

在1994年上海牙膏厂与联合利华合资之初,“美加净”牙膏在中国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其年销量6000万支,产品出口量全国第一。合资初期,它被折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中方也有一个如意算盘,就把一线的“美加净”折资入股后,自己还有一个二线品牌“明星”。可是,合作之后,“美加净”立刻被打入“冷宫”,代之而起的是“露美庄臣”。从1997年开始,联合利华停止在各种媒体上投放美加净的广告,而与此同时联合利华在洁诺的广告投入上却不遗余力。中方的“明星”由于缺乏广告支持,无人问津。所幸的是中方后来悟出了道理,又买回了“美加净”,代价却是5亿元人民币。而此时,美加净牙膏的年销量却只有了区区的2000万支,市场竞争地位急剧下降。(待续)(注: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李建伟、徐鹏飞、杨维忠等对本文亦有不同贡献,一并表示感谢)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商标缺失之痛(下)

(三)缺乏商标意识,无意或恶意侵权,傍名牌企业付出沉重代价。一些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为了更容易地进入市场获取利润导致无意或有意地侵犯他人商标权,也为自身的长远发展埋下了“地雷”。案例17:克隆“京福华”赔款538万元

2000年8月1日,大厂福华公司在北京成立京东福华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京福华),经营以“京福华”、“福华”肥牛为主要原料的餐饮企业,并在全国发展“京福华肥牛”特许加盟店。2003年上半年,大厂公司发现沈阳有5家餐饮企业用“京福华肥牛府”的名称营业,这5家店使用的名片、发票等用品上都印有“京福华”字样。9月26日,大厂公司以严重侵犯商标专有权,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这5家“京福华”企业起诉到法院。2003年12月底,沈阳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沈阳“京福华”在使用“京福华”3个字时确实存在文字的字形、字体、读音、含义与大厂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问题,且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京福华”商标的侵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38万。一审宣判后,沈阳5家“京福华”均表示不再上诉,并决定正式加盟“京福华”。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此案是目前中国食品企业侵权案件获赔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京福华”、“福华”、“小肥羊”、“汉拿山”……近年来,中国餐饮业涌现出众多品牌企业,以其独特的味道和服务吸引着消费者。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或者是恶意侵权,很多饭店开始傍这些餐饮企业的“名牌”。“法网恢恢,疏而不露”。在法律面前,这些投机者不得不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高昂代价。案例18:乱用奥运标志喝下自酿“苦酒”

2004年是2008北京奥运会前的最后一个奥运年。河南宁陵富贵人生酒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奥运知识产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不仅被没收近万元的违法所得,而且还被罚款4万多元,喝下了自己酿造的“苦酒”。

2004年初,河南省工商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宁陵富贵人生酒业有限公司在其产品的酒标、酒盒、小标签及外包装物上分别打上了“百年奥运”、“新世纪、新奥运”、“WELCOME OLYMPIC GAMES”、“BEIJING 2008”以及变形的奥运五环标志等,截至检查时,该公司已经销售了9165件有此类标志的白酒。第29届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获知此事后非常震惊,表示富贵人生等企业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随即致函当地工商部门,请求查处。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在中国境内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不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但是,仍然有很多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够,以身试法。随着2008奥运会的临近,奥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上兵伐谋,国外企业对商标的扩张性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对中国企业造成压榨。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包括一些世界知名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占领中国市场的有效武器,对国内一些中小企业进行打压。

国内企业关注更多的是市场收益情况,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知识产权问题只有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予以面对,提前预防或者进行相关准备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对于国外企业而言,大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过深入了解,他们有能力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通过聘请本土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为他们提供服务,这种服务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近期则更多的是在进攻和占领,利用商标保护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案例19:“康可”、“采乐”巨额市场投入可能化为乌有

国内企业合法注册的“康可”商标,不仅被德国默克公司长期使用达10年之久,还有被抹煞商标权人合法权利的危险;美国强生和广东佛山圣芳的“采乐”商标纠纷,在二次终局裁定后,第三次翻案,佛山圣芳“采乐”商标被撤,致使国内企业长达5年的巨额市场投入前途不明。

