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_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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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之间,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且,按照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海运方式。
特点:(1)、“四固定”: 航线规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费率相对固定;(2)、“一负责”: 由船方负责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并接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4)、可承运商品的数量,品种灵活。
2、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Tramp)运输,是对外贸易运输中另一种重要的船舶经营方式。租船运输中,船舶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Charterer)和船东(Ship Owner)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规定的条款形式。特点:(1)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物。(2)没有固定航线、装卸港及船期。(3)没有固定的运价。(4)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以及船期延误都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和计算。(5)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
3、租船运输包括: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包运租船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定程租
船,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的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
特点:A 以出租整船或部分舱位的形式从事货物运输。B 以航次为基础,规定一
定的航线或装卸港口以及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等。C 船方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配备和管理船员。D 船方负责船舶营运所支付的费用。E 在多数情况下,运价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或采用包干运费。F 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速遣费。G 船方除对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D 船、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租船合同为依据。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简称期租船,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
时期的租船方式。在此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
特点:A 以整船形式出租;B 不具体规定航线和港口,只规定航行范围;C 对船舶装运的货物不作具体规定,可以选装任何合法货物;D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和调度,承租人拥有船员指挥权,负担船舶营运中可变费用; E 船方负担船舶资本费用以及其他固定营运费用;F 租金按租期计算,租赁期间的船期损失,除特殊原因外,均归承租人负担,故不规定滞期速遣条款;G 期租租金不代表货物运输成本。
(3)、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 Boat Charter)。光船租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
是按一定期限租船,但它与期租不同之处,就是船东不提供船员,仅仅是将一条船交给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等等各项事宜。在租赁期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拥有支配权和公有权。
特点:(1)船长和全体船员由承租人指派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
(2)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运输,承租人以承运人的身份经营船舶;
(3)以整船出租并按船舶载重吨和租期计算租金;
(4)船舶的一切时间损失完全由承租人承担,即使在船舶修理期间,租金仍连续计算;
(5)租期始,船舶的占有权从船舶所有人转给承租人。
(4)、包运租船:船舶所有人提供约承租人一定动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以事先约定的期
限、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均等的货运量,完成运输全同规定总运量的方式。
特点:(1)船舶出租时间长短,完全取决于货物的总运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要的时间;
(2)合同中布确定船名,一般仅规定船级、船龄和技术规范;
(3)货物主要是货运量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
(4)以每吨货物的运费率作为基础(油船按WS计算);
(5)船舶所有人负责相关的费用。
4、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适用于
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优越性:(1)提高装卸效率,减轻劳动强度(2)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与质量(3)缩短在途时间(4)节省货物运输的包装,简化理货手续(5)推动包装的标准化(6)有利于开展多式联运
5、航空货物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联运方式、航空快运
(1)、班机运输(Scheduled Airline),是指在固定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
特点:(1)班机由于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和定期开飞航,因此,国际间的空运货物,多使用班机运输方式,以便,安全迅速地到达世界上各通航地点。
(2)便利收、发货人,可确切掌握货物起运和到达的时间,这对市场上急需的商品、鲜活易腐货物以及贵重商品的运送是非常有利的。
(3)班机运输一般是客货混载,因此,舱位有限,不能使大批量的货物及时出
运,往往需要分期分批运输。这是班机运输不足之处。
(2)、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是指航空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
给一个或若干个包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地。包机运输方式可分为整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类。
优点:(1)解决班机舱位不足的矛盾;(2)货物全部由包机运出,节省时间与多次发
货的手续;(3)弥补没有直达航班的不足,且不用中转;(4)减少货损、货差或丢失的现象;(5)在空运旺季缓解航班紧张状况;(6)解决海鲜、活动物的运输问题。
(3)、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集中成一批向航空公
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送至同一目的地,然后由其委托当地的代理人,负责分发给各个实际收货人。
优缺点:缺点:a.集中托运只适合办理普通货物,对于等级运价的货物,不能办理集中托运。
b.目的地相同或临近的可以办理,如某一国家或地区,其它则不宜办理。
优点:1.节省运费2.提供方便3.提早结汇
(4)、联运方式:陆/空联运,是火车、飞机和卡车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Train-Air-Truck),或火车、飞机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rain-Air)。
(5)、航空快运,也称快件、速递、快递,是专门经营该项业务的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派专
