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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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一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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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二
20xx年春节即将来临,翻车机项目和检修楼项目已暂时停工,为保证春节停工期间工地安全,特提出以下安全保证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停工期间,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电厂的防火规定和现场的防火制度。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值班室使用取暖设施时要有专人看管,禁止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取暖,禁止在取暖设施附近堆放易燃物,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二、停工期间要确保用电安全,除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应及时关断上锁,并应定期检查配电设施是否损坏。
三、停工期间要确保重要设施安全,要加强塔吊、脚手架及基坑稳定性检查,一旦发生设施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隔离警示措施,防止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三、停工期间,各工地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工地重点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施工现场和办公区的安全隐患,做好防盗、防火、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组织抢救和处置,并及时向侯马热电分公司值长汇报(电话xxxxxxx)。
四、春节期间,热电公司值班人员将随时对工地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无人值班的现象每次处罚500元。请各单位在2月4日前将春节值班人员名单及电话报至生技部、安环部。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三
望海学校师生用水、用电安全制度
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在校师生的安全,合理用水、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应配备兼职的'水电工(朱秀瑜、王振波)并落实责任,对校园内出现的水电隐患要及时维修、处理。
二、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正确用水、用电,节约水电,及时开关教室内电灯、饮水机,放学后,及时切断教室电源。
三、除电灯、饮水机开关外,教室、办公室及其它校园内一切公共场所有电器设备的地方,绝对禁止学生开启。
四、学校电器设备必须设有安全保护措施,万一发生漏电事故时,必须确保师生生命的安全不受威胁。
五、学生饮用水应通过正规的厂家渠道供应,确保学生饮用水的安全,应与供水厂家签订责任书。
六、严禁住校学生在寝室使用“热得快”、蜡烛,安装床上灯,安装使用交流电的录音机等自备的电器。遇到电路故障,发生断电情况,学生要报告老师请电工修理,不要自作主张进行线路维修。
七、打扫卫生要注意安全和保护电器,切忌用湿布去抹电线和日光灯管、电扇上的灰尘,如果有必要进行彻底清扫,也要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
九、空中架有电缆、电线,不要在下面放风筝和进行球类活动,不要高抛物体。
1、配电、水房是学校师生教学、生活用电、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管理好二房。
2、严格实行值班、定期检查制度,常年保证机械运行性能良好,确保学校供水、供电正常,预防停电、停水事故的发生。
3、非工作人员不准带入该两房内,不准他人随便摆弄供电、供水设备,注意保养、爱护公物。
4、房内保持整洁有序,门窗防护设施完好,专人负责关锁门窗。
5、配电房按规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定期检查性能,学会使用,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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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四
(二)狠抓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水保障能力。保障城市供水是自来水工作的第一要务,加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是提升供水保障能力的根本前提。
(三)创新管理,提升供水服务档次。创新是动力之源、跨越之路。公司把创新带动作为供水事业发展的动力,注重设备创新,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供水服务档次。
一是积极探索用水计量新模式,推广使用智能化水表。智能化水表作为现代供水发展的趋势。该水表采用的是反射式光电传感技术,直接读取窗口值,使数据采集万无一失,计量更加准确。在xxx、xx等小区成功推广使用智能化水表的基础上,xxxx年,完成了盛世佳园、学府大道、华创首府等小区的智能化水表安装,累计推广使用智能化水表xx多户。
二是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平台。随着我县城市综合提升工程的大力实施,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力度的加大,各商住小区相继开发建设。为保证高层建筑正常用水,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今年xx月份,协调县城各商住小区和xxxx(集团)召开了由各商住小区、二次供水设备厂家及周边市、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管理研讨会,对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时,我们根据县城商住小区开发建设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公司编制并设计了xx县二次供水运行平台管理系统,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远程控制管理。
目前,我们已成功对xx、xxx等小区高层二次供水进行了无线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并购置了二次供水设备专用发电机,确保了各商住小区的xx小时不间断供水。
(四)打破服务界限,解决农村用水难题。打破城市自来水只为城市服务的界限,围绕高质量服务,立足特色打造品牌,着力解决农村居民用水难题。
一是破解县城及周边农村用水难题。针对城中村及周边农村居民长期饮用未经处理的浅井水,水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xxxx年,先后完成了坑李家、候窑、五眼井等县城周边xx余户农村居民的通水任务。
二是以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为目标,不断加大对周边乡镇供水。xxxx年,通过与水利部门沟通协调,科学运作、积极作为,全面接管了城关镇和xx镇的村村通自来水工作,实现城市供水向周边农村的有效辐射。止目前,已完成了城关镇八寨、高庄等村6余户,xxx镇等xx个村xx多户居民的自来水安装和通水安装任务;铺设了xx镇顺河路、新北环等路段的供水主干管道;完成了xx镇申新泰富等企业的管道安装和通水任务;完成了xx镇水厂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
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五
一、加大教育整顿力度,提高队伍素质。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和市局提出的木材检查站“三严四规范”专题教育整顿活动,加快木材检查站建设,进一步规范木材检查站的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县局安排,我们结合“三严四规范”教育整顿活动,加大教育整顿力度,在基层木材检查站继续开展了为期一个月以“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纪律”三整顿要求和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为主题的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按照xx局长在专项教育整顿动员大会上的部署,我们首先是组织检查站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其次是深入到各基层木材检查站找人谈心问话,开展民主生活会,以理想信念、组织纪律、工作作风为主题开展大讨论,从而使思想上彻底扭转过去那种贪图一时利益不顾大局的错误的价值观,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三是以县局和县检察院七月二十二日举办的法制讲座作为主题,在检查站中开展正面警视教育,并落实县局“一案一整改”实施方案。四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勤政廉洁的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依法行政和服务的意识,树立勤政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五是认真抓好检查站队伍的学习培训,平时要求木材检查人员以自学为主学习林业政策、林业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今年我站还组织了两次较大集中学习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率达到99。
