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问题

2024-08-03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赔偿问题(精选5篇)由网友“要养一个毛孩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赔偿问题,欢迎大家分享。

篇1:赔偿问题

。我们的索赔怎么样了?  贝蒂:Our shipping manager is looking into it. 我们的货运经理正在调查这件事。  杰森:When will we hear something from him? 什么时候会有消息呢?  贝蒂:Oh,in just a day or two,I think. 哦,我想就这一两天吧,  杰森:Hope this claim will be confirmed ASAP. 希望这件事尽快解决吧。  贝蒂:I hope so. But things do not go the way we expect. 希望如此。但是事情不会按我们所期望的'方式发展啊。  杰森:Yeah, now i could not start my work because of this issue. 是啊。因为这个事情,我都不能开展我的工作。  贝蒂:Just be patient. Everything will go smoothly. 在耐心一些。事情会好起来的。 

篇2:工伤赔偿问题

温州工伤等级9级,基本工资是5000,公司要赔偿员工多少钱?怎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又该怎么计算?

[工伤赔偿问题]

篇3:关于离职赔偿问题!

在这公司工作两年多了,一个多月前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但当时也没有说什么开除的话,因为之前两次签一年约的合同都是过了几个月才补签的,现在要开除我,没有提前通知我,我也没有违规,请问我能够获得赔偿么?应该得多少?如果不给我的话我去仲裁么?多久能解决呢?谢谢了!!!

[关于离职赔偿问题!]

篇4:法律法规辞职赔偿问题

网友的疑问:

我是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去年初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我们还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要求我们在离开公司后不得利用公司的信息渠道、资源从事相同的工作,也就是说不能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工作。

在去年,公司对我给了一些优惠条件,创造了一些机会开展业务,一年的时间我的工作已经进入正轨,因个人的发展,现在我有意离开这里。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要求我首先移交业务,这没问题。其次,要求我赔偿公司去年对我培训、参加交易会等等的费用。请问合理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另外我去年也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利润,足以弥补这些培养我的费用。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要求我签订不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的法律合同。我觉得这一点不符合规定,人才流动条例上面也规定不合法,但公司坚持认为我开始已经签订了补充协议。请问我应当怎么办?

法律顾问的解答:

根据你的情况,我咨询了法律顾问何律师,他的答复如下:

1.为公司创造利润和培养费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销,

你劳动合同期满前的辞职是违约行为,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你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公司可依据劳动部劳部发355号文《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和你签订有关竞业禁止的协议,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篇5:食品安全法赔偿问题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十倍赔偿问题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消费者对这部法律的适用很关心,尤其是市消保委接到关于不安全食品的赔偿方面的咨询电话比较多。为此,笔者就《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十倍赔偿谈点看法。

一、《食品安全法》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界限

(一)加大损害赔偿力度。《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专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我国民事法律提到的赔偿,都以“补偿”为原则,一般是“一赔二”,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今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十倍赔偿”只适用于食品。《食品安全法》是适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只有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适用,换句话说,目前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以外,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赔偿额仅为食品价款10倍。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消费者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消费者要求“一赔十”的只能是食品;二是“一赔十”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三是“一赔十”惩罚性赔偿金不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

例:如某消费者花3元买了一瓶非B字瓶啤酒,在开瓶过程中发生爆瓶,炸伤了手,医院治疗花了200多医药费,那么经销者是赔他啤酒价款的十倍――30元,还是要另加医疗费的十倍赔偿――2000多元?

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非B字瓶生产啤酒,销售者销售非B字瓶啤酒,可认定为“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首先消费者能得到啤酒价款十倍的赔偿,即30元,另外,消费者还可得到200多元医药费的赔偿。

3.向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要求不同。一是向食品生产者的索赔。食品生产者又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第二种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第三种是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第一种食品生产者可能不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对此,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索赔。当选择向生产者索赔时,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就应该赔偿;当选择向销售者索赔时,需符合销售者是“明知”的要件。因此,消费者在索赔时要从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行使选择权。第二、第三种实际上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为主并兼食品生产(制作加工)的销售者。所以,只要消费者购买了食品生产者或兼食品制作加工的销售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因科技水平、监测设备或监测能力还无法发现的情况例外,销售者就应该赔偿。

二是向单一食品销售者的索赔。向单一食品销售者索赔,是指当食品销售者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换句话说,食品经营者只有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作出解释。所谓的“明知”,一般是指知道(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有关法规的解释,结合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和兄弟市的经验,认为以下表现方式涉嫌“明知”的行为: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的(如销售“三无”食品、病死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等);

(2)销售过期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批号的(如销售者将食品上原有或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生产日期、批号用化学制剂消除或用不干胶覆盖,再重新标上新生产日期、批号等);

(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4)事先已被警告或已发生消费者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而不改正的;

(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或在采购食品时未经查验或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批号,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销售的食品假冒、变质的;

(8)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明证、虚假情况的;

(9)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10)销售以人的视觉就可以发现的变质食品以及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如销售膨听罐头、虫咬鼠啃、霉变腐烂食品,销售非B瓶啤酒、瓶中含有杂质啤酒等)。

(二)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使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时,能保证消费者可以优先支付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赔偿问题]

《赔偿问题.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赔偿问题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