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试行)(材料)_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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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试行)
(2000年4月8日安徽省律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种类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分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两种。
第三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费。凡领取律师执业证并经年检注册的律师均应交纳律协会费。个人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地、市、县(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师个人会费300元交省律师协会,100元交地、市律师协会。
(二)团体会费。团体会费收取对象为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并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
团体会费交纳标准为:
1、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得每所每年40000元;
2、省辖市和地区直属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6000元;
3、县、县级市、市辖区所属律师事务所每年每年3000元;
4、国务院和省政府划定为贫困县所属律师事务所每年每年2000元。
年检注册起始时间不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减半交纳团体会费。
第四条收缴办法
律师协会会费按年度收缴。地、市、县、区律师事务所会费分别由各地、市律师协会在每年年检注册前,汇总本地应交省律协会费总额,统交省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会费直接上交省律协。
第五条 各地、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当地律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团体会费收缴办法(收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2、3、4项规定的标准),并报省律协备案。
第六条全省律师应交的全国律协会费不再另行收取,由省律师协会从所收取的会费中按规定上交。
第七条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律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试行)(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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