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_国际运输与保险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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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政策性强(2)距离长、环节多(3)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4)时间性强(5)风险大
2.国际货物运输的任务和要求
任务:(1)认真贯彻国家对外政策(2)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进出口货物运输(3)节省运杂费用,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4)为国家节约外汇支出,增加外汇收入
要求:(1)树立系统观念,加强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努力实现系统效益和社会效益(2)树立为货主服务的观念,贯彻“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方针
3.合理运输
概念:是指使通道、动力、工具、运输对象、通讯五个方面的因素达到最佳组合,从而以最少的运输里程、最节省的运输环节、最节省的费用以及最少的运力把货物运到最终目的地。
五因素:通道、动力、工具、运输对象、通讯
第二章
1.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简称班轮,是指船舶按固定的船线、港口以及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以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适用于杂货和小批量货物的运输。
2.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固定航线、挂靠港、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2)运价中包括装卸费用(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4)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5)班轮运输的运输对象是杂货
3.装船出运:装船分直接和集中装船(1)直接装船,又称现装,是托运人将其托运的货物直接运至码头承运船舶的船边,并进行交接,然后将货物装到船上。(2)集中装船,是指船公司在各装运港指定装船代理人,在指定地点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货物集中,并按货物的装卸次序进行适当分类后再装船。
4.卸船交货:卸货分为直接卸货和集中卸货。(1)直接卸货是指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在卸货港将货物卸下,并在船边交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2)集中卸货是指由船公司指定的港口装卸公司作为卸货代理人,先将货物卸至指定地点,进行分类后在向收货人交付,办理交接手续。
5.班轮运费:运费=运输吨(重量或尺码吨)*等级运输费*(1+附加费率)25页 重点
6.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一种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是按照货源的要求和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计划,组织货物运输的船舶营运方式。
7.租船运输的特点:与班轮运输相比(1)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费率具有不固定性。(2)根据租船合同安排运输
(3)租船运输中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4)适合与大宗散货的运输(5)费率相对较低
8.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指以航次为基础的租船方式,由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的指定货物运输的租船运输方式。
9.定期租船:简称期租,是指以租赁期限为基础的租船方式,由船舶所有人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期内,租船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同时负责船舶的调度和经营管理。
10.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船舶的配备船员、营运管理、供应及一切费用都由承租人承担,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收取租金外,对船舶和经营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1.索赔的程序和手续:视承运船舶的经营性质而定。(1)采用班轮或定程租船方式运输发生货损货差时,出口货物,由国外收货人直接向承运人索赔;进口,一般由货运代理人代表进出口公司以货方名义向保险人或承运人办理索赔。
(2)由外运公司期租船,外运公司办理索赔(3)租轮,利用租船合同比利用提单有利;如有货物保险人存在,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后,将依据代位权向有责任的承运人索赔。
12.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3.提单的种类(1)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或称备运提单(2)收货人栏填写方式不同分,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3)货物外表情况有无批注分,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4)不同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5)船舶运营方式分,班轮提单,租船提单(6)提单格式分,全式提单,简式提单(7)提单的有效性分,正本提单,副本提单(8)签发提单的时间分,预借提单,倒签提单(9)其他,过期提单,舱面货提单,甲板货提单,集装箱提单
第三章
1.联运提单的组成和作用(1)第一张,运单正本,是货物的运送契约,记载了货物运输全程的费用,以便收货人了解或支付有关部分。(2)第二张,运行报单,是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办理货物交接、划分运送责任以及清算运送费用、统计运量和运输收入的原始依据。(3)第三张,运单副本,与运送企业缔结后交给发货人,但它不具有运单的效力,仅证明货物已由铁路承运。(4)第四张,货物交付单,作为货物已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5)第五张,货物到达通知单,记载了货物在运输全程所发生的滞留、编制商务记录等情况。
2.航空运单的作用:(1)承运合同(2)接收货物的证明(3)运费账单(4)收货人核收货物的依据(5)报关单据
3.航空运单的分类:(1)航空主运单,由航空公司签发(2)航空分运单,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
第五章
1.集装箱作为运输工具的条件:(1)具有耐久性,其坚固强度足以反复使用(2)便于商品运输而专门设计的,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运输无需中途换装(3)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特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装置(4)内容积为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5)设计时应注意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
2.集装箱的标记109页,自看
必备标记:(1)识别标记,①箱主代号,前三位自行决定,第四位“U” ②顺序号,6为数字 ③核对数字,1位数字,加醒目方框,位于箱号后(2)作业标记 ①额定重量和自重标记 kg/1b ②空陆水联运集装箱标记,标记尺寸,高127毫米,长355毫米,高度至少76毫米 ③登箱顶触电警告标记,黄底黑色三角形
3.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1)门到门交接方式(Door/Door)(2)门到场(Door/CY)(3)门到站Door/CFS(4)场到门CY/Door(5)场到场CY/CY(6)场到站CY/CFS(7)站到门CFS/Door(8)站到场CFS/CY(9)站到站CFS/CFS
第六章
1.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1)负责全程运输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承担运输责任(3)多式联运必须是国际的货物运输(4)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5)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张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并制定国际多式联运单一费率,依次计收全程运费(6)多式联运的费率为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第八章
1.风险管理方法(1)风险控制法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损失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包括风险避免、风险控制、风险集合和非保险风险转移。(2)风险财务处理法,是指在财务上作出预先安排以降低风险成本。包括风险自担和保险。
