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_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3〕173号 签发人: 檀润华

关于下发《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冀教学〔2012〕11号),我校结合研究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

研究生学籍管理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切身利益,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切实组织好对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并严格遵守。

附:1.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 3.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不能如期进行注册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导师签字,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学生注册及交费结果于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考 勤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一周以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一周以上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不能超过一个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课论,并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课堂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指定人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7学分,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9学分,其中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定向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其中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制为2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最长不超过一年。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给休学证明。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四)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决定送交两周仍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依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符合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提前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并成绩优异,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1.5年(含休学)毕业,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一般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含休学)毕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

附件2: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

暂行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原则上要求研究生毕业专业与录取专业一致,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确因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或导师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入学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换导师,如确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申请转导师。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规定仅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转专业的研究生其培养年限原则上按原专业入学时间计算。转专业的研究生一般按原专业入学所推算的规定时间进行中期考核,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考核申请。

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定向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类型专业的。第四条 转专业的范围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转导师办理程序

(一)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并填写《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

(二)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导师。若更换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新导师人选。

(三)相关导师、学科、学院签署意见。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导师的,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所在学院提交签署意见的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时,已按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要求通过全部课程的考试,且学位课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不含重修重考),中期考核成绩优秀。

(三)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时,已通过四次学术报告和学位论文中期报告。

(四)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时,除应当满足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发表三篇SCI二区以上期刊或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并且所有论文的内容应当与其所提交的学位论文紧密相关。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我已认真阅读以上《学籍管理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承诺人: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学籍 河北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学籍 河北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