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章程_湖南城市学院官网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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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英文名:Hunan City University Real Estate Aociation,英文缩写“REA”。

第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是湖南城市学院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社团,是由关注房地产行业发展、积极推动大学生认识和了解房地产行业文化的城院学子在不断的探索与前进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赢利性社团,是湖南高校第一个房地产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湖南城市学院学生中,推动房地产行业文化的传播,引导当代大学生关注房地产这一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发展,为有志于投身城市建设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建设发展的同学、校友与优秀的房地产企业和业界人士提供一个增进了解、加强交流和促进学习的平台,致力于培养和拓展大学生关注社会、学以致用的意识和能力并开发校园人力资源,力争把所有热爱或从事房地产业的城院同学和校友联合起来,为中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和谐发展,贡献城院人的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城市学院团委的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于湖南城市学院团委。并聘请湖南城市学院城市管理学院房地产教研室主任赵旭老师为指导老师。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内容

(一)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这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及百姓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行业的文化进校园,本协会将通过校园推介会、宣讲会等相关活动,充分利用展板、海报、BBS的进站画面及相关版面等多种宣传渠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行业资讯和行业文化宣传工作。

(二)为增进城院学生对房地产市场的认识和了解,本协会将定期举办参观楼盘、资讯交流、模拟租房购房等活动,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业界人士进行专门的讲座、座谈和现场指导,尽力引导广大同学全面而理性地接触房地产市场,从而帮助当代大学生这一未来房地产市场的消费主体在大学期间积累一定的相关知识并培养正确的市场意识,为解决当下普遍存在的房地产消费盲目性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为培养城院学生对房地产行业的兴趣,使其进一步意识到房地产行业这一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的重要意义,本协会将定期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以及业界名人举办有关人生职业规划的系列讲座,旨在拓展当代大学生职业规划和房地产行业人才储备的双向选择空间,为解决当下大学生就业问题和房地产行业人力资源升级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

(四)为引导城院学生关注社会、学以致用,本协会将定期举办互动沙龙和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大力倡导协会成员通过课题研究等方式在行业焦点问题上发出积极的声音,帮助协会会员激发学习潜能、提高学术水平、丰富研究经验、增强实战能力、开拓社会视野。

(五)为增进协会成员之间的交流,搭建一个相互学习的平台,本协会形式灵活的会员及校友间的讨论会,并结合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校友会,开展酒会、季节出游等活动,在活动中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增强他们对于协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帮助会员开发个人潜力、找准人生定位、拓展择业渠道、发展人际网络,使其在今后的就业或深造中起点更高、视野更广。

(六)为扩大房地产行业和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在湖南城市学院乃至全省高校的影响,也为了协会的会员把握协会的脉搏,使协会、校内外同学和校友之间的沟通交流更加便捷,使协会的工作更加务实、高效、透明,本协会将定期出版内部刊物,积极建设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网站。通过这些媒介,预告学生房地产协会的近期活动,介绍房地产行业相关知识,发布湖南省乃至全国房地产行业热点新闻,发表协会会员的心得感悟。

(七)为共同繁荣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协会将认真学习学校团委的指示精神,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弘扬湖南城市学院文化和传统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均为个人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湖南城市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的条件。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退会

(一)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会员在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不损害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利益的前提下,可自由退会;

(二)协会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退会报告,交回会员证,并在解决完与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相关问题后退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理事会决定通过,其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一)就读大学期间,累计三门功课不及格;

(二)违反湖南城市学院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严重违反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一)违反《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暂停,会员应有的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暂停;会员退会或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应有的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通过协会章程;

(二)通过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会徽;

(三)民主协商、选举或罢免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理事会成员;

(四)听取、审议会长、副会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听取审议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任命和罢免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会长、副会长;

(八)向全体骨干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讨论、决定协会专家顾问的聘请;

(十)决定设立职能部门和项目组;

(十一)决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的任命;

(十二)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审定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半年计划;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城市学院团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1人,指导老师1人,名誉顾问若干人;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会长助理2人,部长7人。会长由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1年。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定。各部副部长由该部提名,理事会审定,任期1年。

第十七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和副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房地产经济学、城市规划、市场学、金融学等相关领域内有较深入研究或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坚持为协会正常工作;

(三)未被湖南城市学院取消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会长、副会长、部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十九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负责人由会长担任。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第二十一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半年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及各部门部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下设秘书处、信息部、宣传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外联部、项目策划部等7个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秘书处:协助会长的工作;

信息部:负责组织和利用协会掌握的资源积极协助会员进行相关课题调研,定期举办互动沙龙和学术讲座,尽可能的进行市场资讯等方面的信息搜集,建立协会学术资料储备;

宣传部:负责协会对校内校外的宣传,例如协会会刊建设、协会大型活动的宣传及媒体联络、协会网站及BBS的维护和推广,根据协会发展战略进行信息化建设;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会人力资源的规划和管理、营造协会文化氛围、开展会员联络并提高协会核心骨干的综合素质;推动协会文化建设,增强协会向心力;绩效管理;

财务部:负责会费收取以及记录、活动经费的支出、帐目的管理、财务报表的制作;

外联部:负责协会外部联系工作,一方面,负责和学校各机构、各兄弟社团的联系,促进校内之间的交流;另一方面,联系在业界取得非凡成就的师兄师姐,广泛拓展校外的资源,通过协会,帮助同学建立人际网络;

项目策划部:负责协会各项制度建设,对协会骨干进行项目管理培训,对协会所有项目进行整合和信息定期发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收入;

(二)开展项目正常赢利所得;

(三)校内外捐赠。

第二十四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收支帐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人员由本会副会长担任,财务人员调离岗位或退出协会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的财产管理执行湖南城市学院团委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湖南城市学院团委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城市学院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若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城市学院团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城市学院团委的监督下,按照湖南城市学院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资本市场业相关的事业发展。第八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湖南城市学院地产协会会徽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统一制作、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三十五条

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的日常机构、职能部门所有活动均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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