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政治文化变迁的主要脉络_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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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政治文化变迁的主要脉络

———家族势力、国家权力、民间力量的相互盈缩

骆正林

摘 要:中国乡村政治文化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基础上产生的。特定的自然历史条件培育了乡村“政治场域”中三股主要的政治力量:国家权力、家族势力和民间力量,中国乡村政治文化的变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这三股力量的互为盈缩。在1949年之前,虽然这三股政治力量从未停歇过博弈,但是家族势力基本上处在乡村政治生活的主导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加快了向乡村渗透的步伐和力度,很快主导了乡村政治生活。1978年后,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国家权力开始有限地退出乡村,乡村的民间力量开始崛起,并且逐渐显示出自己的生命力。关键词:乡村政治文化;文化变迁;脉络

中国乡村政治文化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基础上产生的。农业立国、文明的早熟、小农经济的发展、宗法制度的确立决定了中国文化的基本面貌,也决定了中国乡村政治文化的基本面貌。特定的自然历史条件培育了乡村“政治场域”中三股主要的政治力量:国家权力、家族势力和民间力量。这三股政治力量在历史的坐标上相互协作和竞争,它们之间力量上的互为盈缩直接决定了中国乡村政治文化演变的主要脉络(如下图)。中国乡村政治文化变迁示意图

一、中国乡村政治文化变迁的主要脉络

中国乡村政治文化的变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国家权力、家族势力和民间力量的互为盈缩。在1949年之前,虽然这三股政治力量从未停歇过博弈,但是家族势力基本上处在乡村政治生活的主导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加快了向乡村渗透的步伐和力度,很快主导了乡村政治生活。1978年后,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国家权力开始有限地退出乡村,乡村的民间力量开始崛起,并且逐渐显示出自己的生命力。

(一)1949年之前:家族势力主导时期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经济基础的状况决定政治文化的面貌。我国是个以水为生、以农立国的文明古国,早在父系氏族社会,锄耕农业就让我们的先民有了最早的社会保障。农业生产需要水利灌溉,然而,纵横交错的江河湖泽,既能带来灌溉之利,又可招来洪水之灾。为了保证农业的丰收,我们的先民很早就在寻找治水的办法。为了战胜洪水,禹在治水的时候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政治上团结各氏族首领作为自己的“股肱心膂”[1],建立治水机构;组织上,“禹卒布土,以定九州”,按氏族分布的地域来确定版图,调剂劳力;在经济上,“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庶类”[2],按地位高低分配治水成果。这样,原来维护氏族共同利益的灌溉机构就演变成了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政权[3]。“学术界一般把文字的发明、城市的建立和金属器具(青铜或铁器)的制造作为一个‘原生型’文化形成的标志。”[4]到了商、西周时代,三种文化形成的标志在中国先后出现,中国文化的主体框架逐渐形成。

在欧洲,古希腊、古罗马是在使用铁器的情况下,通过清算氏族制,瓦解原始公社,用家庭的个体生产代替原始性的集体协作生产,发展家庭私有制,进入文明社会。而中国,则是在铁器还未使用、商品经济还没有发展、氏族血缘关系还没有被瓦解的情况下,直接将治水组织演变成国家机构。这种早熟的文明形态,保留了公社组织,带着氏族的脐带跨入文明的门槛。正是独特的自然历史条件,使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即一脉相传的专制制度和带有血缘温情的宗法制度的结合。马克思曾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来描述包括中国在内的古代亚洲国家在社会经济形态上的特征,这个特征包括三个要素,即农村公社、土地国有、专制主义的三位一体。

中国社会是一个农业立国的社会,乡村一直是古代国家最主要的经济基础,历代王朝都提倡“重农抑商”,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然而,国家管理乡村社会的难度太大,因此,在不影响稳定的情况下,国家权力退出了乡村,通过在乡村培养代理人来管理广大的乡村。当国家权力管理力不从心的时候,乡村社会成了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威的交汇场所,家族势力在得到国家权力许可之后,成了乡村政治文化中的主导力量,乡绅势力既要帮助国家做事,也要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因此,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家族势力在中国乡村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

