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舟一完小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_学校安全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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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舟一完小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我校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在学校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结束后进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均可参加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第四条 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安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
2、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同扰乱校园治安的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有较大贡献的;
3、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4、主动提供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对侦破案件有重要贡献的;
5、及时提供信息,对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有较大贡献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安全工作先进个人: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年度内受过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
2、违反校园治安秩序被学校有关部门处分的;
3、有不良行为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4、不履行工作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七条 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对照条件,提出申请。部门或年级组推荐或个人直接向校安全办公室参选申请,并写出理由。
2、票决候选,确定表彰。校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得票等情况,提出拟确定的先进个人候选名单,报校行政会批准。
第八条 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名额,按教职工20:1的比例分配。
第九条 学校对安全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除给予精神奖励外,还给予100元的经济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原办法与本办法相抵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官舟镇一完小
201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