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提案程序标准_小区业主关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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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日花都小区业主提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业主的建议权、监督权的实现,规范和保证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业主、业主团体或者物业管理人向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提出的、经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审查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是实现业主权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应当以物权法为依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提案坚持以维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物理状况和功能为中心,以实现物
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为目的。
第六条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表达意愿,履行职能。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提案情况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必要
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组成,成员由本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第二章 提案审查机制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十条 提案审查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业主大会提案工作方案;
(二)依照本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符合标准的提交业主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必要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召集业主代表、聘请专家对业主大会提案进
行审查。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物业管理人可以提出提案;
(三)业主委员会专门机构可以提出提案;
(四)设有监事会等机构的,该机构可以本机构的名义提出提案。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管理的重要问题以及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专业机构、监事会等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共同管理权、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三)属于学术研讨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第十八条 所提意见和建议不予立案的,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或参考。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交物业管理人处理或者提
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对涉及《物权法》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交业主
大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约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办理提案,并
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管理人办理提案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
第二十二条 对提案中反映业主和居民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提高物业管理品质
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应当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业主委员会、提案者、管理人相结合的协商座
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