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感·提审(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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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的实习阶段,我经常有机会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提审有两种含义,广义上讲,提审是指把犯人从关押处提出来审问;从狭义上讲,提审是指上级法院依法将下级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错误判决的案件提归自己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因此,检察院为调查证据而所指的提审,使用的是广义含义。在提审过程中,有的检察人员习惯性地持有一种重打击、轻保护的心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就应该配合查办案件,他们的很多辩解、要求是“无理”的,是“认罪态度恶劣”的典型表现,但是,我发现,现代检察人员已经摈弃这种陈旧的观念,对于举棋不定的犯罪人,应该尊重其主体地位,与之进行及时、诚信的沟通谈判,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抗,节约资源。检察员讯问代入的这种引导者和谈判者的角色会使讯问人员站在一个平等的角度对待犯罪嫌疑人,其方式方法会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受尊重的感觉,这种心态下作出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其自愿性和真实性都比较可靠,以后推翻供述的可能性也较小。只有尊重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格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侦查人员就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不说话、不配合而在镜头前愤怒或者采取过激行为。反之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真分析利害关系,因势利导并取得了较好讯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