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_中国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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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张家港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2年5月28日政协张家港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0日政协张家港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苏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推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要把提案工作列入政协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协委员会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市政协机关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六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第一次会议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的意见、建议和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委员、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

第八条对于我市三个文明建设有较大贡献的优秀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组织评选推荐,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给予表彰,每届表彰两次。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向市政府推荐,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本届的市政协委员,在张家港市的省、苏州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镇(常阴沙管理区)联络委和系统政协联系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联络委、联系组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大会发言,需要时可改写成提

案。

第十一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我市关于贯彻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镇(常阴沙管理区)联络委和系统政协联系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署名或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二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对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限定统计的截止时间。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报告提案初步审查结果,会后再按照程序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解决个人问题的;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超出本市管辖范围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四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五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会议审定,作为平时提案处理,随时交办。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江苏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以及我市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承办提案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镇(常阴沙管理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答复应按规定格式行文,加盖公章,直接答复提案者。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提案办理的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

二、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如问题复杂,在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得到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最后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提案者。对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三、各承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坚持“先见面、后答复”,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办理提案应加强同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上门走访、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与提案者沟通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办好提案的措施。提案者也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提出自己的想法,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办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提案,按职责范围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办理。

第十九条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对上年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提案要继续办理,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行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制度。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可单独或参与督办重点提案,并把督办重点提案和调研,视察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

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阅示,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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