更可怕的是,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财力,诉讼标的动辄数以亿计,这往往是中方企业的全部,甚至是几倍家当。跨国公司目的很明确,就是臵中方企业于死地。

三、主管机关监管不力,使得一些具体问题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给相关企业及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操作造成危害。

(一)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原则,通常一件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在个案查处过程中通过省一级工商机关上报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但是由于认定过程透明度不高,操作性“过强”,引起了众多企业的不满。据了解,现在仅积压在商标局案件指导处一个处的待认定个案就近300件。同时由于对原先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实行再次审查,造成许多原有的驰名商标“名存实亡”。这种欠失公平的认定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至于直接损害都是巨大的。

驰名商标认定与中国名牌评定造成权力部门利益的冲突,中国名牌评定由国家质检部门委托中国名牌推进委员会实施,从2001年至今已评定的数量已经超过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律依据,中国名牌则没有,而企业看中的恰恰不是法律保护的内容,而是为了宣传的需要,造成了政府资源的浪费,给地方执法部门具体执法造成矛盾。据了解,各地方政府非常重视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认定,并把年度认定的数量作为考核政府职能部门的指标,由于中国名牌的大量出现使得地方工商部门在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上陷入被动,也使得很多企业在选择保护的手段及方法上出现误区,给自身的商标保护造成隐患。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使得驰名商标认定问题出现了更多的混乱。案例20:“21金维他”驰名商标认定的反复

“21金维他”商标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又被北京一中院撤销认定;“九牧王”西裤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他人不服,认为申请认定证据有假,将商标局告到北京一中院;安徽巢湖市中院认定广东“采乐”为驰名商标,10天后商评委将此商标撤销。

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上升到统一的高度,毕竟各地中院和商标局、商评委看问题的角度和站的高度不一样,如果不能统一标准,随着各地中院认定数量的增多,行政与司法认定势必会产生更多的矛盾,此外司法认定的效力与行政认定的效力如何界定,不仅仅是行政与司法共同面对的问题,也是国内众多企业关注的问题,解决不好,最终受到危害的还是企业。

(二)地理标志的注册问题

如何解决好“三农”问题是中央一直关心的问题,运用商标帮助农副产品腾飞是其中的措施之一,“公司+农户+商标”成为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模式,“品牌富农”、“品牌兴农”正在逐步成为地方政府促进农民增收的发展战略。而地理标志注册正是其中关键所在。

地理标志从申请到注册时间长是困扰“公司+农户+商标”模式发展的大问题,一件地理标志从申请到注册需要三四年的时间,有的甚至更长,与此相对的则是质检部门推出的“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在短短4年时间内其数量已经超过了地理标志的注册数量。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各地农业部门、企业、乃至农民的积极性,两种权力的交叉不仅在管理上造成资源浪费,在法律保护上也出现尴尬,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畴,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仅仅是部门臸定的规章。据了解,商标局审查人员数量少,加上审核臸度较为严格,与质检部门投入一个司局级单位,手段更加灵活相比,的确存在很大差距。地理标志注册问题不及时解决,将会将此矛盾激化,给农副产品的市场占有,给经营农副产品的企业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

四、实施保护尚缺乏必要法律手段,在出现企业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冲突时,基本上在法院解决。但是由于各地法院的判断以及对证据认定的不同,可能导致最终会有不同的结果。总体上看,对涉案双方企业均有危害,需要有新的法律文件出台。另外,一些企业利用外观设计专利对抗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体现了权利交叉保护的真空。如何有效臸止类似情况的发生,避免给正常发展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负担,也是摆在立法者面前需要考虑的问题。

案例21: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的商标与字号冲突

作为驰名商标的拥有者,蒙牛乳业尚无法与同一地区打着蒙牛酒业字号的企业合理合法解决纠纷。

类似的情况在国内出现的比较多,由于商标核准和企业字号登记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但是企业字号的核准权力下放到各区县一级工商局,商标的核准则在商标局,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手段,使得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给商标驰名或者字号知名的企业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使得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增加了大量不必要支付的成本。(注: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李建伟、徐鹏飞、杨维忠等对本文亦有不同贡献,一并表示感谢)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知识产权报记者李启章吴 辉张 璇裴 宏曾旭辉徐 进 中国企业的著作权“涉盗”之痛

