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风险防范(外贸)_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失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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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最复杂的环节之一。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承运人的主要责任就是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企业的一头联系着国际货物贸易的卖方,另一头联系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买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与承运人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在从事海上运输活动过程中因为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众多当事人,而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错综复杂,同时货物也将跨国界流动,一旦产生纠纷,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还涉及法律的域外适用等等理论上都还存在争议的问题。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企业在从事国际货物的运输时,应当特别注意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加以防范,以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尽量避免风险产生后造成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企业最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环节主要是在签发提单和交付货物的环节。

(一)海上货物运输企业签发提单时的风险

1.依卖方要求签发清洁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银行进行议付往往只接受清洁提单,要求卖方提供的提单注明“CLEAN ON BOARD”或不标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即使是通过其它方式付款的买方,一般情况下也只能接受清洁提单。因此,卖方为了得到清洁提单,常常会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此种清洁提单。但在集装箱运输中,货物有时由卖方自行装箱,承运人无从得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或承运人未发现货物的表面状况并非良好。在这种状况下,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一旦买方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买方。但承运人持保函向卖方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和要求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的约定事项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往往构成与卖方恶意串通,欺诈善意买方。如承运人提请诉讼,依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承运人也不能因买方或提单持有人主张赔偿后所遭受的损失向卖方追偿。

2.预借提单

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应卖方的要求签发的提单,其目的是为了在信用证上所注明的议付期内进行议付,或者向卖方表明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装船。因此,如果货物在未装船前,即承运人未收到货物前就将做为收货凭证的提单签发给卖方,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3.倒签提单

卖方为了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船期的提单或者表明已经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会要求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期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期。倒签提单属卖方和承运人合谋欺骗买方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因倒签提单而使自己陷入贸易双方的纠纷当中,并因此而需承担责任。

在以上三种非常态签发提单的状况,主要发生在承运人为了迎合卖方的需要,在不能签发有关提单时,为了争取货源或客源而视风险于不顾或存有侥幸心理,使自己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一旦买方发现提单的记载与事实不符就会受到买方的质疑,甚至在买方因故不想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比如资金紧张不想付款或其它原因不愿支付货款时,成为买方不付款、退货或索赔的理由。此时,承运人不仅仅要面对买方的索赔,而且如果卖方也不承认原来的约定,则还可能会陷入与卖方的纠纷中去。

预防因签发提单可能碰到风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规范企业签发提单的流程及权限,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签发提单时,也应当在合同中对签发提单的流程及权限进行详细的约定。如果碰到卖方不合理的请求时,尽量不要答应其无理请求,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海上货物运输企业交付货物时的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除了在签发提单的过程中会碰到风险外,在交付货物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向持有伪造提单的人放货

根据2009年3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可见,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识别提单,否则依法将承

担与无单放货相同的责任。因此,承运人除了在交付货物时认真核对提单外,还应采取在提单上加设防伪标识等防伪措施、做好空白提单的管理工作限制其流通,对已经签发提单也应当做好可查询追溯的工作。

2.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防范

提单是物权凭证,持有提单者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承运人要充分认识到提单的这种重要属性,在正本提单签发给贸易卖方后,在目的港要严格遵循见单放货的原则。否则,根据2009年3月新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在货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如果收货人要求凭保函提货,承运人应该要求卖方将所签发的提单退回或取得合法的书面同意放货的申请等才能予以放货。否则,在提单未收回前就放货,一旦国际贸易的双方发生纠纷,承运人也可能需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除海上货物运输固有的自然风险之外的其它人为因素的风险。

3.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防范

货到目的港而无人提货的后果是一些不必要费用的产生,如不断增加的码头堆存费、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等。而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发生了贸易纠纷造成,而此时承运人首当其冲成了其中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或行使并实现留置权,同时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协商以留置物折价;其二,依法拍卖留置物;其三,变卖留置物。之后将实现留置权所得价款来抵偿因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费用。虽然有此救济措施。但为了防患于未然,建议承运人(实践中已有部分承运人照此实行)在接受托运人订舱或签发提单(特别是签发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时)前要求其提供详细的收货人联系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并通过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了解收货人的真实状况,如其与托运人间是否存在此票货物的销售合同关系,收货人提货的意愿等。若发现有任何问题,承运人应

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以承诺如果发生货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状况,则由此在目的港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托运人承担。

