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与保护 论文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与保护 论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论生物技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摘要】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分享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

家之间产生利益分歧,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地位,这主

要归因于生物技术研发的特殊性、遗传资源分布的不均

衡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传统、国际法律制度的冲突等

因素。为了生物技术和遗传资源的持续发展,知识产权

制度应重申其社会公益价值,生物技术的权利保护规则

应得以完善,发展中国家的应有权利应得到尊重。

【关键词】 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冲突;生物遗传资源

【正文】

一、生物技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国家间的利益争夺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步履维艰的实质原因,这源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传统、发达国家的现行政策以及与生物技术有关的国际公约的现行规定。

(一)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理念不同于发达国家

西方法律体系有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传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是一个自由经济体系的基石,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却有着与此完全不同的法律理念和文化差异。有的发展中国

家视知识产权为集体财产或公共产品,而且认为专利不应该授予属于公共领域的产品或方法。因此专利——赋予发明人对其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就很难在知识产权不被重视的法律体系内得到承认和保护。从历史上看,发展中国家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殖民地政府及跨国公司的利益。他们的理由是:发展中国家的专利主要授予了外国人,所以这些法律主要有益于外国经济。生物技术专利更是如此,一种产品可以控制一类市场,且主要控制于发达国家手中,专利保护垄断产品,进而使得价格高出竞争水平,发展中国家无力购买。即便发达国家一再声称侵权不能给侵权国家带来真正的经济利益,发展中国家仍然坚信剽

窃知识产权能促进其经济发展。

(二)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增强

有学者指出,Trips协议不能充分保护诸如生物技术等非传统知识产权口],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跨国公司游说要删除TRIB8第27条关于可获专利的限制性条款HJ,除此之外,发达国家还采取其他方法来强化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1.价格控制机制

如果发展中国家担心授予生物技术以专利会抬高产品价格,发达国家就采用价格控制机制,而不直接限制专利保护。如果专利持有人能够实现合理的投资回报,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将不会受阻。然而若没有足够的价格回报,公司将不会把最新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回顾价格控制的历史,价格控制机制不可能给专利持有人以足够投资回报,其直接结果便是发达国家的公司将不会实施这种技术让。

2.严格限制强制许可

虽然Trips协议允许强制许可专利,但也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一些限制条件本可以放宽解释,以作为换取发展中国家加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妥协条件。然而,在谈判Trips协议时,发达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对强制许可做出严格限制,他们不可能同意放宽对强制许可限制条件的解释。

二、生物技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缺憾

现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过分强调了知识产权的私有性,而轻视了知识产权的公益价值,发达国家掌控着大量的知识产权并自行制定相关规则,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生物技术方面更是如此,发展中国家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一)漠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中,不管是国内专利法还是知识产权国际文件,均规定授予专利的条件仅仅是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材料来源不是可专利性的要件,因而专利审查机关可以不考虑生物技术的基因来源。专利是一种智力活动的结果,但生物技术的产生不单单是智力活动的结果,它还需要一定的物质和信息作为基础,即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和本土的传统知识。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了其中的不公平性,他们认为,发达国家自由地、甚至毫无代价地使

用或窃取基因等生物遗传资源及本土传统知识,同时还要求发展中国家停止“盗用”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因为生物技术中至少有部分知识产权是以“生物海盗”的方式取得的生物基因和本土知识为基础的。其次,发展中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唯一目的仅仅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而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土著居民的利益。无从体现对土著居民几代人通过不断的积累所形成的集体创造成果的回报,传统的农业创新及生物多样性基因不吻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不予保护,而被发达国家掠走。然而,发达国家经过生物技术改良的农作物,却被知识产权保护之盾把发展中国家挡在了门外。一言以蔽之,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对发达国家有步骤地侵占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束手无策,对发展中国家要求生物技术惠益分享的呼声却置若罔闻。

(二)拉大发展差距

发达国家掌握着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生物技术,占全球专利数量的绝对份额,是知识产品的主要出口国,而发展中国家则大多是净进口国,这就使原本就已经存在的经济差距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之下继续扩大。首先,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优势不能在现行专利申请中得以体现,也不能获得使用专利的优惠。其次,高标准的专利保护规则,提高了发展中国家技术输入的成本。惊人的财富将以生物技术产品为载体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昔日赤裸裸的财富掠夺演变为今日“合法”的财富“流转”。