(二)1949-1978年:国家权力主导时期

1949年之前中国社会各种政权虽不断更迭,但国家权力却始终没有放弃深入乡村的努力,可是这些努力几乎没有取得实际的效果。朱新山认为传统中国乡村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国家对乡村的控制除了确保税收和维持治安之外别无它求。后来的内忧外患和推进现代化,国家需要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传统税收关系是国家与个人(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而近代国家“资源动员”的需要,使常规的税务持续演变成了非常的政治动员,税收变成了国家与社区(行政单位)间的关系。

建国后,人民政权面临着两大重要任务,一是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总体性危机,二是改变中国在世界工业化潮流下的落后局面。中国社会总体性危机需要新政权强化国家权威,从统一中国版图、整合社会心理、再造民族精神等方面塑造新的国家形象。乡村是中国版图的主要部分,国家权力必须强化对乡村的管理才能体现国家真正的统治。同时,世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使中国社会面临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国家工业化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中国社会,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源主要来自乡村,因此,国家只有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才能保证从乡村社会汲取更多的工业化资源。因此,建国后,“国家机器在实际运转中承认了村庄整体的重要性”[5],村庄作为乡村管理的重要机构被纳入到国家权力体系中。

郭正林将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的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53年),国家通过土地改革运动重新分配土地资源,确立党和政府在乡村社会崇高的道德威望,把农民动员到国家政权建设中来,“解决社会对新政权的政治认同”[6]。第二阶段(1954-1958年),用宪法形式确立乡级政权的法律地位,加快农村党建步伐,大大强化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的渗透,完成了对乡村的社会主义改造。第三阶段(1958-1983年)是人民公社时期,这一时期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政治管理体制、“政社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参与体制等一整套体制,国家权力试图全面管理乡村事务。

经过国家权力的下沉运动,村庄被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家动员和调控的对象,村庄内部阶级分化的被抑制消灭了乡村社会传统的精英阶层,再造和重构了乡村社会的管理组织。在新的乡村组织中,国家权力确立了自己绝对的权威。

(三)1978年之后:民间力量崛起时期

19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坚决地告别原有的计划体制。郭正林认为,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的第四个阶段出现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包产到户”政策的推行,村级组织原有的计划管理功能基本完结,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关系进入到以村民自治为特色的“乡政村治”阶段。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肩负着追赶世界经济发展速度、快速实现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重任。为了完成国家现代化的重任,国家需要乡村为城市化和现代化贡献更多的资源,为此,乡镇权力得到加强,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功能得到更多完善。然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政府对乡村汲取能力的强化、自身约束力的减弱,少数基层政府完全蜕变成赢利型经纪人,成为收费性、掠夺性政府。而在村庄内部,土地承包、分散经营导致村级组织失去了对农民的约束能力和管理能力,乡村公共事务无人问津。刘世定发现,改革开放导致了乡村社会管理出现“末端失灵”现象,在广东省,由于“面对大量外来劳动力的流入,乡镇政府从本地发展的利益出发,对许多自上而下的传统管理方法,既缺乏动力,也缺乏能力来严格贯彻。”[7]

当乡村社会出现秩序上的危机时,中国农民开始自发地参与乡村政治制度的重建和创新。广西农民在1980年代初,为改善乡村治安状况的自治活动,很快受到中央的重视,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村民自治逐渐成为乡村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的推行,一定程度上使乡村社会从精英解释村规向村民参与决策过渡,民间力量在乡村崛起,并成为乡村政治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随着民间力量的崛起及村民自治活动的加强,精减乡镇成了乡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乡村社会推行村民选举与自治是乡村政治制度的重要转变,它必然对乡村社会以“契约意识”为特征的社会转型产生深刻影响。

二、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社会主导的社会心理

在乡村社会政治文化场中,受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影响,国家权力、家族势力和民间力量不断地互为盈缩。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三种政治力量虽然在势力上有所调整,但是,政治文化的变迁并不是一种模式完全覆盖另一种模式,而是基于乡村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沿着“家族主导———国家主导———民间主导”的方向演进。在乡村政治文化演进过程中,三种政治势力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他们仍然以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乡村政治生活。但是,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下,受主导的政治力量的影响,农民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心理也会做出新的调整,其中与政治文化演变的主流脉搏共振的社会心理,必然会在乡村社会发挥着更大的社会影响。

