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_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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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为方便公司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现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及所需资料公布如下。
一、公积金提取用途,可分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
(一)符合以下条件提取的,为住房消费提取,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或租住廉租住房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提取的,为非住房消费提取,可全部或部分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1、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以下情况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别墅、商业性公寓、商铺、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
2、购买违规住房的;
3、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
4、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因住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注:市区内购房无发票按收据也可提取;县区购买必须提供备案合同及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二手房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本村改造房、村民住宅楼
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规划许可证或有关政府批文。
注:必须是本村村民或有提供本村户口迁移证明(派出所)。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2、建造、翻修自住住房
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复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注:指房屋主体结构已坏,不是指装修。
3、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1)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关系证明、共同还贷人身份证。
(2)在省直、铁路分中心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购房合同(二手房贷款的,提供房产证)、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3)在商业银行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贷款的,提供房产证)、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首次提取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的身份证、还款证明。
4、租房用于自住、名下无房产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提供派出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无房证明。
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房保障证》。
(二)非住房提取
1、离、退休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2、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户口迁出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被判处刑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入伍、入学通知。
8、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或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期间,发生购房或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相应证明材料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10、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
11、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大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12、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及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其费用支出。
2、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房屋共有人首次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已付房款,在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因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一次。
4、租房用于自住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所支付的房租。
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6、因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
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患者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7、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提取金额不超过因此事故、事件造成的自负费用。
五、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员工将相关提取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提交给人资部。
2、如有疑问请咨询人资部,电话8121。
人资部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