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基础知识问答_经济普查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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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基础知识问答
1、什么是经济普查?为什么要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国务院决定,在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实际上就是对第二、第三产业所有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一项全面调查,包括除农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国民经济行业。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
3、逢8的年份实施。2004年进行了全国首次经济普查。
五年开展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全面详细了解我国二、三产业发展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为摸清“家底”、掌握国情国力而采取的有效方法。通过普查得到的客观、真实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貌的信息,能够为国家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翔实的参考依据。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这次普查,可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就我市而言,普查获得的准确情况和数据,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四次党代会确立的“统筹城乡,富民强市;引水兴工,产业转型;中疏外扩,上山建城;文化引领,旅游带动”四大战略和建设圣地延安、生态延安、幸福延安奋斗目标,推动我市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3、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4、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采取的方法? 第三次经济普查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5、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2012年作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13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组建国家及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5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6、如何确保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普查对象6000多万个,其中,各类单位10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约5000万个。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7、如何保证经济普查资料不被泄露? 2004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9、经济普查对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10、搞好经济普查有哪些总体要求?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扎扎实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三)狠抓工作落实。第三次经济普查头绪多,任务重,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经济普查纳入2013年和2014年考核目标和政府督办事项进行管理。要层层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将与各县区政府、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部分成员单位包县区工作制度。各县区政府也要将普查任务予以分解,责任到岗到人。各级政府主管领导为本辖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不重不漏,实现普查工作目标。对工作不到位,质量不高,贻误大局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补救,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相关的责任。
(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不断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增强普查数据采集的地理空间定位能力,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减轻普查数据后期处理工作量,加速普查成果推出时间。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11、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特点
第二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领域广。包括了过去曾单独进行的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的内容,并将建筑业纳入其中。二是调查范围全。涉及除农业以外所有国民经济行业的全部经济活动。三是信息量大。包括第二、第三产业所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属性和经济指标。四是依法开展。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使经济普查工作有法可依。五是本次普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使用普查区电子地图、全面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采集数据,并通过联网直报(三上单位)和PDA直接传输(三下单位)的方式报送普查数据,进一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12、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难点
经济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应当重点抓好城区、城郊、集镇这个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布密集的区域,打好攻坚战。当然,农村地域范围大,也不可忽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完成普查任务面临一些实际困难需要共同协作,积极克服。一是组织实施难。经济普查量大面宽,参与部门多,动员人力多,组织协调难度大。二是筹措经费难。普查经费是保证普查各项任务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受地方财力和思想认识的影响,普查经费、特别是“两员”补贴落实难。三是“两员”素质保障难。本次普查采用全新方案和技术手段,更具现代信息技术,对普查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高,既要有责任心,还要懂普查业务,熟练掌握PDA设备的操作使用,基层选聘难度大。四是调查单位查找难。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地域分布广,地上地下都有,隐蔽性强,需要见房普查、见点普查甚至见人询问调查。尤其是一些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小单位“皮包公司”往往租赁民房,无固定场所、无牌子、无标志,查找核实困难。五是普查对象配合难。尽管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普查对象扔出于某种考虑,不配合调查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六是搞准数据难。个别普查对象,特别是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个体经营户存有思想顾虑,怕缴纳税费、怕漏富、怕麻烦、做假帐、报假数,搞准普查数据难度大。
1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引导员的职权与职责(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经济普查知识。通过培训和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普查方案内容、普查表式和相关指标解释,熟悉单位比对、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等经济普查流程和工作方法,熟练掌握PDA操作、普查数据采集和处理等普查业务技能。
(3)认真做好普查宣传,提高普查对象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认识和对普查工作的参与、支持、配合度。
(4)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特别是入户登记时,须持有并主动出示由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6)尽职尽责,圆满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14、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怎么办?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5、延安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举报电话是什么?
在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统计违法行为,请向延安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为:0911—2123312,21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