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单(房屋赠与)_房屋赠与税费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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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登记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5、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三、委托及公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 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中转移登记中的赠与申请人 应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3、房屋赠与时赠与人(自然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所提供的委托书应公证。
4、港澳台的委托书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 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5、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五、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权人中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的协议。
六、证明文件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七、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八、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单位法人);
3、书写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