人以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客户之间运输和交接货物的运输服务业务。
特点:(1)快捷灵便(2)安全可靠(3)送交有回音(4)查询快而有结果
6、世界铁路运输发展的基本趋势:是运输设备现代化和运输管理自动化。铁路运输现代化的内容之一就是高速化,随着科学技术进步,铁路牵引动力不断改进,运行速度不短提高;货物列车因采用长大列车和载重列车,运输效率大大提高,运输成本大大降低,现代铁路运输正向技术设备先进、经营管理现代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
7、(1).对香港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
海运、铁路过轨运输、铁路—公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海运
(2)对香港地区铁路运输的特点a.商品结构的特殊性; b.贸易方式的特殊性;c.运送方式的特殊性。
8、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C.T.O.)将货物从一国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特点:(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4)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5)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对货主承担全程的运输责任;(6)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以单一费率向货主收取全程运费
二、重要单据
1、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A货物收据(Evidence of receipt for the goods)
B物权凭证(Documents of title)
C证明文件(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分类:(1)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装船来分:a、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由于信用证中一般要求提供已装船的提单,按照管理条例,出口商向银行议付货款时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b、备运提单(收妥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由于备运提单上没有明确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因此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不接受。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在备运提单上加注船名及装船日期,备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2)按有无不良批注来分:a、清洁提单(Clean B/L),信用证银行在办理结汇时,规定必须交付清洁提单b、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这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记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的情况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不清洁的提单是不可以结汇的(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不同来分: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lank B/L or Bearer B/L or OpenB/L)、指示提单(Order B/L)
(4)根据提单内容的繁减来分:全式提单(Long Form B/L)、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
(5)按不同运输方式来分: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hipment B/L)、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International Transport B/L)
(6)按船舶营运方式不同来分:班轮提单(LinerB/L)、租船提单(Charter B/L)
(7)按提单的签发日期来分:倒签提单(Anti-datedB/L)、预借提单(AdvancedB/L)顺签提单(Post-date B/L)
(8)按运费支付方式: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Collect
B/L)
(9)其他特殊种类的提单:舱面提单(On deck B/L)、过期提单(StaleB/L)
2、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与联系:A、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两项性质,不是物权凭证。
B、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进行背书而流通转让,或不具体标明确切的收货人;而海运单上记载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C、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做成“已装船”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形式。海运单的正面
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
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C、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
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即可提货,承运人凭收
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D、提单有简式和全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
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条款。
E、海运单和记名提单,虽然都记载了具体的收货人名称,不能背书转让。
但它们有本质的区别: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可以提货,但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3、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CLP)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是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CY、CFS、内陆站使用者(一般驾驶员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设备的凭证。设备包括底盘车、台车、冷藏装置、电动机等。设备交接单是划分用箱人、租箱人责任、义务、权利的依据,也是集装箱货运索赔、理赔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单证之一,设备交接单分出场、入场两种。
4、航空运单(AirWayBill),简称A.W.B,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合同的文件,也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但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凭以提取货物。收货人提货须凭航空公司发出的提货通知单。
航空运单的作用:a、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 b、是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c、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d、是承运人组织实施运输全过程的依据; e、是货物进出口清关的证明文件;f、是保险证明。
航空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副本至少6份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它规定了铁路与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1)联运运单的组成和作用
第一张——运单正本;第二张——运行报单;第三张——运单副本;
第四张——货物交付单;第五张——货物到达通知单
三、费用计算:
1、班轮运费的构成及计算:(P47)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
