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工商业联合会乡镇分会会费收缴办法(草案)_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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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分会
会员交纳会费实施细则(草案)
(2011年10月日第一届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交纳会费修订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工商联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会费用于开展会务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
1、企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
2、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500元;
原工商业者以及因工作需要加入工商联的会员可不交纳会费。
分会可接受企业、会员的捐赠。
第三条 新入会的会员须在入会时按标准一次性交清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计缴,每年第一季度为交纳会费时间,会员向所在乡镇分会交纳,分会收缴情况上报县工商联。
第五条 企业会员交纳会费,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可税前列支。
第六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还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分会秘书长负责设立专门帐户和收支帐目。会费年度节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分会设立会费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县工商联报告,换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桃源县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桃源县工商业联合会乡镇分会会费收缴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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