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宣传简要材料_失业保险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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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政策简要材料
一、慢性病门诊
1、可申报病种:
结核病、晚期癌症、高血压三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慢性病毒性肝炎、血友病、红斑狼疮。
2、办理申请:
符合上述慢性病门诊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在每年12月份将《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门诊申报表》、检验报告、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复印件报分局劳资科。次年1月十堰市医保局收齐相关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5月份于十堰医保网上公示后执行。
3、补助标准:
晚期癌症400元/月,结核病200元/月,高血压三期200元/月,中风后遗症200元/月,冠心病200元/月,重症糖尿病200元/月,慢性病毒性肝炎300元/月,血友病400元/月,红斑狼疮400元/月,肾透析500元/次。肾移植术后抗排,根据病情确定。
二、异地安置
1、办理申请:
长期居住异地的教职工,可在居住地选择2-3家不同级别医院(三甲、二甲、社区医院各一家),作为本人就诊的定点医院,填写《异地安置审批表》一式三份,每年12月份上报分局劳资科,分局劳资科汇总后报十堰市医保局核定科申请备案。
教职工因家庭住址变更,需要更换定点医院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2、审批:
十堰市医保局在每年的1月份审批一次,批复以后即可享受异地安置待遇。
3、住院费用报销:
在异地所选择的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本市住院相同待遇进行报销。报销时备齐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异地安置审批表》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将这些材料直接送到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进行报销。
4、个人账户资金发放: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发放,一般在每年4-5月份进行。通常由分局财务科将个人账户资金发放至各单位,相关人员可到各单位财会领取。(上一年度产生住院报销的异地安置人员,不在本次发放之列,个人账户资金累计到下一年发放)
5、其它情况:
异地安置人员若因外出在外地突发疾病,不能在所申报的医院住院的急诊患者,必须向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提交文字材料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直接向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提交申请。报销
时除提供第3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经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同意的急诊备案材料。私自在非申报地医院里住院产生的费用自理。
6、异地安置人员慢性病门诊的取药
经批准为慢性病门诊的异地安置人员,可以在本人异地安置审批表中的医院里拿药,每个月拿当月的标准,以发票上日期为准,过期作废。每年12月底之前,凭发票、开药的处方、《异地安置审批表》复印件,到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报销。
三、大病救助:
教职工因病住院,一个年度,医保范围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支付80%。每参保满一年大病救助上限增加5万元。
四、住院二次补偿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每个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救助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部分,进行二次补偿。其中,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3000至10000元的费用再报销45%;个人负担10000至20000元的费用再报销50%;个人负担20000元以上的费用再报销55%。此外,分局还为每位教职工投保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即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二次补偿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费用再按90%比例进行补助。所有这些补助,都是在医保系统内自动完成,个人不需要上交任何单据。补助费用的发放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通常由分局财务科将报销费用发放至各校,相关人员可到各校财会领取。
五、其它情况:
非异地安置人员在外地突发疾病且急诊住院的,需在三日内向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提出急诊备案的文字材料。报销时需备齐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经过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同意的急诊备案材料、医保卡复印件,直接到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进行报销。平诊住院费用自理。
六、医保关系转移:
1、新增人员:
新招录和调入人员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关系,办理时需向分局劳资科上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2张和医保卡工本费21元。(当年未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还需上交10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2、辞职、调出人员:
相关人员同样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关系,办理时需向分局劳资科上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1份。
遇有政策需要咨询的,除和劳资科联系外,还可以直接和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联系。联系电话:8629015
七、失业保险:
1、缴纳:
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保险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百分之二缴纳。
2、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手续办理: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时限及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其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