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提取指南_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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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提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效率,简化提取手续,方便职工提取,我中心决定对因购房申请提取的职工试行定期转账支付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0年11月1日起,已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时可以办理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和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住房,何时实施定期转账支付方式提取,另行通知。)

二、支付形式

职工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支付业务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超过半年。申请成功后,每半年或每一年自动定期转账支付至职工本人在本市开设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有多个提取人的,分别转入相应提取人的活期储蓄账户。

三、申请形式

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直接回原银行办理提取申请,在上述四家银行以外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向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正常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承诺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应立即向我中心提出中止协议的申请,停止转账支付。

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申请这一业务需要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购房首期款发票、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提取申请人在工行、建行、中行和广州银行的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此外,还需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以及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如果是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四、注意事项

定期转账支付以房屋为单位,申请人如申请定期转账支付需全部申请人符合定期转账支付的适用范围;申请时,需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时到场申请确认。首次申请需带齐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2-04-2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转账业务(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内

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公证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

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手续同“②非按揭购买二手楼”。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

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 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

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

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

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6、租房提取的(房屋租赁合同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半

年内提出申请),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限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限本人提取)。

职工以租房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把提取资料交经办网点审核并签署《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承诺租房行为的真实性。此外,由于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需要一定时间,从2012年4月16日起,请需要以租房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所租房屋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提前10个工作日把相关租房资料送交对应行政区域的公积金经办网点。网点工作人员上门核实后即可办理转账提取。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若无离、退休证,而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无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

供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

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失业(或劳动就业)手册或个人缴交社保清单,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

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遗产

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继承人身份证。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1、2情形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

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办理1、2情形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

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

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1.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2.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时到场,并签

订《定期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提取业务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行、中行、工行、广州银行贷款的,分别在原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其他

银行贷款的,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不能如数提供上述资料办理业务的,可

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由办事处、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处理。

原在工商银行(3.87,0.01,0.26%)、建设银行(4.28,-0.04,-0.93%)、中国银行(2.83,0.00,0.00%)、广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直接到原银行办理提取申请,在其他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申请时,除提供正常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承诺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应立即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中止协议的申请,停止转账支付。此外,定期转账支付以房屋为单位,申请人如申请定期转账支付需全部申请人符合定期转账支付的适用范围;申请时,需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时到场申请确认。首次申请需带齐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

解释:

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支付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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