基本运费是指班轮航线内基本港之间对每种货物规定的必须收取的运费。
附加费是对一些需要特殊出口的货物或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运费大幅度增加,为弥补损失而额为加收的费用。
(1)计算标准:a、按货物的毛重计算,以“W”(Weight的缩写)表示。
b、按货物尺码或体积计算,以“M”(Measurement)表示。
c、按货物毛重或尺码,选择其中收取运费较高者计算运费,以“W/M”表示。
d、按货物合同的FOB价格,收取一定的百分比作为运费,称从价运费,以“AD VALOREM”或“ad.val.”表示。
e、按货物毛重或尺码或价值,选择其中一种收费较高者计算的运费,用“W/M or ad.val.”表示。也有按货物毛重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以“W/M
plus ad.val.”表示。
f、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g、大宗低值货物,按议价计收运费(Open Rate)。
h、起码费率(Minimum Rate)。是指按每一提单上所列的重量或体积所计算出的运费,尚未达到运价表中规定的最低运费金额时,按最低运费计收。
(2)班轮运费的基本计算公式:
运费=运费吨(重量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
即:F=Fb+∑S
公式中,F表示运费总额,Fb表示基本运费,S表示某一项附加费。
(3)计算步骤:a、审查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重量、尺码、装卸港口、是否需要
转船以及卸货港的选择;b、根据货物名称,从有关运价表中查出该货物的计费标准
及运价等级;c、查找所属航线的等级费率表,找出该等级货物的基本费率;d、查出各种附加费率及计算方法;e、将上述各项数据代入班轮运费计算公式予以计算。
2、航空货物运输费用运费:(P179)运价(Rate)又称为费率,是指承运人对所运输的每一重
量单位货物(公斤或磅)所受取的,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费用。
运费是指航空公司将每一票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运至目的地机场所收取的航空运输费用。(每票货物:使用同一份航空运单的货物)。航空运费只是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间的费用,不包括其他费用。
(1)计费重量:a、实际毛重:指包括货物包装在内的重量.对于高密度货物,应考虑
将其实际毛重当作计费重量b、体积重量:体积重量的计算规则:不论是否为
规则的长方体或正方体,计算体积时,均应以最长,最宽,最高的三边的厘米长
度为准。其小数部分以四舍五入。体积重量按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成1公斤
计算。即: 体积重量=货物体积/6000立方厘米
C、.计费重量:计费重量为货物的实际毛重与体积重量比较,取其高者。然后在运
价表里查出相应费率。
(2)运费计算方法:货物运费,一般是以货物的实际毛重或体积重量,乘以相应的重量
等级运价得出的。但还要用此计得的运费,与其较高的重量等级分界点所计得的运费,相比较,取其中较低者。
3、集装箱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构成:一般包括从装货港码头堆场或货运站至卸货港码头堆场或货运站的全过程费用,主要是海运运费再加上各种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费用。a、海运运费b、堆场服务费 c、拼箱服务费(出口货物装箱、进口货物拆箱)d、集散运费e、内陆运费
国际集装箱海运运价的常见形式:(1)基本费+附加费(2)包箱费率FAK(Freight for All Kinds Rates)均一费率 FCS(Freight for Cla)按不同货物等级计费FCB(Freight for Cla or Basis)按等级和计算标准计费(3)运量折扣费率(4)最低运费方式:最低运费等级、最低运费吨
(5)最高运费方式:规定最高计费吨、规定最高计费等级
四、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主要区别:A、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偏
袒承运人的利益,实施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即有过失就负责,无过失免责,但同时又规定了多达17项的免责条款;《汉堡规则》对承运人采用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以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为基础,合理地维护了货方的利益。B、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不超过100英镑;《汉堡规则》规定为每件或每运输单位不超过835特别提款权记帐单位,或按重量每公斤2.5个记帐单位,都比前者要高。C、规则适用的货物的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比较窄,将风险大的活动物,甲板货等都排除在外,而《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适用的范围。D、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仅限于海上运输这一段,即“钩至钩”或“舷至舷”;《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延长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即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内。E、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一年,《汉堡规则》;两年。F、对延迟交货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做规定;《汉堡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若延迟交货则要负赔偿责任。G、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汉堡规则》扩大了范围,规定: 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 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被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总体而言,《汉堡规则》比较合理,公正的调整了船货双方的责
任与义务关系,增加并扩大了船方的责任与义务,修正了《海牙规则》中一些偏袒船方利益的条款。因此,《汉堡规则》反映了历史发展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2、《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有关规定(P203)
主要内容 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
适用范围
运输凭证 商业性旅客行李 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不可转让
航空运输期间 将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责任限额,未声明价值,每公斤最高赔20美元
发货人、收货人的权
利和义务 发货人权利主要指在收货人提货之前、收货人拒收或者无法与收货人联系处理货物的权义务:支付运费、填写航空运单、受领货物
索赔和诉讼时效 索赔时效:7天、14天
诉讼时效:两年 索赔时效:14天、21天 诉讼时效:两年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1)《国家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4)《国境铁路协定》和《国际铁路会议议定书》
4、《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只要合同中规定的联运经营人接管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2).多式联运的管理
各缔约国有权管理联运经营人和联运业务,包括采取措施的权利。
(3).多式联运单据
可依发货人的要求,由接受货物的联运经营人签发可转让的或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4).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以过失责任制为基础。
(5).诉讼时效
根据公约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内没有提出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时效期间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的次一日算起。如果货物未交付,则自货物应当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一日起算,原告可选择在所在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