(一)家族势力主导时期:宗法意识的统治

所谓宗法就是以家族为中心,按照血统远近区别亲疏的法则。宗法制度是在原始氏族社会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长达几百万年的远古时代,包括母系氏族社会和父系氏族社会的大部分时期,维系人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纽带就是人类自然繁衍的血缘,可以说血缘关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起点。氏族社会人们的血缘关系简单而粗糙,因此,家族势力在氏族制的环境下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进入文明时代后,原始的宗法思想被理论化、制度化,并作为中国文化的因子积淀在人们的社会心理中,对后来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中国文化的主流是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的基础就是以宗法制度和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为基础的,它以纲常名教为基本教义,以忠孝为人们感情的聚焦点,以皇权崇拜为核心,以成为圣人为人生最高境界。儒家学术之所以能够从先秦各家之中脱颖而出,最终成为官方正统意识形态,就是因为它全面地反映了中国宗法社会结构的特征和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在家国同构的社会中,家与国的概念混淆不清,因此,宗法意识成了古代中国主导的社会心理。在乡村社会,家族既是农民的依靠,也是农民与国家联系的纽带。在乡村生活中,农民每天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但是回报却是微薄的。对自然和社会变故的脆弱承受力,使个体离不开家族的关心和保护。另一方面,乡绅往往既是大家族的族长,也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对于乡村,他们扮演着保护者和代言人的角色,而对于国家,他们则又是政府的代表。在家国同构中,农民接受家族统治,遵从家庭伦常,信奉“在家尽孝,在国尽忠”的信条,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人生追求的主要目标。

(二)国家权力主导时期:集体意识的垄断

王国斌认为,国内外学者将中国未能顺利实现近代化的原因归咎于三大罪魁。这三大罪魁包括:国家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而阻碍进步,帝国主义迫使中国经济变化屈从于外国利益,封建势力为保护其社会地位而反对进步[8]。建国后,帝国主义势力被赶出了中国,封建势力得到批判和打击,国家政权被转移到人民手中。历史发展无法摆脱惯性的影响,新中国虽然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然而,它无法绝对地斩断与历史的联系,封建思想的残余还比较多地存在于国家建设中。在乡村社会,生产队是带有地域界限的居住单位,“带有建立在婚后从夫居规范之上的清晰的父系继嗣偏见。”[9]随着国家政权向乡村的渗透,乡村中的宗族势力受到很大的打击和压制,乡村权力过分集中于国家组织,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性,集体意识成了乡村权力运行的主要动力。“在人民公社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农民不仅在经济上高度依赖于其所隶属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而且在政治上和其他方面也被其所依赖的集体所控制。”[10]虽然在人民公社时期,按照当时制度,生产大队的干部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但公社对大队干部选与不选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权。

(三)民间力量崛起时期:契约意识的形成改革开放之初,为了获得更多的工业化资源,国家在乡村加快了权力建设的步伐,乡镇政府职能迅速得到强化和扩张。然而,一方面包产到户政策结束了农民的集体生产,小农经济重新成为乡村主导经济模式。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复兴,使乡村社会人口流动加快,村庄利益来源出现多样化的趋势。汲取工业化、城市化资源的重任,使乡村权力组织降低了“服务性”,几乎完全成了“赢利型经纪人”。然而,小农经济微薄的回报,使乡村很难完成国家下达的各种任务;分散的家庭经营降低了农民对国家的依赖,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出现了断裂;乡村经济的多元化更加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于是,在乡村社会与基层政府的博弈中,一种新的乡村政治文化得到建构,契约意识逐渐在村民意识中形成。

契约意识的第一个表现是农民自我意识的形成。阿尔蒙德认为,发展中国家政治文化的发展应该逐渐走向世俗化。“在这种世俗化的政治文化中,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在周围世界中可以把握的因果关系,人们用明确的方式而不是用笼统的方式来观察客观事物,自信拥有改变外部环境的能力,社会评价越来越注重个人成就而不是世袭地位。”[11]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由集体生产退回到小农经济环境中,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农业生产和成果支配的主人,农民的自我意识开始出现。

