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_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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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最重要的位置,(国际铁路运输、国际航空运输等运输方式相比),国际海上运输的历史最为悠久,三大优点:运输量大、价格低廉、对货的适应性强

国际货运总量的七八成都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完成的一、定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通道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个国家的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港口的运输行为。

它涉及到三方的关系,我们可以用一个图来表达:

在这个三方关系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运输单证,这就是——提单

二、提单(bill of lading B/L)

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单证,产生于18世纪末,到今天与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三者并称为国际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重要性可想而知

定义: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再次用到三方关系图:

从这个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提单的三大作用

1、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即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是货物运输

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对货物的描述,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名称,船舶的名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路线,接受货物的日期,运费的支付情况等等。

只要是运输合同中所涉及到的重要内容,都可以在提单上看到。所以说呢,提单的第一个作用,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意味着,在提单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还是以实际的合同内容为准。

例子:比如说,实践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实际上是A作为托运人与B签订了一个海上运输合同,但实际办理托运的时候,A委托了一个代理人C去帮他办,结果最后在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名称是C。这种情况下,只要A有证据证明他与B之间的运输合同的确存在,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定,A才是真正的托运人。

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约定仅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发生效力,当提单转移到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手中时,提单记载的内容就具有绝对的效力了。

2、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货物收据。

这个是很好理解的。就像我们去火车站寄存行李,寄存处都会给我们开具一张单据,写明我们寄存行李的名称和数量。

提单在这里也起到这个作用。作为货物收据,它所证明的内容包括:

1、货物已被承运人接管或者已经装船完毕。

2、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货物的种类、数量和表面状态。

我们举个例子,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给承运人进行运输,运到目的港之后,收货人依约前来提货。但提货时出现了问题,收货人说,他明明说是运100箱给我啊,为什么只有80箱?承运人却一口咬定,托运人托运时就是80箱。这下就麻烦了,不知道谁说的是真话。但是有了提单,这个问题就简单了。当承运人将服装交给托运人时,托运人当即清点数目,签发提单。那么在提货时,如果提单上写的是100箱,那么意味着,承运人弄丢了20箱货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提单上写的是80箱,那么就是很明显就是收货人犯了错误。

作为货物收据,提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货的凭证,即提货凭证。

这句话的意思是,承运人只能向合法持有提单的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港之后,把货物交给谁呢?就看谁是那个合法持有提单的人。在实践中,这一做法被称为“认单不认人”,不管是谁,只要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人,都可以据此向承运人要求交货,而承运人也必须履行交货的义务。

但在实践中存在着“无单放货”的情况,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没有正本提单的人。这通常是一种违约的行为,一旦发生争议,如交货错误,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签订出口服装贸易合同,乙公司指定韩国丙公司承运 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公司为此签发了以甲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由于韩国乙公司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公司现仍持有提单正本,而未交付给乙公司。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公司将承运人丙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丙公司向原告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现在我们已经讲述了提单所具有的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等三大重要作用。正因为提单的这些重要作用,提单上的记载事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根据提单上记载内容的不同,对提单有严格的分类。

1、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收货待运提单(shippe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所有货物全部装上指定船舶后,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装船之前,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并记载未装船情况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不能证明货物装船的情况,因此具有较大风险,实践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收货待运提单。

2、根据提单对收货人的不同记载划分,分为: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指示提单(order B/L)

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人(或公司)的提单。记名提单一般不可转让,只有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要求提取货物。

不记名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栏为空白,承运人向提单的持有人交货即可的提单。这种提单仅通过交付就可以转让了,也因此具有较大的风险,比如说如果提单遗失,任何拾到该提单的人都可以据此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指示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栏载明:“凭指示”或“凭××指示”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是可以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的。(背书,就是持有提单的前手在转让给后手时在提单的背后进行记载的行为,比如甲转让给乙,就在提单的背后记载“×年×月×日,甲转让提单给乙的字样,乙持有这份提单的时候,就可以以背书来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如果另一人拾到该提单,因为没有背书记载,也不能冒充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去提货)

风险远小于不记名提单,且流通方便,故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

3、根据提单对货物的记载状况划分,可以分为

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像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的,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一般会对货物进行表面的检查,然后对于货物的外表状况在提单上进行记载。清洁提单,就是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而明确记载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提单,就称为不清洁提单。

风险责任的一种界定。如果将来在收货时发生纠纷,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清洁提单一般来说不被接受。

但即使签发清洁提单,也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承担保证义务。比如说承运人在收货时进行检查,没有问题,便签发了清洁提单,但收货人收货时说,货物是次品的。这时候能不能找承运人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承运人毕竟不是专业人士,不具备关于货物质量的专业知识,换句话说,清洁提单只是说明货物外表状况的良好,对于无法观察到的内在瑕疵,无法保证。

4、按照提单记载的运输方式不同划分

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hipment B/L)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直达提单,指由同一船舶将货物从起运港直接运抵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转船提单,顾名思义,指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转换其它船舶装运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指承运人需以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时所签发的提单。

5、按照运费支付的时间划分

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

运费预付提单,指托运人在装运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运费到付提单,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

此外,还有两种极为特殊的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指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在贸易实践中,信用证一般规定货物装船期限,而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可能无法在装船期限内装运,又来不及修改信用证,为方便结汇,托运人会要求承运人按装船期限的要求倒签提单。

比如说,货物在今天,2007年1月13日才装船完毕。但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买卖合同,货物在2006年的12月13日就应该装船了。托运人就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改为2006年12月13日。

很显然,这是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共同欺诈行为。伪造装船时间是对收货人利益的侵犯,因为交货时间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到货物的再出售。故几乎所有的判例均会认定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共同赔偿收货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案例:

1991年7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C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货物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合同签订后,A公司委托我国的B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由于A公司未能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备妥装船,A公司为了能够顺利地结算货款,就要求B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了提单,并以此提单向C公司议付了货款。

货物运抵纽约之后,收货人C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怀疑,通过核查,发现实际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迟延3个多月,C公司遂向当地法院提起控诉,控告我国的A公司和B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扣留了B公司的运货船舶,A公司与B公司自知失理,经过多方努力,与C公司达成庭外和解,A与B向C公司支付赔偿金,C公司撤诉。

评论:在本案中,托运人未能及时备齐货物的情况下,应该与收货人C公司进行沟通,协议修改发货时间。即使不能达成协议,也顶多支付违约金。倒签提单则使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陷于被告的地位,被控合谋欺诈,既蒙受了经济损失,又丧失了信誉。

预借提单(advance B/L)

与倒签提单类似,是货物还没有装船时承运人应托运人请求开出的已装船的提单。性质:共同欺诈行为,且比倒签提单风险更大,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能否安全装船及装船时的状况都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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