二、加强组织纪律整顿,净化执法环境
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基层检查站的组织纪律整顿,今年上半年,通过对各基层检查站的几次突击检查,发现部分检查人员存在纪律松懈,思想意识淡薄,不遵守请销假制度、不遵守上班制度、漏岗脱岗、检查不按规定执行,不够认真,尤其是对集装箱车辆、不按规定查处等违纪现象,为此我们专门到各站进行了一次专项整顿。通过检查工作考勤、扣除岗位工资、待岗检查等措施及时给他们敲响警钟、端正态度。我们还进一步规范了木材流量登记,值班人员实行实名制的登记制度。纠正了检查站出现的货未到而放行先到的错误作法。
三、加强木材检查执法监督,规范木材运输管理行为
认真做好了各项日常工作,切实做好基层检查站每天的木材流量查询工作,及时掌握每天的木材运输证办理情况,全面了解各基层站每天的工作情况。自从我县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我们加大了定期、不定期的到站里、站前、站后进行明查喑访力度,并会同森林公安、林业稽查队对基层木材检查站执法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木材检查站执法行为。严格按照“三严四规范”的具体要求,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做好服务承诺,转变木材检查站林业执法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做到在岗有作为,严格按照《xx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方案》规定逐项落实,对每起案件都认真细致,在工作中实行错案追究制,并要求各基层检查站每月至少上报规范的案卷5-8份。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把木材运输关行为。
今年,我县开始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我们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无证、伪装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县局对《xx县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方案》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规定对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按照所运输木材的市场价格的三倍加以处罚,规定出台后,有效地震慑了违法分子,无证运输木材行为也得到了的遏制。今年下半年我们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打击违法运输木材专项整治活动,查处了十多起违章运输木材行为,对立案查处的违法运输行为,不但要严厉打击,并要追溯源头,彻查到底,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强了对外省、外县途经本县资源的管理,执行上站把关验证,履行管理程序,通电下站,下站核实查证登记的做法。一年来,通过全体人员的辛勤工作,我县的木材运输秩序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基本杜绝了无证运输木材现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今年各站征收罚没收入为xxxx万元,查处违法运输林业行政案件34起,移送查处案件10起,挽回经济损失十万余元。
五、存在的问题
1、对各基层木材检查站及护林岗的管理时松时紧,不够严格,特别是放松了对个别边远护林岗的管理,以至于个别护林岗出现了长时间脱岗的现象。
2、仍然有个别检查站员存在思想不够端正、执法不够规范,对违章运输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随意性较大。有的检查站员在处理案件时怕得罪人,思想保守,缺乏正义感。
3、对档案管理不够严谨,案卷制作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六
乙方:
根据《xxx食品卫生法》、《xxx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防患于未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书起止时间:xx年 月 日至xx年8月20日,到期自然终止。
二、供应商要求:
1、凡是给学校食堂供货的供应商必须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原辅材料的《质检报告》等。
2、供应商每次供货必须根据学校确定的产品进行供货,供应商不能提供非学校确定的产品进行供货,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3、供应商供货的同时必须提供食品原材料的供货清单,注明供货单位,供货品名、规格、斤两、单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时间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4、供应商不得向学校提供对人体有害的食品原辅材料,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原辅材料中不得添加任何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供应商严格遵守xxx《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三、责任追究
1、凡供货商违反本责任书第二条之规定者, 学校有权立即终止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协议,并有权追究供应商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本责任书以xxx《食品卫生法》等有关食品生产的法律法规为执行细则,由于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辅材料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向责任方主张经济赔偿和违约金。
四、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此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七
x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是解决19万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x区万人,x区万人,x区万人。
2、供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
3、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4、供水工程当年必须供水到户。
资金筹措原则上比照x年度筹措方式,各区做好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工作,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是本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实用),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最新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xxx门负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xxx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
工程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六制要求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或改建的水厂,要明晰产权,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
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竣工后,各区要按照《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资料,进行区级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最新部门进行市级验收;市水务局根据验收情况,适时向省水利厅报请省级抽验。验收合格的工程随即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最新规定严肃处理。各区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和管道安全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1、落实管护主体
