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

2023-09-04 06:10:20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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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一

二次供水是指将自来水通过二次加工处理后供给市民使用的一种供水方式。在二次供水过程中,对于安全生产来说至关重要。下面将从合理使用水资源、正确选择二次供水设备、加强设备检查与维护、加强操作培训和完善安全管理五个方面谈谈我对于二次供水安全生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理使用水资源是保障二次供水安全的前提。通过对供水需求的合理估计和科学规划,可以提前确定准确的供水量,避免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压力。定期检查水龙头,及时修理漏水问题,也能够避免水资源的大量损耗。对于二次供水的生产过程,也应该采用节水型设备,减少不必要的水的消耗,提高供水效率。

其次,正确选择二次供水设备也是保证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二次供水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供水的安全和稳定。在选择供水设备时,我们要注重质量,并在供水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同时,定期对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零部件,防止二次供水设备发生故障,从而保证供水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加强设备检查与维护是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定期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可以发现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设备故障导致的供水中断和安全隐患。在检查和维护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设备的温度、压力、水质等参数,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同时,定期清洗和消毒设备,杜绝水源污染,保证供水质量安全。

第四,加强操作培训是提高二次供水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培训操作人员并进行二次供水设备的安全操作、维护和保养技能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对供水设备的使用技能和专业知识,让操作人员更好地掌握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能够熟练应对设备故障,避免设备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发生。

最后,完善安全管理是保障二次供水安全的基础。加强对二次供水的安全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加强对二次供水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让每个人都能够意识到二次供水的重要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机制,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安全工作。

总之,二次供水安全生产事关每个市民的生活安全和质量。通过合理使用水资源、正确选择二次供水设备、加强设备检查与维护、加强操作培训和完善安全管理,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二次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市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参与到二次供水安全生产中来,共同为供水安全保驾护航。

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二

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原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业主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最终用水户的供水形式。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一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压水泵及其附属设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40-201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档案。

(二)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人,并持有上岗证、健康证、卫生和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定期组织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安全供水。

(六)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受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水质污染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排除污染,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七)接受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安全不间断供水,因设备维修、设施维护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按时恢复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九、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备清洗消毒资质的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签订合同。

十、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在每次清洗消毒后一周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建档备查,同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个设施的水质监测,每年抽检二次。

十一、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业主或管理单位承担。

十二、违反本规定,城市供水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各县(市)及泉州台商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1.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开展了对全市中心城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通知。

2.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走访,下发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被管理单位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上墙,并进行复查。

3.督促各被检查单位开展二次供水知识,培训和常识教育,全面开展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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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三

供水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对于每个人而言,无论在家中,还是在外出工作、旅行、参观等方面,都需要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因此,保障供水的安全非常重要,我们需要时刻关注供水的质量和安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水的质量。

第二段:了解供水源和处理过程

了解供水源和处理过程是保障饮用水质量的第一步。一般而言,饮用水的源头是体表水、地下水和混合水,之后会进入水厂进行处理和净化。在供水过程中,水厂会使用化学药剂和过滤器等方法去除水中的杂质和污染物,以确保水的卫生和健康。因此,我们应该建立正确的水资源观念并了解当地水源的质量,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水的安全。

第三段:注意自来水的管道和容器情况

尽管自来水已经在水厂经过多次处理后,但是在运输过程中还是容易受到管道或容器的污染。每家每户家里的自来水管道都需要周期性的维修和更换,而我们也需要保持饮水容器的清洁。特别对于瓶装水、开盖饮水等饮用水,一旦开启容器就必须要尽快饮用或放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储存。

第四段:关注饮用水的卫生

饮用水的卫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健康。一般而言,在煮沸饮用水时需要注意火力大小、煮沸时间和水质温度等因素。此外,在储存饮用水时,我们需要注意水的密封性和储存时间,并定期更换水质。此外,我们还应该多选择食品安全标准过关的水源,尽量避免饮用无保障的水源,从而保证自身健康。

第五段:总结提高饮水安全的措施

总而言之,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是一项日常管理的工作。我们需要根据当地水源和降雨量等因素,对于自来水进行安全管理和消毒、定期更换过滤芯、定期更换活性炭、干净的容器和规范的消毒方式等等方面做出很多工作。同时,我们应该养成日常保持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以避免饮用不安全的水源或产生疾病等不良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注重饮用水的健康和安全问题。

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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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处理应急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建工新城饮用水卫生安全。

2.0、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日常巡查和定期大检查相结合,从小处着眼,处理事故做到迅速、科学。

3.0、组织机构

3.1 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2 职责:

3.2.1负责调度、协调应急处理事故

3.2.2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3.2.3负责上报有关事故调查情况

4.0、应急处理程序

4.1 发现轻微污染情况,工程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通告客服务中心,由客户中心通知各用水户。

4.2.1 物业公司任一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二次供水领导小组,通知工程部立即停止运行二次供水设施,会同综合部、医务室核实情况,经核实后,由领导小组第一时间上报集团总公司领导、卫生防疫部门。

4.2.2 综合部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救护、治疗病人,医务室人员负责求助现场的医疗技术协调。

