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基_住房公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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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并负责承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四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按签订购房合同或首付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以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期间及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至(十三)项及第四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证明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当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取范围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转让协议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协议及票据,单位还应当提供发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近期还款证明。
第十四条被纳入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第十五条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支出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房租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表。
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确有困难单位的离休、退休职工,还应当提供《确有困难单位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第十八条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
第二十五条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向所在单位出具有关提取证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第二十七条单位持提取证明、提取申请书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转入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持提取证明、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中心“应当及时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缴存开户:“中心”审核单位缴存开户所需资料后,为单位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交资料:缴存单位将有关业务资料和所填有关表册,连同转账支票一起提交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审核资料: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有关业务表册及支票进行审核。
四、办理缴存:经审核无误后,签收转账支票,为单位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专用收据,在业务表册上加盖住房公积金收款专用章和经办人、审核人名章,连同打印的专用收据一起退缴存单位。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职工申请:职工凭支取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连同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提交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中心”审批:“中心”审核提取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单位印鉴、提取申请书的填写、金额等是否准确,并进行审批。
四、办理提取: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需提取现金的,由业务科出具支付凭证,办理提取;需用转账支票的,由会计科办理转账手续。
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
一、职工申请:职工凭转移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提交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中心”审批:“中心”审核转移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单位印鉴、转移通知书的填写、金额等是否准确,并进行审批。
四、办理转移:符合条件准予转移的,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省直范围内的,由业务科直接办理转移,其他由会计科办理转移手续。
省直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程序
一、职工申请:职工凭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本人签字确认后,盖单位财务印鉴,办理从单位封存账户转到“中心”集中封存账户。
二、“中心”审批:“中心”审核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印鉴和个人签名,《转移通知书》的填写、金额等是否准确,并进行审批。
三、办理集中封存:符合条件准予封存的,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集中封存手续,打印《集中封存通知书》退单位,并由单位交给职工本人。
四、集中封存的提取:职工凭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并退回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由业务科出具支付凭证,办理提取。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职工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咨询,了解贷款资格、可贷额度,提交有关资料证明,领取并填写申请审批书,提出贷款申请。
二、申请受理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查验申请资料及购房交易的真实性,与申请人面谈,建立面谈记录,必要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确定可贷额度、期限和利率,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不受理的,予以说明理由,退还申请材料。
三、贷款审批
1、申请受理后,提交“中心”贷款审批小组会议审批。审批小组对申请人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房交易状况和价格或价值、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意见;准予的,提出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审批意见。
2、贷款审批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贷款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委托贷款银行移交相关资料,由委托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同签订
审批通过的,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与“中心”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并由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
五、贷款发放
借款、保证合同生效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并开具《委托贷款资金拨付通知书》,委托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将资金划入开发商、建房单位或中介公司保证金的账户内。
六、贷款档案
贷款发放后,贷款科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资料,贷款资料归档后,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七、贷款归还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归还,借款人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每月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还款本息金额,由委托贷款银行按月扣还。
3、借款人在贷款发放3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意并开具《提前偿还贷款通知书》,到委托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八、贷款结清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应持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由借款人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九、逾期处理
1、借款人未按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由委托贷款银行按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计收逾期罚息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2、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委托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