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内务检查方案

2023-09-05 12:09:41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安内务检查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乱收各种费用,吃拿卡要的;

(九)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内务检查方案篇二

保证服务大厅办事程序和办事窗口标识清晰,电子显示屏、服务设施工作正常,确保各项业务流程图、办事须知、办事程序及时公开上墙,简单明了;业务高峰期安排窗口工作人员每天认真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同时实行咨询服务窗口专人负责咨询解答,力图让每一位到窗口办事的群众满意;坚持“限时办结制”,凡是办事群众前来办理相关业务时,只要符合条件,按照办理程序,做到随到随办,限时办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中学在窗口单位深入开展

“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整改方案

××中学在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坚持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群众满意教育”的主题,通过典型事迹宣传,典型人物引领,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书育人氛围。以“三亮三比三评”为载体,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努力把宁南中学建成优化育人环境的示范窗口、服务师生群众的便民窗口、展示师生精神风貌的形象窗口,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创先争优活动带来的变化,真正得到创先争优活动带来的实惠。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困难,现梳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下具体整改措施。

一、不亲民方面。

感情,做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有些教师师德低下,歧视学习差和弱势学生。有的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甚至动手打学生。对学生关心不够。一些特殊家庭的学生在校没有得到应有的关爱。部分特困学生的生活费保障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深入开展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务活动。建立健全首要领导问责任制、跟踪问效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做到热情服务、主动服务、周到服务、文明服务、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对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关照。通过重点整治,进一步提升教师服务意识,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不务实方面

对照检查出来的问题: 工作中形式主义多,没有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实际少,作出的决策不完全符合实际,落实起来难度大,同时抓落实不具体,工作进度慢。

制,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其他纪律作风问题

对照检查出来的问题:个别班主任教师上下班才到校,存在上课时间打接电话现象,存在上班时间用电脑打扑克、玩游戏现象,对学生关心不够,管理不补负责。

整改措施:完善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严格考勤制度。坚持上下班登记检查制度,通报不守纪人员。以提高广大教师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

四、保障措施

坚持深入学习。完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明确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做到边学边查、以学促查,提高学习效果,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在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的基础上,学校领导干部按照分工认真落实整改责任,组织协调相关职能科室认真抓好分解责任的落实。

坚持完善机制。坚持把查摆问题、落实整改贯穿始终,边学边查,边查边整,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宁南中学教师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凭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

指导整治整改工作进度、质量、效果,全程跟踪,严格把关,务求取得实效。

××中学党支部

2014年10月13日

2014国土窗口效能整改措施

国土窗口认真总结前段工作,通过自查自纠,特制定本整改措施。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组织窗口全体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在思想上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发现的问题,及时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把存在的风险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结合实际,提升速度。

根据国土窗口的实际业务和情况,通过实践和创新,增强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土地登记发证初始发证时间由原来22天压缩到7天,采矿许可新立由原来的10天压缩到7天,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由原来的10天压缩到7天,不断提速增效,便民、利民。

3.加强学习,提升效能。

对进入窗口的所有业务、计算机的操作等强化学习,为提高办事效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学习,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

4.强化微博,服务群众

公安内务检查方案篇三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公安内务检查方案篇四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遵循道德建设规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坚持群众自我教育管理与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相结合,坚持加强道德教育与依法解决问题相结合,坚持阶段性教育治理与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引导人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构筑精神高地,全面提升我区社会道德水平,为建设“三个中心”、“四个”提供强大的道德支撑和精神动力。

(一)建好道德讲堂

我局重点要抓好同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关联度高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民道德教育的有效载体,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全年开展4期道德讲堂,在发挥作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针对性,增强有效性。

(二)开展道德模范学习宣传活动。

(三)开展“文明餐桌”行动

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普及文明餐饮知识,推广文明餐饮礼仪和文明用语,倡导节约用餐行动,反对铺张浪费。在参与文明城创建和维护过程中切实做到:节俭用餐、安全用餐、卫生用餐,营造文明消费、勤俭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五)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深入挖掘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仅要学习雷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更要学习雷锋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不要拉大旗,做过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分三个阶段逐步展开。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5月)

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宣传发动及问题梳理。按照区文明委要求,制定下发《区司法局关于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各科室、所、处、中心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5月—9月)

各科室、所、处、中心要开门纳谏查找在道德领域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迅速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务必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0月—12月)

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挖掘鲜活事例,加强评论引导,扩大教育活动的影响力。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体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途径,作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有力抓手,作为推动文明城区创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根据工作部署,我局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公安内务检查方案篇五

“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整改方案

××中学在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坚持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群众满意教育”的主题,通过典型事迹宣传,典型人物引领,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书育人氛围。以“三亮三比三评”为载体,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努力把宁南中学建成优化育人环境的示范窗口、服务师生群众的便民窗口、展示师生精神风貌的形象窗口,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创先争优活动带来的变化,真正得到创先争优活动带来的实惠。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困难,现梳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下具体整改措施。

一、不亲民方面。

对照检查出的问题:(1)宗旨意识淡薄,工作不是从服务学生出发,缺少朴素的感情,做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2)有些教师师德低下,歧视学习差和弱势学生。有的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甚至动手打学生。(3)对学生关心不够。一些特殊家庭的学生在校没有得到应有的关爱。部分特困学生的生活费保障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1评定、年度考核的范畴。及时对师德表现差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对影响恶劣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深入开展“学三平精神,做三平教师”师德主题活动,树立一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楷模。严把教师入口关,严肃查处一批教师违规违纪典型案件。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2)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开展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务活动。建立健全首要领导问责任制、跟踪问效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做到热情服务、主动服务、周到服务、文明服务、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对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关照。通过重点整治,进一步提升教师服务意识,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不务实方面

对照检查出来的问题: 工作中形式主义多,没有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实际少,作出的决策不完全符合实际,落实起来难度大,同时抓落实不具体,工作进度慢。

整改措施:(1)深入调研,科学决策。一方面建立健全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掌握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下基层了解情况,并都要提交有深度的调研报告。(2)完善制度,整体推进。按照实事求是的工作要求和方法,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其他纪律作风问题

对照检查出来的问题:个别班主任教师上下班才到校,存在上课时间打接电话现象,存在上班时间用电脑打扑克、玩游戏现象,对学生关心不够,管理不补负责。

整改措施:完善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严格考勤制度。坚持上下班登记检查制度,通报不守纪人员。以提高广大教师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

四、保障措施

(1)坚持深入学习。完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明确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做到边学边查、以学促查,提高学习效果,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2)坚持领导带头。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做到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学习、带头调查研究、带头分析检查、带头整改落实。认真落实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在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的基础上,学校领导干部按照分工认真落实整改责任,组织协调相关职能科室认真抓好分解责任的落实。

(3)坚持完善机制。坚持把查摆问题、落实整改贯穿始终,边学边查,边查边整,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宁南中学教师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凭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

指导整治整改工作进度、质量、效果,全程跟踪,严格把关,务求取得实效。

××中学党支部

20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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