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赔偿案例分析_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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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赔偿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周某于2006年8月到某钢铁有限公司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600元,2012年春节期间,公司让周某回家过春节,春节过后,回厂里报到,公司没有任何原因不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周某多次要求上班未果。周某认为,作为公司的职工,在休假期满后,公司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安排工作,足额支付工资及各种职工福利待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此,周某要求裁决公司依法支付: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00元。
2.2012年2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15448.27元。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双倍工资共计24275.86元。庭审中公司辩称:周某不是公司的职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将周某所做的工作以劳务形式承包给了某劳务队,周某是某劳务队向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
1.由于双方无劳动关系,所以各项请求均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2.周某要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庭审时查明:周某自述2006年8月到公司的销售科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公司与某劳务队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2012年2月周某休假后返回单位上班,公司拒绝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也没有出具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也没给周某再发放工资。周某提供有公司发放的胸卡。第一次开庭时,公司提供有2008年2月、6月、11月、12月的考勤表,考勤表上有周某的出勤情况。考勤表上同时有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科、办公室及某劳务队的签章。根据周某的请求,仲裁庭要求再次开庭时公司应提供2006年7月、9月、10月、2007年1月、8月、12月周某的考勤表及工资表。但第二次开庭时,公司仅提供有上述这几个月的部分考勤表。周某自述离开公司时月工资为1600元。公司表示周某的工资由公司代为发放。2012年公司所在地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80元。
案件分析: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首先应查清事实,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会存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护的情况。劳动者应在工作中保留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此案件中劳动者提供的个人出入证上有用人单位名称及劳动者照片,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上不仅有劳务队的章,但也有公司的签章。因此仲裁委员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未能上班,但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期间工资发放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河南省有关工资支付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给申请人生活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工资表由用人单位掌握,且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采纳了周某自述的月工资1600元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但是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应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未支持周某要求的双倍工资请求。
仲裁结果:1.公司支付周某2012年2月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生活费共计6048元。
2.公司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