4.迟延交付的风险防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由于其航程长的特点,在运输中常常会因为天气等原因延误了船舶按时到达目的港。此时贸易商往往会向承运人索赔,要求承运人承担因延迟交货给其造成的损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为了避免因货物延迟交付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承运人在与贸易商订立运输合同时,尽量避免在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承诺明确的货抵港的时间,并善意告知贸易商运输途中出现延误风险的可能性及原因,让贸易商对于货物的延期抵港有心理准备并能及早安排货物出运,而且也给自己留有余地,以免陷入诉讼之中。

(三)货运代理人的风险防范

依据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对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扮演两种角色:一种是单纯作为贸易商的代理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其与贸易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另一种是作为独立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提单,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其与贸易商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在扮演这两种不同的角色时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做为无船承运人时的法律风险与前面分析的承运人风险相同,在此对做为贸易商的代理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

当货运代理人只是以托运人的代理人身份从事业务活动时,托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之间纯粹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因此为了将经营的风险降到最低,货运代理人在从事任何活动时,最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并

尽可能多地获得委托人的明示,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特别是当货主的要求与货运代理业务的普遍实践不相符或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明确的书面指示。否则一旦纠纷及损失产生,信誉不好的委托人就会否认其授权而将责任推卸给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往往因此被判越权代理而承担责任。而相对于承运人而言,贷运代理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小,因此货运代理人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谨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货运代理人在与托运人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时,应尽量与客户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注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够分清各自的责任。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注重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而且最好要求其在费用确认件上加盖委托方的公章。对于一些实力不强的公司,要进行客户信用评估,在签订合同时要增加防范条款,慎重授信代垫操作费用。

2.认真审核委托事项

货运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后,应认真审核托运人的委托事项,包括货物名称、件数、重量、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支付方式、装船期、可否转船,可否分批,是否为危险品等,这些细节都需要弄清楚,否则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违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慎出保函

货运代理人在出具保函时,应仔细权衡其保证承诺可能给自身招致的风险,不能只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未经委托人书面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保函进行担保,否则只会是引火烧身。

4.书面确认的重要性

货运代理人在代理报关过程中,对于向海关申报所需要在报关单上注明的货物商品编码,应要求货主提供书面的确认资料,不能因货主忘记提供或嫌麻烦而只凭其口头确认。否则当申报不实时,海关会因涉嫌走私对货运代理人进行调查,以至于要其向海关缴纳罚款保证金。

5.适时沟通的必要性

货运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事项过程中,应注意与客户的适时沟通,履行及时告

知义务,将业务进展情况通知被代理人;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尽可能以书面形式体现业务指令,以避免产生理解上的歧义,也可为日后的纠纷提供充分的证据,分清双方责任。

6.避免无辜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实务中,有些非无船承运人身份的货运代理人常常代人受过,承担起货物延迟抵港及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这些本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究其原因有二:第一,很多贸易商认为,只要货运代理人接受了其订舱,那么此后在任何环节发生的问题,货运代理人都要负责;第二,货运代理人目的是为了留住客户,而自己又不十分清楚自己的权责。因此货运代理人应特别注意的是,在其与贸易商只是单纯的委托代理关系时,千万不要因承揽业务的需要而向贸易商做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承诺,比如船期及保证货物的安全到达等等,否则一旦发生迟延交付或者货物损毁等事件,货运代理人就要承担本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

7.谨慎垫付运费

在竞争激烈的货运代理业,货运代理人为了争取更多的货源,往往与贸易商采用风险较大的运费月结或者季结方式。在这种操作模式下,货物装船出运后,货运代理人须先行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付款赎取正本提单后直接交付给贸易商。在贸易商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就失去了追索运费的控制权和主动权。如果贸易商拒绝支付运费,货运代理人通常只能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从客观上说,在贸易商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的这种运费结算方式所带来的风险从根本上无法控制。货运代理人只能从与贸易商委托合同的签署、及时进行运费确认等业务环节加大控制力度,避免发生在诉讼中因缺乏相关合同等证据而输了官司的情况发生。为了避免因垫付运费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建议货运代理人谨慎选择诚信的贸易商为其垫付运费,尽量坚持付款赎单的原则,以免在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无法顺利收回运费。

综上所述,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了解自己在运输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注意其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尤其是本文提到的各类风险,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并做好风险防范的工作,以尽量避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将损失减少到最小,而损失的减少实际上就是企业利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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