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 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 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 (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2、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3、合理制定水价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各区水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按照省水利厅《转发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的最新收费比照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及电价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4、规范水费收缴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5、实施优惠政策
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落实省物价局、水利厅《最新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的通知》精神,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最新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策优惠。
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八
为确保实现公司20xx年安全目标,向公司承诺:保证严格履行公司赋予的安全职责,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各项目标。xxx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特与总工程师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1、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为零;
2、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3、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4、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重大爆炸事故为零;
5、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结构垮(坍)塌事故为零;
6、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职业病为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技术负主要责任。
2、敦促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并监督组织实施的情况。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所管辖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履行情况。
4、组织或监督组织公司技术力量对公司内发生的事故进行安全、工艺、设备的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安全技术上的改进措施或工艺、设备技术的安全要求,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参加定期召开的安全技术工作会议,为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行使建议或指导及审核、审定或批准的职责。
6、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7、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组织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开展设备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识别工作。
9、组织安全技术人员对公司应急救援与处置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进行编写和修订,并对预案及方案进行审核。
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公司总经理签字:
总工程师签字:
日期:
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九
按照住建厅《关于开展xxxx年度全区供水污水环卫保洁和垃圾处理规范化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我市供水规范化工作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是我市日均需求量约为xx万mx,实际供水量为xx万mx,夏季期间需采取错峰供水方式,无法满足居民正常需求。二是我市水厂目前正在进行加氯间改造,二级泵房加氯点为临时加氯点,机器不稳定,加氯工作不稳定。三是目前我市水源地在线监测设备不完善,水质存在氟超标情况。
一是由供水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主,切实抓好城市供水规范化工作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各项职责落实到人,上报的各项数据资料详实、准确、可靠,同时做好档案资料汇总整理工作,确保连续性。二是建立奖惩机制,扎扎实实地做好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坚决防止走过场,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尽快督促供水公司完善除氟设施,对供水水质进行深度处理,确保我市水质达标。
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篇十
一、供水站基本情况 市乡镇供水总站现下辖供水站、供水站、供水站、三堆供水站四个乡镇供水站(按照行政区域管辖 201 5 5 年 4 月盘龙供水站已移 交 交经济技术开发区),现 共 共有职工 17 人(总站3 人 人,4 人,三堆 5 人,1 人 人,4 人)。
二、落实 责 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大检 查 查活动 供水站必须坚决 贯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 防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 全 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就 是 是效益的观念,并强调围 绕 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 中 中心,强化各项安全生产 工 工作落实。层层分解落实 安 安全责任,一级抓一级, 做 做到上下合力,齐抓共管 , ,从责任上强化了安全管 理 理,做到了责任落实,为 安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 的 的基础。为保证重点工作 得 得到有效落实,完善各项 管 管理制度,提高供水安全 水 水平。在原有基础上,又 进 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岗位职 责 责。各站与制水人员签定 安 安全责任书,制水人员负 责 责供水设备的保养维修及 检 检查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三、社会效益明显 乡镇 供 供水站成立后,逐步完善 了 了《市乡镇供水章程》、 《 《管理办法》、《目标管 理 理细则》,严格按照企业 经 经营模式经营、运行,取 得 得了明显成效,供水期间 未 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和水 事事纠纷。供水保证率达 1 0 00%,水质合格率 90 % %,受益人口 万元 。
四、安全供水有保障
为了保护水源安全,供 水 水站与各站签定了安全供 水 水责任书,把供水安全工 作 作落实到各供水站人头, 重 重点加强了水源保护措施 , ,对所有的蓄水池池盖、 机 机井门重新换新锁,我们 始始终坚持水质定期检测制 度 度,市区预防控制中心对 我 我区乡镇供水站水质进行 了 了 2 次全面的检验,除了 个 个别站总大肠菌群超标, 其 其它指标合格,合格率达 9 90%。严格按照《制水 施 施药制度》,专人进行制 水 水并达到饮用水标准,确 保 保了我区集中供水安全卫 生 生,无一例饮水事件发生 。
五、供水工程基本情 况 况 2013 年,由于广 陕 陕广巴高速公路连接线工 程 程红线图,镇集中供水站 位 位于拆迁区域,按照市区 有 有关要求和广陕广巴高速 公 公路连接线工程要求,供 水 水站拆迁重建。经过拆迁 , ,招标,开工等一系列的 实 实施,该工程现已在 7 月 顺 顺利通过全部完工验收。
六、2016 年供水站工 作 作安排 我区乡镇供水要 以 以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和企 事 事业生产用水为目标,提 供 供优质、安全供水为服务 宗 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 当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的 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
2.随 着 着新增用水户的增加,原 供 供水能力已不能达到生活 生生产供需要求,我站将积 极 极寻找新的水源。
3. 接 接管三堆新供水站。
4 . .供水目标总量 350 万 方 方,总收入 170 万元;
5.各供水设备运行良 好 好;确保管理安全,无误 操 操作,无责任事故; 6 . .各站站容站貌好,站区 清 清洁卫生、环境美观,职 工 工责任心强; 7.水质 检 检验综合合格率达到 10 0 0%;确保安全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