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大全(18篇)

2023-11-18 15:12:51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合同是法律对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合同中的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等重要条款应明确规定,并考虑到可能的变动情况。以下是一些合同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一

第十条本市推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制定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三)确需变更国家、省合同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说明(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组织制定。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会同合同承办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各部门自行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二条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三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草拟稿;。

(三)与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的情况说明和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或者专门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要求其当场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

第十四条起草和审查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调查、评估和论证;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或者委托其承办。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使用。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确需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起草行政机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市政府批准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起草。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行政机关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函告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一)国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对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门法律审查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一条市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

(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部门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内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政机关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内容的,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是否采纳,由各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机关合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

第二十四条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三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管理。

6.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四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市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订立、变更、解除行政机关合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行政机关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三)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合同;。

(五)行政委托、奖励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合同。

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第六条市法制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等涉及全市性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部门。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履行职责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作为承办部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起草、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与发布、法律审查(含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下同)、制度配套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调查、论证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六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门。

第二十八条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二)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提请市法制部门协助处理。

行政机关合同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者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应对工作。

第三十条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处理。

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纠纷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合同订立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和归档:

(一)正式、补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七

一)签订不含确定金额的销售合同,即供货协议,依据以下权限审批:

(4)与关联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按照《关联方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二)签订含有具体金额的销售合同,依据以下权限审批:

(1)合同金额。

第11条销售合同订立后,客户经理将合同正本交销售助理归入该客户的档案盒,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销售助理应将销售合同扫描成电子档归入电子档客户资料。

第四章销售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12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条款,合同变更由客户经理填写《合同变更申请单》,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审批权限规定报相关权限人审批。

第13条当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销售合同自动解除,销售部客户经理与客户协商是否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的应出具《客户流失报告单》说明缘由和后续管理措施,报销售经理审核,上一年度销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合同约定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客户,《客户流失报告单》销售经理审核后应报总经理确认。

第14条未发生合同解除条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户经理填写《销售合同解除申请单》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签署《销售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审批前均应经过法律顾问审核;《销售合同解除协议》中应指明解除的合同,并明确双方职责。

第15条销售部客户经理依据变更后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合同解除协议》办理由于变更和解除导致的违约赔偿事项,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及办理约定无法履行的诉讼事项。

第16条销售经理按月检查客户经理对违约赔偿事项的管理情况,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给主管销售副总经理与总经理。

第五章销售合同存档与保管。

第17条销售部签订的《销售合同》、《免签销售合同申请单》和《销售合同解除协议》,以及其他关联的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变更申请单》、《销售合同解除申请单》、、《客户流失报告单》),必须齐备并归类存档。

第19条客户经理应每月检查登记表的到期时间,确保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内提前与客户签署新的销售合同;若客户不同意签订新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按本制度第13条执行。

第20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

第六章附则。

第22条本制度若与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规定等上级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依照公司级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23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编制和修改,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生效力,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八

第2条本规定所指的合同为项目部签订的所有合同。

第3条项目部各级主管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九

1、目的:通过对销售合同(包括产品订单、要货传真件等要约性文件)执行过程的跟踪,提高合同履行质量,提高公司合同履行信誉,减少公司资金风险。

2、范围:对所有有效的销售合同(包括产品订单、要货传真件等要约性文件)的执行过程的管理。

3、职责:

3.1业务办负责所有销售合同跟踪的组织协调,监督销售合同执行的效果。

3.2各办事处负责其所管辖区域销售合同具体的跟踪执行,并为公司及时提供合同执行的`相关信息。

3.3相关领导对销售合同执行偏差做出处理决定。

4、工作流程见工作流程图[见附表]。

5、相关文件。

5.2《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6、记录:

6.1销售合同跟踪记录表。

6.2销售合同执行协调书。

6.3销售合同执行偏差处理报告。

6.4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协调资料,包括来往信件、电子邮件、补充协议、会谈纪要。

7、注释:销售合同执行偏差是指在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地方。

附表1销售合同跟踪记录表。

记录人:

附表2销售合同执行协调书。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管理。

6.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6.1.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6.1.2文本签收记录。

