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街道平安建设验收标准_平安乡镇街道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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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本级及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网络完善,成立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人员到位。建立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各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二、安全投入到位。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基本工作装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等安全生产投入。
三、各项工作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宣传教育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信息畅通。
四、平安创建达标。全县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达到50%以上 ;已被评为自治区平安畅通县(市、区)、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
五、实现目标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范围以内,杜绝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打击非法违法。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手续,没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
自治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一、成立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适应本辖区经济现状的安监站,有办公场所、所需装备、应急设施,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在村(社区)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宣传教育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信息畅通。
二、全乡镇安全生产示范村达到70%以上;
三、已被评为自治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街道);
四、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范围以内,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没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
《县市街道平安建设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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