契约意识的第二个表现是反抗意识的增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乡镇企业的崛起,民工大规模进城,农民的收入来源呈现出多元化。同时,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信息传播的发达,使农民的现代意识明显增强。在计划经济年代,人的价值和权利曾经遭到过极度否定,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却越来越关注自身的权利,当他们的权利被恶性剥夺时,他们会以各种方式去抗争。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当农民难以承受沉重的负担时,当他们遭遇到野蛮行政时,当他们的权利受到无理侵犯和削弱时,他们或依照法律程序,或走上抗争之路,去索取自己的权利。

契约意识的第三个表现是村民自治的推行。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对村庄的影响力减弱,乡村公共事务出现了危机,作为村民自救的产物,村民自治诞生。而国家推行村民自治的目的是重新借鉴民间力量,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随着经济的增长、生活的改善和文化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要求以某种形式参与政治生活,以实现自身的政治抱负或政治利益。”[12]不管目前村民自治在各地的发展水平如何,村民在选举与自治中契约意识都明显地得到了增强。

三、乡村权力结构变化与乡村政治文化的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权力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国家权力虽然占主导地位,但是它的影响力却在弱化;民间力量虽然还很弱小,但成长的势头却令人关注;家族势力虽有所抬头,但与时代潮流不符,应该成不了气候。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孜孜以求、并为之奋斗的社会理想。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党真正转变成执政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中国绝大部分人口居住在乡村,因此,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管理,不仅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前提。乡村权力结构的变化,使契约精神在乡村社会不断加强,草根民主正在改变中国乡村政治文化,并对中国现代政治生活产生积极影响。因此,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应该秉承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律,尊重基层民主发展的现实,调整管理乡村的政策和策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发展。

(一)草根民主的社会地位

乡村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因此英国统治者关于乡村社会的早期记载中就认为:“乡村带有一点共和国的意思,自给自足,有自己的负责人,能在整个帝国的崩溃中幸存下来。”[13]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是一个散漫的、平铺的、自然的社会,在乡村社会,皇权从来就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无所不能。正是由于皇权在管理乡村社会时力不从心,因此,传统社会自古就有一定限度的自治和民主。李昌平认为:“在封建社会,家庭是不民主的,但家族是讲民主的。行里是不讲民主的,但行业是讲民主的。”不过,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的民主是自发的、内生的、有限的民主,它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也难以形成令世人瞩目的政治力量。

建国后,国家力量虽然深入渗透到乡村,但是村庄内部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自由政治空间,只是这个空间依然是内生的、有限的,难以摆脱“工具化”的性质。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各项事业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动的加快、大众传媒的普及,使农民的知识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农民的民主素质、民主能力和民主热情都得到空前提高。经济的发展使农民从温饱的困境中挣脱了出来,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思考自身的尊严和权力问题。正是乡村社会的发展促使广大农民重新寻找“人的价值”,在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很多农民已经不再把人看成国家的工具,而是向社会要求把人作为出发点,尊重农民,重视农民,帮助农村走向现代化。农民正在从思想上把自己从“国家的工具”转变为“自己的主人”。主体思想的确立增强了农民的契约意识,促进了乡村社会公共空间的形成。

村民选举是农民自己的创造,后来得到国家认可,并在国家制度的层面上逐渐走向了规范化和法制化。村民选举在乡村的推行,使农民通过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法定组织,获得了利益表达的法定渠道。利益表达渠道的建立又反过来提升了农民的利益表达意识,使农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我的权利,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通过利益表达渠道主动地影响公共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追求和维护自身的合理要求。当农民的契约意识不断形成并走向成熟的时候,国家对乡村的管理就必须尊重草根的力量,让农民作为自己的主人决定自己能够决定的乡村事务。赵心树认为,一套制度的正当性有两个关键内容,一是合法,一是合民意。当合法度不变时,民意就成了决定因素[14]。民间力量的崛起使国家权力必须尊重民意,在法制的轨道上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二)国家权力的有限退出

在中国近代史上,各种政权都力图在乡村完成国家政权建设,然而,“从近代以来村治兴衰的整个过程来看,政府的一厢情愿是乡村政权建设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15]政府的一厢情愿造成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在中国只是部分地得到实现。“*”以后,国家对乡村管理采用的是两手策略:在经济上,通过扩展基层政府的规模和权威,全面控制乡村的经济资源,以消化工业化、城市化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在社会上,国家权力退出乡村,放弃乡村公共事务的建设责任,要求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这种一手软一手硬的管理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初确实为国家消化了改革成本,但是,随着乡村社会过度输血之后的“贫血”,随着乡村社会矛盾的激化,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管理遭遇到局部的、根本性的危机,在少数地方,农民的群体事件增多,政府行政受到较多的抵制。

