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指南_提取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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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件指南
在职职工提取(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一、非销户性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4.职工或其配偶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受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
(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一批,一人/一批可不填)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一批)
4.单位填写《个人银行帐户信息表》(一式一份/一批,联名卡启用后可不填)
(五)提供要件
1.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首付款凭据;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以内的: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规划及建设部门出具的翻房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有权机构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职工及配偶支付住房租金的:租赁社会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协议)、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租赁公租房或直管公房的,提供与房屋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凭据。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的原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销户性提取(单位需先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一)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受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
(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一批,一人/一批可不填)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一批)
(五)提取要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本人《离(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调函或户口迁出证明,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有效继承证明;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备注: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填写需完整清晰、无涂改痕迹;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使用性提取与销户性提取分别申请。
5.所需要件需提供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
离职职工提取
一、非销户性提取
(一)提取要求
1.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2.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提取用途。
(二)需填表格
《托管户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直接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领取)
(三)受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
(四)办结时限
当日
(五)提供条件及要件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要件与在职职工提取同。
二、销户性提取
(一)提取要求
1.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2.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提取用途。
(二)需填表格
1.《托管户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直接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领取)
2.《个人银行帐户信息表》(一式一份,有联名卡的职工可不填)
(三)受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
(四)办结时限
当日
(五)提供条件及要件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要件与在职职工提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