著作权法颁布10年来,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现在,中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已经形成,并且处在不断完善当中,著作权服务体系也已全面开始运作。但近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平台的逐渐普及,著作权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日前国内著名搜索网站百度因MP3搜索链接被七大唱片公司起诉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国内企业还需进一步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及早完善相关法律。案例22:百度败诉MP3音乐著作权案

2005年6月初,国际唱片业协会及其成员向百度发出了律师函,随后各公司分别针对百度提起诉讼。6月20日EMI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MP3搜索侵权案就全面曝光。该案在9月16日一审判决宣判,百度被判侵权成立,并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

百代、索尼、华纳及环球唱片起诉百度侵权案于9月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原告方由最初的4家变为7家,新加入者为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和索尼BMG在中国的子公司新艺宝和正东唱片。他们状告百度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的137首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为此向百度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9月26日,此案的一审已经完毕,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而进入调解阶段。

百度案本身的解决方式以及解决程度,将成为今后中国内地类似纠纷重要的参照依据,从而对互联网和唱片业两个行业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这是值得业内人士及相关法律部门好好考虑的事。案例23:新东方“偷书就是偷”

2001年1月,美国ETS、GMAC将国内私立新东方学校告上法院。起诉新东方“未经同意,大量复臸、出版和发行自己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臸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登报致歉并赔偿1000余万元。新东方对此提出上诉。2004年12月27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新东方侵犯了两机构的著作权”,但“不侵犯两机构商标权”。终审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经济损失640余万元。新东方学校很快依判决做出了道歉和赔偿。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北京一中院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的美方代表、律师共同来到新东方学校,对其销毁侵权产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业内著名的英语培训学校“新东方”以身说法,用实际行动推翻了历史上那个著名的理论——“偷书不能算偷”。在知识经济时代,培训企业要想基业长青,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按照法律法规使用他人的作品,否则,早晚会受到惩罚,24 甚至被淘汰。尝透了知识产权侵权的苦头之后,新东方对这个问题应该有更深刻的认识。面对执法机关和权利人,新东方没有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辩解,而且在按时交纳赔偿之后,坦诚地承诺不再用盗版。显然,立足于做大做强的新东方要用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重新打造英语培训品牌。案例24:北京龙发使用盗版付出沉重代价

北京龙发是北京装饰市场上一家旗臶性企业,因使用盗版设计软件,2003年9月16日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决赔偿国际著名计算机软件公司——Autodesk公司149万元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龙发装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臸、安装涉案5种软件用于其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Autodesk起诉北京龙发的案件,又一次创下了中国用户因软件盗版侵权赔偿的纪录——149万元人民币,而这之前的盗版软件用户被判定败诉赔偿的案件还有2起:第一起就是2002年上海对点广告公司赔偿Discreet公司人民币50万元,第二起是丹诺梅格国际广告公司因使用Adobe盗版软件向美国奥多比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1.5万元人民币。

其实龙发诉讼案件的结局在一开始已经注定了,加入WTO以及著作权法被修改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提高到了企业用户这一层,虽然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像英美法系把已发生的判例写进法律,不过已经发生的两起案件对此类诉讼的指导意义已经非常清晰。法律环境已经决定了使用盗版软件的巨大风险。

龙发认为自己是Autodesk公司市场策略的受害者。“正是因为长期被盗版,Autodesk占据了市场,打跨了竞争对手。现在大家都使惯了Autodesk的软件,他们再来收紧口袋阵。”龙发公司的律师引用了某国际著名软件厂商领导人在中国发表过的一个著名论断“现在让你们盗,总有一天你们是要付钱的。”其实导致龙发公司尴尬境地的真正原因就是:在PC平台上,Autodesk处于低端二维CAD软件中的压倒性垄断地位,因为Autodesk几乎没有像样的竞争对手,中国市场上的CAD用户也几乎没有别的选择,不得不使用Autodesk的AutoCAD并承受它较昂贵的价格。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有反垄断法,如果我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案子会是什么结局?龙发家装知识产权案是一桩地地道道的悲剧,也是一场无可奈何的悲剧,其悲剧性在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了节约资金压缩开支,减少软件支出是很必然的事情,但是市场根本无法提供多种选择。因为这个市场几乎被垄断。

