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程序_黑龙江省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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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一、目的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检测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有序地进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三、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为:业务受理、计划编制、任务下达、前期准备、现场检验、报告编制、报告审批、报告发放、报告存档,具体过程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流程图(附录)。按照以上流程,检验检测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确定如下。
(一)业务受理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综合业务部门设立窗口或专人,接受用户提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申请。
2、审核用户申请的检验检测业务。一是审核检验业务是否属于本检验机构资质和省局授权范围;二是对制造监督检验审核制造许可证,对安装监督检验审核产品制造厂家制造许可证和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对定期检验审核设备的注册登记情况。对符合要求
4、检验人员按相关检验规则要求,备齐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测工具。检验仪器设备和检测工具的精度要满足检验工作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检验人员备齐相应的现场检验记录表、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以及相关法规、标准等参考资料。
6、检验人员备齐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服、防护鞋、手套及相关防尘、防毒、防辐射、绝缘隔热等防护用品)和检验检测现场警示牌。
7、检验部门负责人在检验人员出发前,对检验人员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现场检验检测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检验人员廉洁、高效、高质量地完成检验任务,并做好对用户的服务指导工作。
(五)现场检验
1、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后,与用户代表取得联系,说明来意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大概过程。
2、检验人员向用户说明需要配合的有关事宜,例如:明确检验过程的用户协同代表,提供受检设备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落实相关辅助配合工作等。
3、检验人员对受检设备状况和周边环境进行确认,对不具备检验条件且不能在短时间内整改的,检验人员可中止检验,并会同用户商定解决办法,重新约定检验时间。对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检
间,以及相关要求和规定。
(2)对不需复检确认的一般性问题,以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告知用户整改要求、完成时限,以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报送要求。
(3)对必须复检确认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告知用户整改要求、完成时限,并约定复检时间。
(4)对经复检仍达不到合格的,检验人员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的报告。其现场检验记录、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及复检记录与报告一并报本机构分管领导审批。
(5)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要求,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上报当地监察机构。
(6)对危及安全使用且无可靠监护措施的,在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中明确建议用户停止使用,并立即向检验机构分管领导报告,确认必须停用的,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7)检验人员及时汇总检验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填报检验案例报告。
(六)报告编制
1、检验人员对现场检验的相关记录和材料进行整理。在整理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对现场检验原始记录进行修改;遇到特殊情况,确须修改的,一律采用划改方式,并注明修改日期和修改人姓名。
2、检验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现场检验的相关记录和材料,3、检验机构综合业务部门通知用户领取报告,并向用户说明领取要求。逾期未领取报告的,综合业务部门应向检验部门(室或组)反馈,由现场检验的检验人员催促用户领取。
4、用户派人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检验报告发放记录表上签字后,领取报告。
(九)报告存档
1、综合业务部门以单台(套、条)设备为单位,对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整改通知单(书)、工作联系单、整改结果见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等纸质材料,进行整理并存档保存。在对纸质材料进行存档保存的同时,要对相关材料的电子版用专用存储器备份保存。纸质及电子的档案保存时间按照相关规程规定执行。
2、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档案存放的相关设备设施,建立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存档、登记、查阅、复制、到期销毁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检验报告档案材料管理工作,防止档案材料损坏、丢失、更改和不恰当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本程序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在本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制定本机构的工作程序。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不同特种类别设备、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检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