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对反垄断法的几个认识误区_对大学的几个认识误区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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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对反垄断法的几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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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荆林波近日撰文指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它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社会上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定位和功能还存在认识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

误区一:反垄断法不适合作为经济领域根本法。在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一般被置于“经济宪法”地位。我国反垄断法具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职能,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律。

误区二:反垄断法的效力仅限于国内。反垄断法虽属国内法,但它具有域外管辖权,其效力不仅限于国内,而且适用于在国外产生但损害我国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误区三:反垄断法主要针对非国有企业并购案件。我国确实存在某些国有企业在重组合并过程中绕开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自行其是的现象,但反垄断法绝非“只反民企,不反国企”。

误区四:我国实施反垄断法过于超前。虽然我国经济集中度低,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实施反垄断法也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有效手段,且有利于促进垄断行业改革,鼓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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