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推荐]_海上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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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第二节提单
一、概念与功能
(一)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收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3个功能(由概念可知)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在此前(订仓单经承运人确认时)已经成立。提单只是该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对于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收货人,承运人应当按提单所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一般来说,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被视为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的难题: “无单放货”问题
二、提单的签发
1、谁能签发提单
2、如何签发提单
1、谁能签发提单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而且,根据航运惯例,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
2、如何签发提单
(1)签发提单程序:大副监督装船,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填写提单有关内容,承运人核对提单内容和大副收据后,签发提单。
(2)如实签发提单:应该按照货物装运的实际情况(装运时间和货物表面状况等)签发 违规(未如实)签发的情形:
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应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获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如被索赔而受损失,由托运人赔偿。案例: 倒签提单案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结果:运输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四、提单的种类
(一)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应托运人的请求而签发的提单。(往往不加注船名和装船日期;不能结汇;在加注船名和装船日期后,成为已装船提单)
(二)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 不记名提单
1、“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写明凭指示的提单。(可背书转让:空白背书、记名背书)
3、“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不写明具体的收货人或由某人指示,仅注明“持有人”字样或空白不填的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三)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良好未作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批注了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提单。如,包破、锈蚀、污损
(四)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见“违规签发提单的情形”)
五、提单的内容
(一)正面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carrier托运人名称 shipper
收货人名称 consignee船舶名称 name of veel装货港、卸货港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运费的偿付方式及地点 freight and charges货物的情况 descriptions of cargo:货物种类、包装、数量、毛重、体积提单签发的地点时间及份数 iue of B/L 货物的外表状态 cargo’s apparent order and condition承运人签名 signature of carrier
(二)背面条款
提单的主要背面条款: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有关货物的条款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条款
第三节 其他货运单据
一、海 运 单
(一)海运单的概念及特点:
海运单: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
和提单主要区别: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适宜用于货物在运输途中货方无转卖货物意图的场合。不需要持有并出示海运单而只需证明自己是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二)国际规则: 1990《CMI 海运单统一规则》
二、电子提单(E B/L):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传递的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数据。
优点:
1、时间
2、有效防止欺诈 3、推动 “无纸贸易”
货物支配权:电子提单密码的持有人为货物的支配权人。
第四节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2008年鹿特丹规则
一、1924《海牙规则》
背景:承运人滥用优势地位,提单包含大量免责条款,损害货方利益。而当时英国海运实力强。美国为保护本国货方利益,1893年制订哈特法。澳、加等国仿效美国制订海运法。1921年,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开会起草规则草案,1924年作出修改,该规则被称《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适航义务)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管货义务)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的期间,即“钩至钩”。
(我国《海商法》:非集装箱运输,“钩至钩”原则;集装箱运输,“港至港”原则: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当事人可以约定更高的赔偿金额。
4、承运人的免责
免责事项:包括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不可抗力、火灾等情况(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5、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为1年(从货物交付之日起)
二、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
(一)背景:50年代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增长,对《海牙规则》偏袒西方航运大国不满。
(二)主要修改内容:
1、提高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2、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1年,可协议延长)
3、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4、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三、1978年《汉堡规则》
(一)背景: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前述两个规则仍然不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该规则,1978年在汉堡通过。该规则有利于保护货方的利益。
(二)内容:
1、明确了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情形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港至港”原则)
3、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增加规定了承运人延迟交货的义务
四、简评:由于《汉堡规则》规定了比较重的承运人责任,世界上主要国家包括各海运大国拒绝加入,该公约不是很成功。各主要海运大国主要是《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这两个公约在该领域至今仍有实质影响。海运输领域的国际立法新趋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鹿特丹规则》于2008年通过,但未生效,对于海运近期还不能带来很大影响。
第四节 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
定义:(略)我国《海商法》视其为特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在船舶的占有、使用、运费收取等方面,与班轮运输承运人相同。具体法律适用、装卸时间计算有特殊性。标准格式:GENCON(金康)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条款: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el): 船名、船龄、国籍、吨位、船速等;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种类、数量;装货与卸货(Loading and Discharging):装卸工人由谁雇佣、装卸费用由谁负担、装卸期间发生的船货设备损坏风险由谁承担。(根据GENCON格式,均由承租人承担)
装卸时间(Laytime)
(一)何时起算?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船舶到达指定港口或泊位;
2、递交装卸准备通知书(NOR);
3、船舶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包括按港口规章的要求通过海关、边防、检疫、港务机关的检查)
(二)如何计算?依约定
Working days, weather working days
运费条款(Freight):运费计算可以根据货物数量重量确定;或“运费总付”
滞期费与速谴费(Demurrage and Despatch)
留置权(Lien)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2、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标准格式:如,波罗的国际航运工会制定的BALTIME、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NYPE3、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性质:财产租赁合同
标准格式:如,波罗的国际航运工会制定的BARECON(贝尔康)
第五节海事请求保全和海事强制令
一、海事请求保全
(一)概念:是指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扣押船舶、扣押货物
诉前扣押CORAL轮案
案情简介:清洁提单下的原糖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受污染并有水渍,提单持有人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当事船舶,海事法院准许了提单持有人的申请。
(二)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
海事请求权是指因船舶的建造、营运、买卖等争议所发生的索赔请求权。
2、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3、被扣押的船舶属于可扣押的范围。包括:当事船舶;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的其他船舶
(三)申请和担保: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法院受理后,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四)审查申请和裁定:48小时内作出裁定,符合条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五)活扣押(我国特有)
涵义: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活扣押” 优点:
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营运损失,也避免了错误扣押下申请人的责任。
二、海事强制令
(一)概念: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如,强制放货、放船,强制签发提单
申请人: “连云港连利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嘉达公司”
2003年12月16日,连云港连利公司委托青岛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青岛嘉达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3年12月19日向连云港连利公司出具收货凭证和提单号码。货物装上船并运抵目的港后,青岛嘉达公司以连云港连利公司的代理拖欠运费为由,拒绝为连云港连利公
司签发该票货物提单,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
连云港连利公司于2004年1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强制青岛嘉达公司签发提单号为JGQD03128084的全套正本提单。
青岛海事法院于2004年1月9日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自送达海事强制令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申请人青岛嘉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签发提单号为JGQD03128084的全套正本提单。
(二)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三)申请和担保: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法院受理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四)审查申请和裁定:符合条件,48小时内作出裁定,海事强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