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们对民法法系形成与发展的影响_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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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们对民法法系形成与发展的影响
法学家们在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直接或者间接的推动了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作为民法法系最主要组成部分的罗马法具有“法学家法”的特点。古罗马是一个法学家辈出,群星灿烂的年代。在1000多年的罗马史上,有记载的主要法学家就有100多位,特别是“五大法学家”,可以说是法学家创建了罗马法及罗马法学,罗马法的形成、发展以至于产生久远的历史影响,没有罗马法学家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至今仍是人们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著作;查士丁尼令特里波尼等三位法学家编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影响巨大,罗马民法法系,一般就是以该书所确立的法律结构,以权力主体、权利客体和民法保护为顺序,即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基本法律制度,这种结构直接影响现代民法法系的建立和发展。
罗马法在西欧中世纪后期的复兴主要体现在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人文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以及遍及西欧大陆的接受罗马法运动中。罗马法复兴阶段这三大法学派的影响是不可小觑的。
注释法学的产生标志着罗马法的复兴。该学派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来自于《国法大全》原稿在意大利的发现。主要代表人物有伊纳留斯和“四博士”等。注释法学派主要采用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和文法学推理对《国法大权》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他们最先预见到罗马法的真实价值,通过对罗马法律文献的注释和传授,为后世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培养了大批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把罗马法传播到欧洲各国及全世界。他们使法学从神学、修辞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系统的学科。他们推动着罗马法的复兴和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所起的承前启后的作用,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则是推动了西欧历史上罗马法复兴的第二次高潮。其代表人物有巴而多鲁、巴而杜斯等,该学派在对罗马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采用评论、评议的方法,从法源中抽象出法律的一般原则,使罗马法得以适用于当时封建社会的条件,对欧洲大陆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发生了很大影响,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在实践中开始重视对教会法、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以及中世纪城市法的注释和研究,使这些因素互相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欧洲大陆的“普通法”。
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于15C—17C,他们是受古典文化熏陶的法学家,主张用纯历史、纯科学的态度来研究罗马法,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居雅士,他的《学说汇编》恢复了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其信徒波蒂埃的著作在法国大革命后对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起了决定性的影响。多诺的著作对法国的沿革学派产生了很大影响。罗马法的研究中心转移至荷兰,又从荷兰转移至德国,在德国演变为潘特克特法学,对制定德国民法典也起了决定性的指导作用。他们从世俗的观点出发,对于在罗马法研究中哲学的历史方法的应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为法律历史研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础。17C—18C,他们为自然法学派所取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至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他们以人文主义为基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产生的,研究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推动了公法、刑法、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成文宪法、法典化、制定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公法和私法之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民法和商法等,以后成为所有或大多数民法法系各国法律的共同传统。他们的自然法学说为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等提供了思想基础。古典自然法理论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不但被用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际斗争,并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除此之外,法德等国其他法学家潜心的理论研究和积极的实践探索,也推动了民法法系的发展。还有拿破仑,他作为一个官僚法学家,其在位时法国编撰的法典为世界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西欧大陆国家提供了立法的范本,正是在它们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没有专门的法学家阶层,因而这些国家比较晚才接触罗马法,这时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阶层已经产生了,那些法官、律师主张适用他们所熟悉的法律,即司法判例,排挤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