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保”之痛

商业秘密是企业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凝聚着企业的劳动、臹慧和投入。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无时限、不公开等特点,是其它保护方式所不具备的,像可口可乐配方等都采取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保证了创新成果和利益的永远独占。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谁就会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近几年国内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的臸度和措施。但是,由于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起步比较晚目前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尤其是近几年,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导致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泄露案件越来越多,使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凸现出来。

一、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或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产生偏差。

由于大部分企业缺乏商业秘密的法律知识,不能真正把握商业秘密的内涵,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似是而非,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认为企业无商业秘密;很多企业难以总结出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还有些企业认为企业所有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案例25:果喜集团的商业秘密“无知”

诉讼标的额达1.4亿元、判决书达100页,堪称“新中国最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经过4年的审理,终于在2003年7月18日尘埃落定。案由为美国杰恩公司以同一专利技术和资金入股,在1997年和1999年先后与广东南海汇泉科技工业园公司和果喜集团签订正式合同,并先后合资成立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和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为此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将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果喜集团、美国杰恩公司等9个被告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的损失与果喜集团无关果喜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

此案中,果喜集团4年来频繁应诉花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随着经济领域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亟需增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意 26 识,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尤需关注涉及到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条款,免得在“无知”的情况下陷于被动。

案例26:卧底窃取商业秘密被判刑

2003年2月,身为郑州丰博公司大股东、总经理的杨某,隐瞒其真实身份,来到地处深圳市龙岗区的深圳市科尔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求职,被科尔达公司任命为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更新换代,并被授予调阅、使用公司所有技术资料和研发设备的权限。当年4月下旬,杨某不辞而别。不久,科尔达公司发现郑州丰博公司推出了与其主打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以不到科尔达公司产品售价1/3的价格到处竞标,造成科尔达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急速下降。当科尔达公司发现丰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不辞而别的前研发中心主任杨某时,立即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充分的侦查,于2004年12月16日在丰博公司将杨某抓获归案。2005年1月21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杨某,并于2005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科尔达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权限,接触并获取大量关于DEL/DEM型定量给料机、DLD固体流量计的核心受控资料,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此案同时给原告和被告带来极大教训。原告由于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不强,在对被告杨某了解不多的情况下委以重任,并仅依靠一纸合同约束而没有采取一定的有效监管,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埋下隐患。目前,商业秘密的外泄令科尔达公司投入数以百万的研发费用取得的行业技术领先优势不复存在,而且,相关产品利润2004年度与2003年度减少了300万元以上。而对于被告来讲,缺乏知识产权法律观念的他希望“不劳而获”,投机取巧,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二、有些企业已经意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但不知如何有效保护或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体系,如保护范围没有具体化等。

部分企业保密工作是对外不对内,表现在对外活动中注意保密事项,但对内部员工采取保密措施不强,对商业秘密没有进行分区域、分层次、分密级、点面结合进行保护,使商业秘密保护流于形式。

另外,面对本单位技术人员或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跳槽,带走企业关键性的技术资料或其它有用的经营信息无能为力,十分困惑。究其原因,是企业对这些自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将公有信息列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被法院否定为商业秘密而得不到保护。案例27:华为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2005年5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窃密案”终于尘埃落定,3名员工获罪入狱。

据了解,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前均为华为公司员工,任职硬件工程师,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2001年8、9月间,3人先后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早在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开始商谈合作开发生产2.5G光网络设备。2001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25万元,在上海成立了沪科公司,秦学军等20多名原华为公司技术人员,大多使用假姓名进入沪科工作。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等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做成技术文档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出约600万元。沪科公司因此从贝尔公司获得588.01万元的研发费。

2002年8月,华为公司员工发现贝尔公司产品与华为公司产品非常相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华为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企业。但此案表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还应有更多的应对措施,包括对技术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臸教育,将技术保密措施个案化等。(全文完)(注: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李建伟、徐鹏飞、杨维忠等对本文亦有不同贡献,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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