6.1.3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

6.2综合管理部/驻外办事处应按用户/客户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

6.2.1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6.2.2用户自然情况。

6.2.3我公司提供产品/备件、日期、安装使用情况、售前、售中、售后情况。

6.2.4履行合同情况。

6.2.5质量/技术问题处理情况(表格)。

6.3综合管理部按产品/备件建立管理台帐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务部,一份销售分公司保管备查,内容包括:

6.3.3签约日期,结算日期,经办人。

6.3.4用户名称。

6.3.5产品/备件名称,数量/明细。

6.4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严禁有意或无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档案和台帐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6.5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情况等纳入公司对营销人员和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任何人私自转让合同,一经发现,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一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政府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按照本规定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或者下属单位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市属国有公司(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法制部门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行政决策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的程序执行,同时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二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销售合同是指本公司为了确定与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销售供应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销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条本公司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统一执行。

第4条公司销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号由销售部和公司法律顾问分别保管,供查阅和使用,已作废版本应予以注明。

第5条公司销售合同格式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二)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单价(价格审批)。

三)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七)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八)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6条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应尽量采用公司经审批的统一格式;

一)若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经公司法律顾问及销售经理审核,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执行。

二)若客户不愿意签订销售合同,由客户经理填写《免签销售合同申请单》,报销售部经理审核,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免除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应按“销售订单评审流程”中“xx条款”执行。

第7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调整,但调整后的销售合同应报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销售合同审批与签订。

第8条与客户签订不含金额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应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报销售经理审核,经本制度第6条、第9条规定权限审批后,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第9条与客户签订含有金额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应填写《合同签订评审表》,结合“销售订单评审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签订。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三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

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9.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

11.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工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了解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哪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定有所了解。合理利用法律,让自身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化。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四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除与用人单位有竞业禁止、培训协议及其他民事协议的情况下,一般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对于自己人身受到伤害的,可以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小王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此案如果是发生在20xx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关于违约金的要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为保障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是因何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当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户口。

关于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现况分析的论文。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五

第一条:当班保安人员对所有进出车辆详细登记进出时间,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车辆是否有损坏,是否有备用胎,倒车镜,车门是否锁好等。

第二条:当班保安人员对进出车辆实行发牌制度,既:每进一辆需停放的车辆发一张“酒店停车卡”,车主来取车时必须持卡取车并把卡交还保安人员,此卡如有丢失,须到保安部办理手续,方可取车。

第三条:车场收费保安人员应指挥好车辆停放,在检查好收费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日期、时间及收费人姓名,并通知车主带好行车证、驾驶证。

第四条:车辆在离开车场时,当班保安人员须做到对票、对证、对车、取卡。(对票:检验收费人所开发票;对证、对车:检验行车证与驾驶证是否与人、车相符合;取卡:看开车人是否持有本酒店停车卡,并给予收回)。检查相符后方可放行。

第五条:停车场为一切进入酒店消费、办事的客人提供车位。

第六条:外来车辆在酒店停车,收费参照物价局的收费标准给予收费。

第七条:公司及酒店的车辆,酒店负责提供免费车位,并负责保管及安全。

第八条:地面停车场由酒店保安部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九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保安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保安部申明补办,并赔偿相关手续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第十二条:车辆在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保安部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十四条:出租车接送客人不得进入本地下停车场。

第十五条:停车后驾驶者必须关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停车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等车辆必须清洗干净。

第十七条:进入酒店车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八条: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枪支火药等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场。

第二十条:按时缴费,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保安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停车收费,统一由酒店制作“一卡通”到地下层停车场门前出入口的计费系统刷卡消费。

第二十二条:酒店为员工免费提供自行车、电单车、摩托车停放。第二十三条:酒店地下停车场只允许公司及酒店副总级别以上人员车辆的免费停放,部门经理级别的车辆免费停放在室外停车场,员工车辆按规定给予半价收费,均停放在室外停车场。第二十四条:承租酒店商铺人员的车辆一律按酒店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住店客人凭住宿卡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因公到酒店办事人员的车辆,统一到总台登记并领取免费停车券给予停放。