4.2.3 工程部保护好现场状况,了解事件经过,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若需公安部门配合,经领导同意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4.2.4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4.2.5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取样工作。

4.2.6 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

4.2.7 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并对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4.3 传染病高发季度或传染病暴发,应督导二次供水单位加大对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确保饮水卫生安全。

4.4 如遇洪水,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同时采用紧急供水措施,待管网恢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5.0、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5.1 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水质污染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情况、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教训,提出需该进的意见,后期的总结报告由综合部进行存档备查。

5.2 对于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0、培训与预演

6.1 邀请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2 不定期开展模拟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

6.3 对各部门员工广泛开展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指导员工以正确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

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五

供水安全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供水系统可能会出现意外故障或意外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制定一份有效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介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的必要性、内容和重要注意事项。

首先,为什么要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呢?因为灾难和意外总是无法避免的。缺水、水质污染、火灾等意外事件往往给人带来重大损失,而供水系统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制定一份完善的应急预案是预防意外事故、高效率处理突发事件、使得应对过程更加规范化。

其次,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起草单位、制定背景及必要性要求、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保障、应急预警与监测、应急演练及评估、后续处置工作等各种细节。

在制定背景及必要性要求的部分,必须提到每个区域的自然环境和区域性灾害状况。同时,应该明确应急预案的准备、保养和维护要求。在应急资源保障方面,应当评估本地区资源的充分性,并准备相应的物资、器材和人员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制定应急演练及评估是非常关键的。每年定期组织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和改进空间,是应急预案完善和优化调整的重要手段。

最后,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时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在于:应急预案必须实际、科学、可行性,并能适应不同突发事件条件的变幻。因此,制定应急预案一定要全面考虑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因素,由此起草出全面可行的应急预案。

综上所述,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可或缺的一步。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必须全部考虑各种可能的意外事件,让预案实用、可行且全面。同时,应该提高民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民众的应灾防灾意识,加强安全现代化建设,为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六

为确保实现公司20xx年安全目标,向公司承诺:保证严格履行公司赋予的安全职责,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各项目标。xxx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特与总工程师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1、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为零;

2、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3、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4、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重大爆炸事故为零;

5、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结构垮(坍)塌事故为零;

6、因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的.职业病为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技术负主要责任。

2、敦促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并监督组织实施的情况。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所管辖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履行情况。

4、组织或监督组织公司技术力量对公司内发生的事故进行安全、工艺、设备的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安全技术上的改进措施或工艺、设备技术的安全要求,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参加定期召开的安全技术工作会议,为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行使建议或指导及审核、审定或批准的职责。

6、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7、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组织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开展设备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识别工作。

9、组织安全技术人员对公司应急救援与处置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进行编写和修订,并对预案及方案进行审核。

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公司总经理签字:

总工程师签字:

日期:

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七

2017年转眼就这样结束了,在一年的工作中,我们自来水公司全体职工都在紧张的工作中度过。不断的发展下,我有了更好的进步。为了让全县人们喝上最安全放心的自来水,我们自来水公司全体员工一年的努力没有白费。在今后的工作中,相信我们还是会继续做好我们自来水公司的工作,这是我们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2017年,在县委、*及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供水服务这个中心工作,抓重点求突破,真抓实干、不断创新,努力实践“*”,三个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抓重点,求突破,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

由于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用水户交费难等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从中看到了改进服务方式的方向。为真正做到为民解忧,为民办实事,公司从2017年7月开始加大了抄表到户工作力度,并投入大量资金购进电脑软件收费系统,并同时对各科室改进了办公环境,更加提高职工对外服务工作效率。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1.以公司《章程》和作风建设为指导,补充完善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上班制度和工作态度,更加体现了公司各部门的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管理。

2. 2017年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创建活动纳入到日常服务工作中,通过公司各项制度的落实,员工服务态度、工作质量有了根本的改变,窗口部门严格按承诺制进行服务,急用户所需,特事特办,为用户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及突发事件,受到用户的肯定。

3.带动工、青、妇认真执行各项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解劳动争议,关心职工疾苦,上门慰问离退伤病职工,并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以人为本,狠抓队伍建设

公司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是做好供水工作的根本保证,公司牢牢抓住队伍建设不放松,始终把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教育放在首位。公司党支部把“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作为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班子自身建设,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带动公司工、青、妇并结合“规范党支部”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规章制度,并提出“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要首先做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必须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生产经营情况

1.安装工程:1-10月完成工程产值:134万元 3.维修服务站:全年总收入:15000元,上门维修服务500 余起,其中8小时外的维修工作50余起。

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八

1 职责

本岗位工作在动力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园区的供

水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1

责任

负责全站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动力车间主任直接领导下 1.1.1

科学的组织劳动生产,合理安排分工,负责全站供水设备的检修、维 护及安全正常供水等工作。

1.1.2

负责全站所管辖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负责全站生产任务的完成,全面完成本站各类设备、供水线 1.1.3

1.1.4

路的检修和改进等工作。1.1.5

负责站中劳力的合理安排,搞好人之间,组之间的协调工作。

负责提高本站人员管理水平,加强现代化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督促全站的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 1.1.6