(三)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生物技术的发展

发达国家提出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有其必然的道理,那就是能够保障生物技术专利权利人的利益,激励生物技术的不断创新,否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生物技术的自我研发。然而,目前的情况是生物技术主要由发达国家控制着,而且正通过同贸易挂钩的方式(如Trips协议)来要挟发展中国家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增加发展中国家获取生物技术的难度,限制发展中国家分享生物技术并自我研发。

三、生物技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和谐发展

知识产权的过度私有化会影响其公益价值的实现,生物技术专利的申请忽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基础作用有悖于常理,保护标准的划一性不符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基于此,将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度内,南北双方共同来努力构建和谐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发达国家应承担应有的责任

把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责任推向企业,这固然可以,因为企业也应该负担社会责任。但企业的主要责任不在于促进为社会的整体福利,而是为其股民负责。因此,政府应履行如下责任:建立生物技术转让的公共基金或国际资金机制TRIPs协议第66条第2款明确指出:“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域内企业及单位发展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转让,以使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能造就良好、有效的技术基础。”但是,技术并非免费产品、也非公共产品,需要投人大量的资金去研制;如果他人要获取技术,技术的所有权人必须获得补偿。

(二)发展中国家应自我努力

发展中国家首先应该逐渐转变传统的法律理念,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利用自足的生物资源优势,逐渐建立起生物技术研发的基础设施和人才资源,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技术。同时,发展中国家不能寄希望于发达国家会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和特殊情况而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做出让步,而需要自力更生,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游戏规则,并在新规则的制定中发挥积极的影响力,不应再是仅仅进行呼吁和寻求对话。发展中国家以此来扭转“边缘化”的被动地位,以各种优势和智慧与发达国家抗衡。

(三)重塑生物技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1.重申知识产权价值,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尺度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制度的一种,它通过确认知识财产的私有化规则,具体决定知识财产的分配和使用。其最终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这样的分配使社会财富最大化,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发达国家所实施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已背离了这一目标,而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重视个人利益保护而忽视社会利益。如前所述,生物技术与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不可分割性,生物技术已经越来越与全球的生态安全、农业发展、温饱问题以及人类生存健康问题联系在一起。生物技术高标准保护,实质上就等于垄断和控制新技术的传播,这显然是对发展中国家权益的极大漠视,是对生物技术社会效益的巨大浪费,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亵渎,是对公平与正义理念的公然挑衅。协调国家问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冲突,在专利持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寻求和保障权利行使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对知识产

权给予合理的保护,这才是2l世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定位。

2.重视生物资源价值,拓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1)国际社会应该通过制度和行动鼓励发展中国家保护其生物资源。比如,绝对禁止生物物种贸易可能使资源国忽视生物资源价值,降低保护资源的积极性。所以为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见,对生物资源贸易最好是在一定限度内予以限制(而非禁止),使资源国能够在贸易中获取利益,刺激他们保护资源的积极性,这样既能保护发展中国家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不被发达国家随便窃取,进而促使发达国家保护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国际社会需要拓宽国家或人民对其生物资源的财产权利。具体来讲,对生物资源利用方面的本土信息的价值,国际社会有必要为其创设知识产权。现代知识产权法不承认附着在自然基因资源上的相关信息的权利,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利益损失,因为这些珍贵的信息虽然非个人所创造但也是几代人努力的智慧成果;同时长此以往因其权利得不到承认而丧失保护信息的积极性,这不但对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是一种损失,对人类也是一种巨大浪费。综上所述,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多种因素和各方利益,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携起手来构建一套合理合情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如何找到一种适中的办法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促进技术革新,同时又能够顾及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帮助和激励发展中国家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技术,是一个时代的问题,这需要发达国家的义务性支持,更需要发展中国家自己努力。

【参考文献】

[1]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知识产权报,2001—11一01.

[2] Mark Greenberg,Recent Developments in Latin American Intellectual

Law,1993.

[3]Michael L.Dome,TRIPs and Intema60nai Intellectual1994.

[4]冯沽茎.公共健康危机与WTO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与保护 论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与保护 论文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生物技术 知识产权 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生物技术 知识产权 论文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