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发放条件_毕业证书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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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证书发放条件 毕业证书: 发放: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不发放:
一、欠费学生缴清欠费后发放证书。
二、成绩、论文、毕业实习、选修课不符合毕业条件
(一)因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和毕业清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处理。
(二)论文不符合毕业条件:
1、未提交毕业论文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所在系安排学生提交论文,系答辩委员会组织,安排论文答辩。
2、论文未答辩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再给予一次论文答辩机会,系答辩委员会组织,安排论文答辩。
对未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给予结业处理。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三)参加实习但未提交实习材料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所在系安排学生提交实习材料,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评定不合格学生,给予结业处理;实习成绩评定合格学生,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四)综合素质选修课门数达不到学院要求者,除本学期已经选修的学生外,由本人申请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综合素质类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学生,给予结业处理;成绩合格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毕业一年内向学院书面申请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参加补考、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位证书: 发放: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不发放:
一、英语成绩成绩达不到本届毕业生学位授予分数线者。学生需参加国家英语四级和专八考试,成绩合格,一年后授予学位。
二、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不授予学位证书。
三、补考6门次(不含6门)以上者,不授予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