1.1.7

节能工作。1.1.8

1.1.10

1.1.11

负责组织安排检修工艺规程,技术标准,技术措施,安全措

施的修改和编制工作。1.1.13

帐,技术记录的审核工作。

2 权限

2.1

有权组织指挥班组中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设备分工,站内人员调整,做到合理分 2.2

工和组织。

2.3

有权根据公司和检修部的规章制度,制定本站有关的实施细则

和执行办法。2.4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及一切违章行为。

有权根据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本站的奖金进行合理 2.5

分配。

2.6

有权推荐班组中优秀职工学习深造晋级、提拔和重大奖励意见。

有权维护本站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权调动本站人员参加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2.7

2.8

供水站技术员岗位职责

1 职责

供水站技术员在供水站站长的带领下,负责本站安全运行,技 术管理工作。

1.1

责任

1.1.1 根据动力车间主任及站长下达的工作计划,负责制定本专业

实施计划,督促、指导运行班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1.2

1.1.4

技术措施的监护、指导、协调工作。

1.1.5

负责本专业科技进步与节能工作。

负责本专业与各有关部门技术业务的协调联系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供水管线及设备运行资料和相关的技 1.1.6

1.1.7

术验收报告。1.1.8

负责运行设备规程的修订、汇编及整理。

1.1.9

负责供水设备异常处理及保证安全供水,对运行人员进行技

术传受和指导。2 权限

2.1

有权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计划,向本站运行班组下达工作

级命令组织本站运行人员完成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

2.3 有权安排运行人员的岗位培训,制订培训计划,进行技术业务

素质考试、考核。

2.4 有权对本站运行班组安全工作、生产技术措施、运行人员岗位

调整、任职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2.5 有权组织本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教育运行人员接受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2.6 有权组织人员检修,抓紧处理设备缺陷,对供水管线安装及设

备大、小修后的验收、移交权;对修后设备达不到要求的,有权拒绝验收。

供水站运行组长岗位职责

职责

涉及供水运行方式的改变、设备的停送水工作,必须与站长联

系并服从站长的调度命令。

1 对外协作责任

1.1

对外检修的工作负有协助和指导的责任。

对外来单位的学习、实习人员负有指导和领导的责任。1.2

2 权利 2.1

有权处理安全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有权对本站运行人员向处长和站长提出奖惩意见。

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和拒绝违章作业,对严重违章违纪人员有权 2.2

2.3

停止其工作。

供水站电气值班员岗位职责

职责

值班员在站长及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本班安全、经济、合理运

行运行工作。

气设备、系统的正常监视、调整、维护和倒闸操作,并协助班长进行

安全方面的检查、监督和实施工作。

和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负责。

1.3 值班员还应在技术员不在时,代替技术员接受调度命令,将所

记录的命令及时向技术员汇报,并与各用电单位的值班员进行相关的联系。

验。

2.2 2.3 有权制止不经许可进入电气设备高、低压室的一切人员。

有权拒绝上级发布的直接威胁人身、设备安全命令,有权拒绝

和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2.4 2.5 2.6 2.7 发现无票作业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劝其退出作业现场。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接近设备。

发现设备缺陷后,有权要求检修人员进行处理。有权对班组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供水站水泵值班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全园区供水正常。

2、发现设备缺陷后,有权要求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3、在值班时间内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和“运行规程”中的要

求,进行日常操作和事故。

4、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接近设备。

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九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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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县经济工作会议篇十

1、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

2、卫生不达标(排水沟、斜板池、罐顶、玻璃、设备、泵房)。

3、加药桶清洗困难。

4、车间设备部分除锈防腐。

5、车间上房顶梯子,无警示标志。

6、车间没有打扫卫生的水源。

7、泵房、转水点设备部分生锈严重。

8、员工年龄偏大,技术力量薄弱,日常维修保养专业人员短缺。

9、工房房顶漏水。

10、洁具摆放不规范,工作鞋不规范。

针对以上自查出来的` 问题,供水站干部职工开展了讨论,首先开展自我批评,寻找自身问题,其次,互相提出问题,解决每个人身上的不足和缺点,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

一是干部职工对6s认识不足,只认识到供好水,正常供水的基础层面,没有认识到平常的卫生、设备保养得重要性。

二是建设过程中对规范了解不清,监督不严,造成许多设备设施在使用之初就不达标,不合乎6s的要求。

三是平常只检查落实少,有时涉及人员和成本压力,得过且过,设备脏乱差。

1、联系供电车间解决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的问题。

2、联系施工队解决加药桶清洗难题,解决打扫卫生的水源问题。

3、从供应科领取油漆、砂纸,自己动手给设备除锈,重新刷油漆,刷警示标志线。

4、向基建工程科报厂房漏水,催促在质保范围的施工队伍及时维修。

5、规范工衣着装,物品摆放。

6、集体进行大扫除活动,打扫工房设备卫生,并建立长效机制,将卫生打扫、保持常态化。

7、向厂里汇报人员的实际情况,即将退休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等情况,请求厂里解决人员问题。

8、组织学习各项规范、各项制度,让每个成员都了解熟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涉及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在绩效工资中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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