在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末出现的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热,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还权与民的重要举措,即通过村民自治,利用民间的力量,化解乡村社会的治理危机,节约国家治理乡村的成本。进入新世纪,国家更是把乡村的发展摆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今日的乡村社会,随着村民选举的推行、乡村社会民间力量的崛起,事实上基层政府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已经降低了。然而,少数地方政府受传统的乡村权力的影响,不愿或不敢接受村民契约意识觉醒的现实,往往采取保守的方式,维护自身传统的权威。当然,农民参与乡村事务的决策,确实给基层管理者带来很多挑战,“失败的风险使公共管理者常常想回避公民参与的要求,或者将公民参与的程度降低到最小化。”[16]然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基层政府都不能违背时代潮流,否则会让自己陷入到治理的尴尬之中。

现代社会是公民意识觉醒的社会,虽然农民总体的现代意识落后于城市市民,但是,乡村社会民主化道路必然是向前延伸的。在现代乡村,那种单一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乡村资源进行全面控制的模式,越来越不适应乡村社会的发展需要。

在乡村社会,国家权力应该坚决地、适度地退出,让农民真正拥有实质意义上的自治权。在实施威权体制(authoritarian regime)的国家,政府往往尊重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不提炼主导意识形态,统治集团无力也无法实行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很多威权国家,都开放具有一定竞争性或‘半竞争性’的各项选举。”[17]当然,威权体制不适应我国的社会现状,我们不能动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决心,但是,我们可以对威权体制进行批判的吸收,抛弃具体的社会制度;我们可以从管理原则中找到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为治理乡村所用。按照威权体制的做法,国家权力可以有限退出乡村,尊重乡村社会的多元价值,限制威权领袖个人或集团权力的行使。

(三)家族势力的回光返照

中国是一个农业国,人们附着在土地上很少迁徙。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借一位“研究语言的朋友”的口说:“村子里几百年来老是这几个姓,我从墓碑上去重构每家的家谱,清清楚楚,一直到现在还是那些人。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费孝通总结说,“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即使在流动的情况下,也会形成新的宗法社会。“因为人口在增加,一块地上只要几代的繁殖,人口就到了饱和点;过剩的人口自得宣泄出外,负起锄头去另辟新地。可是老根是不常动的。这些宣泄出外的人,像是从老树上被风吹出去的种子,找到土地的生存了,又形成一个小小的家族殖民地,找不到的也就在各式各样的命运下被淘汰了,或是‘发迹了’。”[18]应该说,在中国古代社会,宗法意识一直在乡村占据着主导地位,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往往不是由个人决定的,而是由家庭或婚姻关系规定的。

“农民心目中的家族集体主义情结,是家族在共同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活中所形成的社会共同体意识。”[19]这种共同体意识对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政治文化曾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政权建设中,乡村社会的家族势力得到了根本性的控制,家族势力在乡村政治生活中逐渐失去了自己往日的能量。人民公社、社会主义思想改革运动、“破四旧”等运动,最终使乡村家族势力几乎无立锥之地。改革开放后,小农经济地位重新恢复,国家权力退出乡村公共事务,乡村家族势力有所抬头。在一些地方的村民选举中,出现过家族势力操纵选票,造成旧时代的沉渣泛起,少数地方家族势力、黑势力、地方恶霸重新登上乡村政治舞台,给基层民主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乡村社会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加快,乡村社会经济结构也在快速走向多元化,少数地方家族势力的恢复应该说只是一种回光返照,不会给乡村政治文化带来太大的影响。乡村社会的现代化,应该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现代化,目前乡村社会已经基本实现了物质现代化,村民的精神现代化也在发展中,而村民选举是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此,作为旧时代产物的家族势力会在特定条件下对乡村政治文化有所影响,但是,它已经赶不上村民契约意识的发展,在乡村社会,农民个人之间自由缔结的契约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正在代替以家族所赋予的身份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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