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_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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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推动全省规范实施传染病报告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卫生部《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 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疫情报告工作。
(二)地辖区符合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 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授予用户权限,各类用户进行档案登记,管理率100%。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实验室检验登记本等各种登记本的基本项目均达到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相关要求,辖区内发生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和处理率均达到100%。
二、实施范围和服务人群
在全省范围内居住的居民。
三、项目服务内容
(一)组织培训
定期对本单位医护人员(包括进修生、实习生)进行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 告和处置知识、技能的培训。乡镇卫生院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辖区乡村医生每年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规则和统计规则技能的培训。每月例会时以会代训包含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工作内容。参加省地市县疾控机构组织的传染病病例诊断标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的培训。
(二)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职业中毒、自然灾害和生物恐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本 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所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
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五)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密切关注集中观察人群,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将由此带来的损失减低到最小范围内。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按照国家及我省确定的重大传染病防控计划,协助管理辖区内病例。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等重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协助有特异性预防疾病,立即疫苗控制传染病病例监测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各病种有关项目规定。
四、项目服务流程
五、项目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相关信息资料服务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内容档案管理。
1.电子数据的保存: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月将报至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导出后,光盘盒其他储存介质三备份,异地保存。
2.纸质资料的保存: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及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记录,应至少保留3年。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应对报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假象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记录保存3年。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登记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承担传染病发现、报
告、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传染病报告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形成日常管理的基线数据库,登记率100%;对辖区符合传染病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管理权限规定》(试行),授予用户权限,各类用户进行档案登记,管理率100%。
2.机构用户的维护。对辖区内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行政区域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变更信息收集上报省疾病控制中心统一维护。
3.培训与指导。形成分级培训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工作能力。省级监控机构通过视频、网络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市、县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经常性业务交流学习。县(市、区)开展面对面现场指导乡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每年2次以上。督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辖区乡村医生的面对面指导。各级疾控中心通过网络监测指导辖区网报单位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疫情信息。
4.考核。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及我省组织各级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奖惩机制。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信息审核、指导信息订正、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分发、信息交流、资料保存等工作。
6.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依据各类传染病防控预案做好疫情处理,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传染病按相关方案要求办理。
六、项目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疾控机构(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所和皮防所)负责项目技术指导、监测中作和效果评价,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省、市(地)、县(市区)级疾控机构依次监管辖区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分析、处置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疫情处理。
七、项目实施时间
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周期年度。
八、项目考核与评估
(一)省、市(地)、县(市、区)逐级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与处理规范、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质量检查方案对辖区工作进行检测评估,及时整改时间。
(二)业务评估核心指标为
1.传染病疫情报告率=报告卡片数/登记传染病病例数×100%。
2.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报告及时的病例数/报告传染病病例数×100%。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及时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数/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