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解答摘选(整理)_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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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解答摘选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9月26日公布解答稿摘选)
一、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1年以上;
2、信用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合法的购房行为和首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值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二、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通用资料:身份、户籍、婚姻、收入(附工资表)证明。
(二)其他资料:
1、商品住房(现房):①契税发票;②房地产权证。
2、商品住房(期房):①购房合同;②首付款票据;③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
3、二手房:①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②现房 地产权证;③卖方身份证明;④契税发票或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⑤资金托管协议或房屋买卖协议。
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①购房资料;② 商贷借款合同;③银行贷款余额清单;④近一年还款记录。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 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缴存
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5、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8、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0、租房居住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提供户口本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1、离、退休的: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
3、职工账户封存满二年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下岗证。
4、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籍户口证明。
5、出境定居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户籍迁出证明、工作调动证明、迁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前款第1一7项的提取项目,可一次性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余额本息。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应保留个人账户一年还贷额,待还清贷款再做销户提取。
8、购买商品房的:
(1)在本市购买住房,提供房产证、契税发票或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网上备案确认单。
(2)在外地市购房,提供房产证、契税发票、购房发票或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网上备案确认单及住房商业(公积金)贷款合同。
9、单位集资建房的:集资建房批文、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和缴款票据。
1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或房产证、契税发票。
11、购买二手房的:资金托管协议、房产证、契税发票。
12、购买房改房的:购房发票,房改房审批表或房产证、购房发票。
1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⑴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
⑵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预(决)算书。
⑶在农村的,提供户口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及预(决)算书。
14、大修自住住房的:房产证、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报告和预(决)算书,经现场勘察后确定。
1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⑴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身份证、近三个月还贷明细办理提取;⑵使用商业贷款的,提供身份证、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贷证明。⑶一次性提前还贷或部分提前还贷的,必须先还款后提取,提取时应提供身份证、银行提前还款证明等。
还贷提取,先提取借款人的公积金,当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贷的情况下,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和其他产权共有人(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用以还贷。
16、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无房证明,经核实后确定。
1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近期领取费用的证明。
1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经审核后提取。
六、提取公积金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审批;特殊情况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七、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
指巳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依据委托人上月实际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按月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还贷储蓄账户中,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八、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的条件
(1)巳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贷;(2)无逾期情况;(3)单位公积金正常按月缴存,且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不少于3个月以上应还贷金额;
(4)借款人还贷储蓄账户始终保留自存资金不少于一个月的还贷额。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不能办理委托划转还贷。
九、委托划转还贷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窗口填写《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持有关资料签订委托协议。
十、如果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划转还贷怎么办?
借款职工应关注本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确保足额划扣。如职工每月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应及时向还贷存折中补足。
十一、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后能否继续提取账户内公积金?
借款人申请划转还贷后,管理系统将自动冻结还贷提取,不能再以还贷名义提取公积金。申请人除还贷提取以外,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仍可以提取使用公积金。
十二、还贷储蓄存折账号变更怎么办?
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号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申请人应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以免账号错误造成划转不成功而引起逾期。
十三、实行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单位、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造成划转中断或逾期由申请人负责。如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账户转移后系统会将划转的账户自动变更为新单位公积金账户,否则系统将一直认定从老账户划转,直至无资金停划。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0554—6887973、6887610、8165688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积金咨询电话:8666827、866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