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_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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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相应资质序列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入闽信息登记后,视为自动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
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网址:zjt.fujian.gov.cn)并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完善评价系统。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评价系统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50%、50%,并由省住建厅根据评价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具体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各评价标准中明确。
第八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某类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零分的,按零分计算。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以前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的日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某一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