第二十六条: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因公到酒店办事,免费提供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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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六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加强公司的货运通行证的使用、管理工作,防止通行证(包括通行证磁卡)因管理不善,流入到社会不法人员的手中,给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带来隐患,特规定如下:

1、货运通行证(包括通行证磁卡)的日常管理由车辆调度室负责,由调度长指派调度员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使用情况记录本,一旦通行证遗失或被窃,24小时内报告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安机关。

2、公司办公室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通行证(包括通行证磁卡)管理工作,督促车辆调度室做好通行证(包括通行证磁卡)使用、保管工作,掌握通行证的使用情况。

3、调度室领取的通行证仅限于本单位车辆使用。严格遵守通行证不挪作他用、转卖、出租、涂改、伪造或利用通行证从事各种不法活动等行为,同时不使用假冒通行证,如发现有使用假冒通行证的情况,将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任何因违反本规定给社会治安和公司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上海高桥石化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七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合同制人员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实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

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置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五、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合同制人员的管理

1.合同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学校或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制人员设试用期三个月,见习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及时终止合同。

3.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每年年底,学校对合同制人员按照其岗位归属、工作性质与特点进行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与不合格(d)四级,其中,优秀(a)指标为15%。考核结果与岗位业绩津贴挂钩,考核不合格(d)人员,学校不再续聘。

六、合同制人员待遇

1.薪资待遇。合同制人员的薪资待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资历、技能、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参照淮安市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业绩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及其他。

(1)基本工资。按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工龄工资。根据目前现状,合同制人员来我校工作超过2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100元,超过4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200元。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年起每满一年加一次工龄工资,标准为30元/月。

(3)学历工资。标准为:中专100元、大专200元、非全日制本科300,全日制本科400元、研究生600元。

(4)岗位业绩津贴。根据聘任岗位及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初按b档执行,年末根据年度考核统一核算):

(5)特殊岗位津贴。对特殊岗位或作出特别贡献的合同制人员,学校另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发放对象及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6)交通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伙食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相同。

(8)其他。各用工单位或部门,根据受聘人员工作业绩与自身经费使用情况,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其他奖励。

2.学校为合同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合同制人员自行承担。

3.合同制人员按学校竞聘管理岗位的要求,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管理岗位竞聘。聘用后从受聘的下个月起调整相关待遇。

4.合同制人员可以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学历学位进修的费用自理,学校派出的业务进修费用由学校负责解决。

5.合同制人员来校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业务精湛,表现特别突出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研究,可转为人事代理。具体办法另文。

七、其他事项

1.合同制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有事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请事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服务,不支付工资;请病假超过6天的,从第6日起停发全额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相关法律法规改发病假工资。如果病假工资低于当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当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执行。

2.合同制人员休产假,应于产后一个月内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出院诊断书》交人事处或劳务派遣单位,以便协助及时申领生育保险。

3.合同制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就近抢救,将伤员送至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在8小时内向人事处或劳务派遣机构报告;人事处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学校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合同制人员),报相关机构申领工伤保险。

4.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报院行政批准后施行,但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淮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背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编外用工分类 

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用工范畴,共有五类: 

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 

第三条  编外用工原则 

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招聘基本条件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  招聘程序 

(二)填写《区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体检。根据招聘名额按总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 

第三章   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六条  工资待遇 

1、医院实行月工资制。 

3、工资调整方法: 

1)基本工资按附表一按期于每年一月份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请(休)假 

1、 请(休)假手续参照编制职工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福利待遇 

其他编外人员待遇: 

2、按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假期内享受基本工资,其他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7、月奖金:办理招聘手续后,按附件二《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月奖金标准表》享受。 

8、季度奖、年终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管理部门职责 

1、人事科负责所有招聘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辞退,及相关劳资、人事工作; 

第十条  编外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签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次考试仍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者。 

(3)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两次不合格者或年内三基考试有三次不合格者。 

(4)有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7)工作能力较差或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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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八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体统一生产经营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但是到1984年底中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于农村改革的不彻底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处于由村民委员及其村民小组代管状态。村民委员会属于社团组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由于社团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职能不相同,加上这两个组织的成员并不完全重合,村民委员会就无法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了。

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生产大队(相当于现在村民委员会一级)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

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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