2.纯粹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的条件:(1)可保风险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2)存在大量的具有统治风险的风险单位(3)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一般不会发生特大灾难
3.保险的职能:(1)风险损失分摊(2)补偿职能
4.原保险:是指以个人或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形式。
5.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一种保险形式。
6.保险合同的特性:(1)是个人性合同(2)是射幸性合同,射幸性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3)是最大诚信合同(4)是要式合同(5)是附合性合同
7.批单:批单不是必然有的凭证,但有些保险合同中途变更有关内容,则保险人需要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既可在原保单上批注,也可出具另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加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以最后的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8.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解除 ①在保险合同已签订,保险责任还未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②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提供了虚假信息、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做了合同中被保险人保证不做的事时,可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③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列明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列明条件具备时,保险人可依照约定解除合同。
(2)终止 ①自动终止。②因保险人完成履约义务而终止 ③协议终止 ④违约失效 ⑤原始失效
第九章
1.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3)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
2.如何确定损失的近因(1)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若此原因为近因(2)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①由两种或两种及以上风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失,最前因为近因 ②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新的独立原因介入,使原先的连锁关系中断并造成损失,新介入原因为近因 ③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风险同时发生造成损失,都为近因。
3.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该项权力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代位追偿的权限:保险人履行了赔付责任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的一切法律及合同权益,但保险人要求取代请求的数额应以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
第十章
1.实际全损的界定:(1)保险标的完全丧失(2)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害,已经失去原有的用途和价值(3)保险标的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有(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的界定:(1)保险标的在海洋运输中遭遇保险事故后,虽然尚未达到灭失的状态,但据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2)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之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花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保险标的的价值(3)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续运到原来目的地的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4)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者救助费用分别或两项费用之和将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1)实际全损不可避免(2)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和续运费用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委付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委付通知必须及时发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保险人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表示接受委付,但保险人的沉默不得视为接受委付(2)委付时必须将被保险货物全部进行委付,而不能只委付其中一部分(3)委付不能附带任何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承诺才能生效
4.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1)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以及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保险标的本身受损(2)必须是船方、货方或者其他利益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涉及其他损失(3)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引起的费用损失
5.单独海损的赔偿方式:(1)单独海损绝对不予赔偿(2)除某些特定风险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外,单独海损不予赔偿
(3)单独海损赔偿,但单独海损未达到约定的金额或百分比时不赔,已达到金额或百分比的单独海损全部予以赔偿
(4)单独海损赔偿,但保险人只对超过约定金额或百分比的那部分单独海损予以赔偿,未超过部分不赔(5)不加任何特别限制,凡是单独海损予以赔偿
6.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5)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是有效果的7.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的区别:(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是就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等采取的行为;而救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施救费用是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与赔偿;而救助费用一般是“无效果、无报酬”(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的本身的保额以外,单独在一个保额内的到赔偿;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4)构成条件不同。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第十二章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基本险种被保险人的义务:(1)及时提货的义务(2)合力抢救的义务(3)对保险内容变化的通知义务和加缴保险费义务(4)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5)对船舶互撞责任的通知义务
3.一般附加险:11种(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淋雨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第十四章
1.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70重点
2.索赔时效:(1)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两年。(2)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自中止失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争议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2)调解(3)仲裁(4)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