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_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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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根据学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建立起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能有效地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因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学院党总支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党支部及其责任人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写实记录,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2、没有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的向党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每季度的考察写实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3、没有坚持每半年对一般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经济审查;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4、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5、没能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学校党校的培训,未能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要追究党总支书记和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和处理办法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的责任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进行处理。
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上深刻检查,有关情况要在本单位内通
报,有责任的支部要向学院党总支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措施。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受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时间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处理结果,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学院党总支要加强领导,各支部要贯彻学习,认真领会,严格执行。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的发展党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